帖子主题:一位律师的告诫:当警察来敲门时,你真不用乖乖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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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看不下去了,请问楼主你确定你是律师吗,如果你真是律师,看来你要回炉深造啦。另外,你为嘛有十多次被抓都无罪还继续做律师,太能了吧,请不要把自己猜想的东西加到律师身上,现在好好教教你个二货
一、如果装有防盗门的,可隔着防盗门屋内和屋外的人交流,但是屋外的人始终都进不去。
这个可以有,但如果警察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和传唤证或者拘传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必须要开门并根据要求跟警察到派出所或公安局接受讯问,抗拒传唤的,可以使用警械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另外一点,如果你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且正在发生中时,执勤民警可以口头传唤,无需传唤证,但在讯问时要记录到案经过等。
二、家里还有录音笔、照相机和录像机,因为在那个现场双方会有很多语言交流,录音笔可以将双发所有说的话都录下来,照相机和录像机可以将法律文件录下来。
录音录像可以有,也是当事人或者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但照相机录像机拍摄法律文件,对不起,这个不可以,法律文件只需要你的签字确认已经送达,作为处罚你的证据,不是你提供的,如果是行政处罚,上庭由公安行政机关举证,如果是刑事处罚,那就是检察机关公诉证据,都轮不到你或律师提供,你只能在庭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三、警察敲门是先不要开门,先核实工作证、身份证和其他法律文件,上面一定要注明就是你们家的人。警察有时候执行一次职务身上带着很多证件,千万不要以为他拿出拘留证就是拘留你的,有可能是拘留别人的,只不过闪你一下而已。
如果警察到你家里来叫你,就像第一条所说的,基本就是传唤或者拘传,只有传唤证,真心没有拘留证的,更不可能有逮捕证,请大律师你先弄清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发言。同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前期侦查中证据明显指向你或者有明显的情况认为你属于暴力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的,那就真的是你在走出楼道时被摁在地上,几把枪指着你的头,先制服你后再给你看传唤证或者到所里给你看,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个你还没处高,哪怕抓错了,但真抓错了,赔礼道歉和赔你点钱还是有的,但这种乌龙事件真的概率好小的,虽然不否认有,警察也是人。
四、打110,让110的警察核实一下在门外警察的身份,如果请来律师,律师只要到了一定要在屋里把授权委托书写好。手续完全合法,否则律师被认为妨碍公务。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打110确认警察身份是可以的,而且现在也提倡对警察身份产生怀疑时,尽量报110核实,这个也是现在假的太多了,没办法,也是群众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律师如果来到了现场,委托书不用写的,没用,还不到时候,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看到没,抓你的时候,你律师在场哪怕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阻碍执法,也是妨碍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你懂程序吗???
五、 假使被拘留,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要求见律师,如果有被殴打的经历,写笔录的时候一定要在前面先写,如果不让你写,就不写后面的,只 有这样人民警察才会越来越和谐。警察抓人和审人的共同原则是骗,先说点别的事,一点警惕性都没有。我们一定要高度尊重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要积极行使我们拒 绝和不合作的权利,这样我们才能共建一个公民社会。只要你坚持,他们就会知道,在中国还有这么一批人不害怕警察的,这样我们大家的权利就都能得到尊重。
第一次讯问后,如果需要拘留或者刑事拘留,一会通知你家里人,二会问你是否要委托律师,这是法律规定,这些话都有笔录记录的,另外一点,你作为律师,你见过笔录吗,笔录不是你写的,你只有看记录是否和你讲的有出入和签字确认的事,当然如果你要求自己写也可以,但讯问还是要进行的。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国现在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执行制度和人为干扰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年确实有些冤假错案或者刑讯逼供,但现在你也要看清法律的发展,以我这里为例,早在几年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都有时间规定和录音录像,没录音录像的笔录检察院都不认可,今年开始也要求全国执行了,不要想当然的认为警察很牛叉,其实现在我们很弱势,所以逼着我们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否则可能吃不了兜着走,我到你家来不出示证件手续来抓你,你一告我就扒衣服,警察又跟你没仇,请问你没事我犯得着吗,所以你这些想当然的冒充律师的话,就不要来铁血误导了,要来骂警察请学好法律知识再来,不要自欺欺人,拿无知当有趣,可以告诉你,全国99.99%的警察比你有法律素养,通过司法考试不做律师只为工作的警察多了去了,切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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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经历过一件事,媳妇小丽的同学小芳的老公开出租的,被抢劫杀害了,警察从小芳老公的纸通讯本里找线索,可能小芳悲伤过度,没有想起这个电话是我媳妇娘家的,警察认为这个电话是订车的那个电话,大晚上1点多去抓人,警察到那里就咣咣敲门,当时只有岳母一个人在家,没见过这架势,说什么也不开,打电话叫回上夜班的岳父,岳父和生活区保卫科的人一起回家,开门后说明情况,了解到我媳妇和小芳那两口子很熟,可能是个误会,警察仍说有嫌疑,要找我媳妇了解情况,问清我们家的地址后就溜了,岳母赶紧给我打电话,说警察一会要找我们,简单说了一下情况,我也没经过此事,冷静了1分钟,做了3件事,1、把家里的几张A片光盘掰坏扔进垃圾道,2、把电脑上存有A片的盘符格式化。(从这以后基本不长时间保留A片了)3、在暗处加好摄像机准备录像。
