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原创]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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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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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提交者:水边边 加贴在 警察之家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197-0-1.html
  •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前日,某省一市对于三名大学生见义勇为而牺牲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学习高潮,这本无可厚非,也是新时期、新时代下,树立大学生昂扬向上、健康活泼的精神面貌,促进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体现新时期下,新一代大学生对生命、对理想、对意志的健康追求所必须的。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在此,我个人认为,三名大学生不顾个人安危,至自己生死于不顾,勇往如前的视生死于身外的精神是这的这个社会、这个拜金主义较为浓厚的情况下,学习的榜样。我们暂且不论这三名大学生在施救的同时是否应该、是否可以,施救的方式、方法是否恰当、是否可行的?最起码舍生忘死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他们的这种精身毫不讳言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千千万万的大学生、及只知道指出问题而毫无主见、挑三拣四的人所学习的。嘴上功夫可以说出一二三四,实际工作、生活中却毫无主见的人真的应该想想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给国家、给人民带来了益处!

    我们常说一个人生老病死是正常的,我也毫不怀疑这不正常,但有的人活在这个世上不一定就非得轰轰烈烈,默默无闻其实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精神。三名大学生的离去,其中的内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此也不再累述,但他们的精神不折不扣是值得当代大学生所值得学习的楷模。对于见死不救的人就应该大家鞭策,所谓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不外乎如此。

    可是,当地某市的警务部门在迫于前期舆论压力亦或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解释,给予一定的实事求是的处理也在情理之中,然而,某市具体的处理意见我毫不怀疑,也不敢质疑,但作为同为警务工作中,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情况下,在大众所知的了解下,作出的处理意见应该恰当或及时,这不是外界的压力,而是本身就应该这样做,最起码体现了对法律、对事实的尊重。

    可是,我们却看见了这样一个正常却又不正常的认定意见:“某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处以15日拘留,1000元罚款”。记得当时我与同事在谈到此事的时候,还想当然的认为此人应该构成了刑事犯罪,按律当严惩。然而,事实却出乎大多数人预料,我不否认当地作出的决定是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调查决定。那名嫌疑人(对不起,我其实不该这样称呼他,因为他仅仅是触犯了某个条列)的行为是否按律当判呢?敲诈勒索罪、罚款1000元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相对应呢?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估计当地为什么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是因为认罪态度较好,金额不大等因素,回过头来,我们来看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吧,要知道此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案件,我们仅以上海为例,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并有诈骗前科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敲诈勒索罪定罪数额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千至三千元,数额巨大起点是一万至三万元。三名大学生在抢险救人的过程中,此名分罪嫌疑人极其所有的船只工作人员是否进行施救,我们不得而知,但船主陈某在打捞的过程中,现场获得几万元的打捞费这是不争的事实,有的法学专家说这样的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我极度不赞成此种观点。首先施救的条件无论是学校或现场的学生都不具备,其二是现今调查的事实是某些当地船员或船主说,不敢施救,因为怕后续“麻烦”;其三是震撼人心的图片流传,致使大众所知打捞船的船主或船员单方是不敢做出决定的,将死者用绳子拉在手上要价的场景打击了国人那颗本就不堪一击的善良的心。因此,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相应构成要件,因此也不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本来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够调整的范畴。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起刑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请记住,此规定至今尚未作废,虽然与现今的国计民生不相符,我们都知道“法无明文不禁止”,至少现在是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确认,这就是遵守的前提。

    船主陈某无论是趁人之危还是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其行为都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更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这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的要求,也符合大众认知的行为处事。无论其情节有多么的轻微,无论其结果是否造成了社会的普遍影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秩序的正常才是根本!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当然,对于此案的认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也有自己的认知,孰是孰非,或许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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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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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7:34:43
2
  • 过来支持从一下楼主的认真态度,楼主很好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个人很欣赏这样的风格,辛苦了,楼主。

  •  
2009-11-9 17:47:46
3
  • 纯粹是鼓励人敲诈,尤其是敲诈的对象还是救人的大学生,我不知道他们的处罚决定,是根据哪条哪规来判定的,他们不怕寒了烈士家属的心,不怕烈士们在天堂也不安,我非常“佩服”他们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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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搞点啥好···
2009-11-9 17:55:29
4

  • 回复:[原创]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

    地警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警力不足、设备有限,确实很难进行专业的救助工作,而打捞工作更没有办法进行。有网友则认为,事件暴露了当地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上的缺陷,“应该组织公共打捞队!给予合理收费!使那些人赚不到黑心钱


