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船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已经对安全保障问题有了充分的考虑,但在营运过程中船舶的海损事故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为了保障海事中船上全体乘员的生命安全,除了有可呼救的通信设施外,还必须配置能单独在海上漂浮或行驶的各种救生工具,统称之为救生设备。常有的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和救生衣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早就对救生设备有明确要求,各国据之颁布有船舶救生设备规范。在上述公约的1983年修正案中,对救生设备方面又有了许多新的要求,主要有:
1) 对国际航行的客船,要求配置能自动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或全封闭救生艇。
2) 对运载易燃货物的油船,化学品质船等,要求配备能防火至少8mm的耐火救生艇。
3) 对2万总吨以上的大型货船,要求其救生艇能在船舶以5kn航速航行时降落下水。
4) 要求救生衣能保温。
5) 要求救生圈配备自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6) 要求救生艇,救生筏在船舶横倾20o时能安全降落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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