结果等到天亮警察也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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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偏了点吧。对公民弱势来说。有什么不对。曾经跟一个老警去一企业家属大院口头传唤带一女人回所问话。让全院的人围观辱骂,那是98年,公安无法无天的时候。那女人最后没带走。老警说,以后在这大院做事就没震慑力了。其实就是了解些情况。但群众怕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派出所带回所的人员死了几个,都是有病加上吸毒的人员。至于是否让人殴打那官方说是没有的。你来说说公安工作,是你那么强势的吗?你说说检察院来抓你公安。你什么感受?本来些工作,可以在企业保卫科进行问话,了解情况。有证据了。出公安文书。请企业保卫部门人员。村委社区人员去协助。这是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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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用手机给警察录音被捕 http://bbs.tiexue.net/post2_8296324_1.html,这是你伟大的霉里奸干的好事,你录啊,一录我就抓你,你告我啊!陈水扁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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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呀,开头就不明白,一小老百姓,跟警察多大仇啊,被抓进去10次之多?如果是律师,那说明跟警察的关系很恶劣,频繁被人找上门,说明你也不是什么好鸟
楼上已经指出了程序的问题
我也认为,警察上门,一般情况要求查看一下证件,或者跟110派出所打电话确认一下就行了,犯得上上来就抓人的不,简直是教唆
我家在社区,就是有警察来貌似也要有派出所的片警居委会的大妈陪同的吧,不会上来就是市局什么什么的吧,这好像不符合辖区规定的吧(不清楚,去派出所还是办身份证,出席外就只跟警察同志问个路啊什么的,因为小偷的关系倒是和满满一公交车的人连同公交车去过派出所,不过也只是登记身份证问了问就走了,我这想不出来这安分守己的怎么跟警察上来就抓人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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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觉得有很大部分是对的,如果不是在犯案现场被抓捕,警察上门须出示警察证与传唤等证书(拘留证与逮捕证是需传唤证回警局做了笔录才在警局开出,派出所无权开拘留证,逮捕证需检察院开),否则当事人可拒绝警察的要求。有大部分警察因平时横惯是不会理你这些要求而强制执行抓捕,其实在中国平民法律意识淡泊,不懂何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造成很大的误区。有很多都是回到警局做完笔录才补传唤证入档。在这有个区别,如果是民警上门传唤一般都会先出示传唤证,这类一般也就是民事治安案件。如果是刑警上门可就不一定先出示传唤证了,刑警上门一般都是刑事案件,为防意外可先强制抓捕后才出示传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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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5曰15时许,在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被告人丁汉忠住处,丁汉忠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丁汉忠先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男, 1977年9月24日出生)头部、面部,后又持另一镰刀猛砍黄国厚 (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的头、面部,致两人死亡。
2013年9月25曰15时许,在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被告人丁汉忠住处,丁汉忠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人员发生争吵并厮打,丁汉忠先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男, 1977年9月24日出生)头部、面部,后又持另一镰刀猛砍黄国厚 (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的头、面部,致两人死亡。期间,丁汉忠头部也受伤。经法医 鉴定,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 中太系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丁汉忠一审被判死刑。
这几日,该案在微博上被广为转发、关注,很多人认为丁汉忠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为了了解详细情况,笔者从@大案上找到了该案一审判决书。看过判决书后,笔者认为该案有几个基本的事实问题要厘清:1、被拆房屋权利人不是丁汉忠;2、被拆房屋补偿款已领取,意味着权利人已同意拆除;3、从判决书展示的证据来看,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在被害人黄太中已受伤倒地的情况下,丁汉忠又持镰刀继续砍杀被害人;对此有丁汉忠小舅子石玉良的证言和刘真鹏证言;4、多名证人包括丁汉忠儿子丁超和丁汉忠小舅子石玉良证实,丁汉忠用了两把镰刀,第二把镰刀是从石玉良手中夺取,而非丁汉忠自己供述所说的一件农具且不知为何物;这一点上,丁汉忠显然不是诚实的;5、刑讯逼供一说,法院已排除看守所获取的供述;侦查机关讯问室取得的几次有录音录像的供述,法院未予排除;丁汉忠及其律师坚称供述是受到刑讯而做,对此,笔者认为可能不是这样,通过第4点分析,丁汉忠在凶器这一点上显然是撒了谎的。如果是逼供,为何这一点明显与其他证据不符?为何留下这个显而易见的尾巴?这个案子,笔者看了全部判决内容,尤其是证据方面,可以说,该案即使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定案也是没有问题的。6、两个被害人确实死于丁汉忠的镰刀之下;据丁汉忠儿子丁超证言证实,被害人黄国厚是在和丁汉忠争吵情况下被砍杀至死的,也就是说黄国厚并没有对丁汉忠动手或持械殴打丁汉忠,双方只是口头上的争执;这种情况下,对黄国厚的正当防卫论根本无从说起。