  •  
2009-11-9 18:08:07
5
  • 这个事不做评论。

    事实在那摆着。

    多少让人感觉寒心。

  •  
2009-11-9 18:16:09
6
  • 与楼主商讨。

    生命的消失我们应该惋惜,良知的泯灭我们应该谴责,但法律代替不了道德。

    现代法律的一个标志就是罪刑法定。

    该案为何不构成刑事,而是治安呢。

    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和要挟,即以威胁使用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方法使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

    即嫌疑人威胁将是主动的实施加害。即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会去干什么。

    但在本案中,船主的要求是不给足钱是不会去救的。

    不去救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个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见死不救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既然船主以一个不违法的理由来拒绝施救,即不实施救助的行为,不是一种主动的加害。

    这就是我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后面会讲到船主为什么又构成治安违法。

    吃饭去了。

    忘了加原创了。

    本文内容于 11/9/2009 6:40:18 PM 被huifeidexiong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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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o not agree with what you have to say, but 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2009-11-9 18:24:09
7
  • 敲诈勒索罪??


    个人感觉还是不太贴合



  •  
2009-11-9 18:44:41
8
  • 首先说下,救人这样的行为在发生的时候,并不允许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很多问题。确保不蛮干似乎已经是很“理智”的事情了。

    再有关于“牵尸人”还有什么“敲诈”的说法,至今没有准确的答案或者说“事实”。一直都有各种媒体在解释在批判在说明。

    再来说说这个刑罚,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很多处罚都太轻了。如果偏重于经济惩处,那么对于一些“有钱人”来说似乎就太“便宜”了,似乎有钱就可以“违法”。所以就本人愚昧的观点来说,经济处罚要重,但是只能为辅而不是主要的惩处手段。例如拘留或者有期徒刑之类的必须延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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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9:04:57
9
  • 不管他构不构成违法,其行为是可耻,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告慰死者的英灵,不严惩不足以警告那些黑心人,社会的风气需要用一记重拳来震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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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19:21:35
10
  • 呵呵,最应该被拘留和罚款的是政府相关部门.

  •  
2009-11-9 19:23:11
11
  • 想罚款了怎么也能找到借口,因为船主违反道德在先

  •  
2009-11-9 22:07:37
12
  • 我承认我脏心烂肺胡思乱想,不过有一个问题一定要注意到:一个没有资质的企业,垄断了当地一个很来钱的行业。


    在中国,很多情况下,权威的并不是法律,中国也从来只是一个盼明君、清官、侠客的社会。

  •  
    ----------------------------------------------
2009-11-9 22:23:17
13
  •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6楼的发言:
    与楼主商讨。

    生命的消失我们应该惋惜,良知的泯灭我们应该谴责,但法律代替不了道德。

    现代法律的一个标志就是罪刑法定。

    该案为何不构成刑事,而是治安呢。

    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和要挟,即以威胁使用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方法使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

    即嫌疑人威胁将是主动的实施加害。即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会去干什么。

    但在本案中,船主的要求是不给足钱是不会......




    “不去救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个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见死不救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你是警察吗?你懂法吗?


    什么叫见死不救?什么叫不给钱不救!


    不管你说不说话,你都与这个人类世界无关!


    随手都是案例:


    男子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蔡甸区见死不救疑案一审判决。昨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涉案男子张某有期徒刑11年。男青年张某今年23岁,汉川人。据蔡甸区法院一审查明,去年3月14日晚8时许,他骑摩托车将17岁的少女小殷带至蔡甸区索河镇曹家滂水库边玩耍。二人下车在水库边聊天时,张某向小殷求爱发生肢体纠缠,小殷在挣扎中落入水库。但此时的张某未行施救,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http://news.cctv.com/law/20090602/100574.shtml


    年4月,武汉市发生了一起“见死不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摆脱男友的纠缠,武汉一少女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少女随后溺水身亡。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今年,在我省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法院最后也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了刑。

    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57832


    见死不救”获刑七年:

    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友从四楼坠下,男友既没报警也没立即营救,反而继续对伤者进行殴打,女友随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虽然女友不是因男友殴打致死,但男友却在女友严重受伤时“见死不救”(1月22日本报曾报道)。日前,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见死不救”的这名男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女友亲属经济损失近12万元。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3/02/1657290.html


    11月6日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致使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三人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5242581

    ~~~~~~~~~~~~~~~~~~~~~~~~~~~~~~~~~~~~~~~~~~~~~~~~~~~~~~~~对了,上面的都没有要钱。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

    本文内容于 2009-11-10 8:34:03 被水边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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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lice羔 抗日英雄复活了



    你去投诉吧,你要能扒下我这身制服,算你有本事
2009-11-9 22:42:27
14
  • 道德的缺失在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下,本人个人认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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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军号:2299903
  • 工分:215
    本区职务:会员
2009-11-9 22:48:34
15
  • 此案可能指数额已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尚不够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故降格治安处罚。也许媒体在报道时,混淆了一些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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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9-11-9 22:52:32
16
  • 楼主说,对于此案的认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由,也有自己的认知,孰是孰非,或许结果才是最重要的!依我看,这不是什么是非问题,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导。楼主的原创贴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这一问题提的好,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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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学院行政处处长
    【蓝剑军团军衔】中校
    【蓝剑军团军籍】LJ_1079


