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如果按灯塔国的判例,本次爆炸政府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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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美国得克萨斯城港口大爆炸,3000多吨硝酸铵发生爆炸,爆炸的巨响传到240公里外,60多公里外的休斯敦市的玻璃也被震碎,事后清点出468具遗体,其中有63具无法确认身份。另有113人被定为“失踪”,因为没有找到任何遗骸,超过5000人在事故中受伤,整个克萨斯城宛如“炼狱”。1.6公里外的商业区也未能幸免,总计1000幢建筑物和工厂被夷为平地
1950年4月13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美国政府在制造、包装、标记硝酸铵,以及在储存、运输、防火、灭火等过程中有一连串疏忽,导致爆炸发生。
1952年6月10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决,认为美国政府在重大国家事务方面有权“自行决定”(discretion)。
1953年6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理由是地方法院没有相应的司法权力。
不知道本次爆炸,我们是准备用国际惯例呢?还是中国惯例?
占位标签-勿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