以上是笔者根据判决书总结的几个基本事实,但不是案件的全貌,毕竟笔者没有接触过卷宗。以下,笔者再根据判决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1、丁汉忠头部的伤从何而来?判决书展示的证据中,除了丁汉忠自己提及被人拳打脚踢之外,没有证据显示丁汉忠的头部是如何受伤的?2、丁汉忠头部伤势形成于何时?是在第一次用镰刀砍杀被害人黄中太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在与黄中太等人争执过程中,被黄中太等人用器具致伤,丁汉忠在情急保身之下持镰刀砍伤黄中太的话,正当防卫之说似乎可以成立。但我们要注意,这个防卫即使成立,也仅仅止于黄中太受伤倒地之前,因其受伤倒地后已不再对丁汉忠人身构成危险;丁汉忠持镰刀对倒在地上的黄中太继续砍杀的行为,就已丧失了正当防卫性。3、自首是否成立?丁汉忠及其家人有报警,丁汉忠也没有离开现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要看供述的主要情节而非全部。根据判决书展示的供述,笔者注意到丁汉忠对砍杀黄中太和黄国厚都有详细描述,而这就是本案的主要情节。至于丁汉忠有关不知凶器为何物、自己是正当防卫的说法,属于被告人的辩解。行为性质上认识不同的辩解。因此,对自首与否,笔者认为二审还是有辩护的空间的。
总的来说,不论拆迁合法与否,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不法的现实侵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紧迫性、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通过以上对判决书的梳理,笔者认为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不是重点,正当防卫论也恐怕难以站得住脚。除非,二审能够推翻大多数的证人证言,或者有新的比较强势的证据予以推翻或相当程度上动摇原审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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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是黑谁,只是阐述我根据事实得出的个人的观点!我国警察刑讯逼供是比较常见的事情,最近几年爆出来的冤假错案,哪一个不是刑讯逼供?哪一个最后平反是因为当时定案疑点较多?放出来,要么是因为当初认为被杀掉的人又出现了,要么是什么扫黄打非时有人立功爆料什么的,如果没有这些偶然因素,这些人最后也就是冤死了!这还仅仅是没有被判死刑的,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有没有?根据统计学,既然爆出来的有这些,那么没有爆出来的呢?真心希望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办事,不要过度使用警械,有疑点一定不能草率结案,那可是关系一个人一辈子的事情,把你二三十岁的人抓进去十几年,放出来你还有什么前途?家庭?事业?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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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件,很多年了。一人回家,见一歹徒在强奸他妻子还是女儿,记不清楚了,于是找了一扁担还是锄头(反正是农具),从后面在那歹徒没察觉的情况下,把那歹徒打死了。后来法院判:正当防卫。
还一个真实案件,一贼在做案时被发现,持到反抗后逃跑,没伤到人,事主抓一菜刀追出去,把那贼砍成重伤,后被判:故意伤害。
还一真实案件,一贼盗窃被发现,逃跑时,被居民围堵,打伤,后来,该贼在被关押时,向派出所报案,被多人伤害······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该贼接受了居民的赔偿,签了“调解协议书”。是在派出所调解的,如果是法院,好像是“和解协议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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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他个屁,什么玩意,以为人民警察都中规中矩呀?越是懂法的人民警察越是祸害。
中专那会,晚上出去看录像,夜里12点多看完,回学校的路上,被几个民警拦住,说我们有抢劫嫌疑,因为刚有两女孩报警,被两高一矮三个男人抢去百十元钱。
因为我们正好两高一矮,于是我们被抓到当地派出所,我们当然不承认,于是我们双手被捆到一起,举过头顶,高高的系到了窗户横梁上。时间不长,只站到了第二天早上的7点钟,期间当然有许多的问话,就是所谓的“逼供”。逼供得不到他们想要的,拳头就会砸到我们的身上,巴掌会落到我们的脸上。我们知道事情轻重,挺过了一晚。
第二天放我们的时候,只说了声“没事,抓错了”就算是个交待。
我们能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当做什么都没发生,赶紧去上课。
我的隔壁一个邻居,挺精神一个小伙子,未婚,一次骑自行车(脚踩的)与一骑自行车(也是脚踩的)年青女子想撞,女生摔伤,花了点钱。不巧,这女生他老爸在当地派出所是个临时工。于是,他被从家中抓走,48小时才放回家(他们解释:前24小时是派出所拘留,后24小时是法院拘留,想不通为什么法院都出面了)。不久,交通事故责任书下来了(也不知交通大队是以什么为依据的),他负全责,要赔一切损失。我这邻居小伙不服,拒不执行,自己也躲了起来。事情总是那么的巧,他是躲了,他的哥哥却在下班途中遇到一伙来历不明的人袭击,(人无大碍,在医院只花了几千块钱。)我的邻居父母于是害怕了,花了几千块钱,将这起交通事故私了(注意,最后是私了)了。
唉,这世上,0.01%的执法者,偶然遇到的因素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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