2009-11-9 22:53:21
17
  •  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2楼的发言:
    我承认我脏心烂肺胡思乱想,不过有一个问题一定要注意到:一个没有资质的企业,垄断了当地一个很来钱的行业。


    在中国,很多情况下,权威的并不是法律,中国也从来只是一个盼明君、清官、侠客的社会。

    哥们

    你第一句话我不能做评价

    但你的第二句话我很支持

    我国的确是这样,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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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9-11-9 22: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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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13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6楼的发言:
    与楼主商讨。

    生命的消失我们应该惋惜,良知的泯灭我们应该谴责,但法律代替不了道德。

    现代法律的一个标志就是罪刑法定。

    该案为何不构成刑事,而是治安呢。

    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和要挟,即以威胁使用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方法使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

    即嫌疑人威胁将是主动的实施加害。即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会去干什么。

    但在本案中,船主的要求是不给足钱是不会......


    看到你的发言我想杀了你!


    “不去救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个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见死不救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你是警察吗?你懂法吗?


    什么叫见死不救?什么叫不给钱不救!


    不管你说不说话,你都与这个人类世界无关!


    随手都是案例:


    男子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蔡甸区见死不救疑案一审判决。昨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涉案男子张某有期徒刑11年。男青年张某今年23岁,汉川人。据蔡甸区法院一审查明,去年3月14日晚8时许,他骑摩托车将17岁的少女小殷带至蔡甸区索河镇曹家滂水库边玩耍。二人下车在水库边聊天时,张某向小殷求爱发生肢体纠缠,小殷在挣扎中落入水库。但此时的张某未行施救,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http://news.cctv.com/law/20090602/100574.shtml


    年4月,武汉市发生了一起“见死不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摆脱男友的纠缠,武汉一少女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少女随后溺水身亡。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今年,在我省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法院最后也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了刑。

    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57832


    见死不救”获刑七年:

    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友从四楼坠下,男友既没报警也没立即营救,反而继续对伤者进行殴打,女友随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虽然女友不是因男友殴打致死,但男友却在女友严重受伤时“见死不救”(1月22日本报曾报道)。日前,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见死不救”的这名男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女友亲属经济损失近12万元。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3/02/1657290.html


    11月6日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致使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三人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5242581

    ~~~~~~~~~~~~~~~~~~~~~~~~~~~~~~~~~~~~~~~~~~~~~~~~~~~~~~~~对了,上面的都没有要钱。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你不用放屁,这是外国法律,没错。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他们有义务救人的例子。

    有义务的分类有三种: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

    二、职业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警察、医生。

    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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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o not agree with what you have to say, but 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2009-11-9 23:08:24
19
  • 有理有法,比较专业!一看就知道楼主是一位法律的工作者。

    本文内容于 11/9/2009 11:57:08 PM 被亮剑---无敌编辑

  •  
2009-11-9 23:56:13
20
  •  以下是引用aningxinyu 在第8楼的发言:
    首先说下,救人这样的行为在发生的时候,并不允许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很多问题。确保不蛮干似乎已经是很“理智”的事情了。

    再有关于“牵尸人”还有什么“敲诈”的说法,至今没有准确的答案或者说“事实”。一直都有各种媒体在解释在批判在说明。

    再来说说这个刑罚,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很多处罚都太轻了。如果偏重于经济惩处,那么对于一些“有钱人”来说似乎就太“便宜”了,似乎有钱就可以“违法”。所以就本人愚昧的观点来说,经济处罚要重,但是只能为辅而不是主要的惩处手段。例如拘留或者有期徒刑之类的必须延长时间。

    其实,绝大多数治安罚款是收不来的。因为不能强迫收取。只能让人家凭罚款决定书自已去银行交,但有几个人会交呢?如果被处罚人是外地人,更是收不回来,人家不交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只能由公安机关再起发个催交通知书,如果人家还是不交,公安机关只能起诉到法院,但几十块、几百块钱就一个案子,有的公安机关每年有成百上千的,怎么起诉?还不够起诉费不说,还不把所法院累个半死都办不完。所以基本上,治安罚款都是有名无实,一纸空文,除了拘留还能执行一下,罚款都是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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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9-11-10 0:07:06
21
  • 那些打捞船主真的没有一点良心,冷酷无情,眼里只看到钱,强烈的谴责他们,拉着英雄的尸体,赤裸裸的“携尸”要价,难道他们夜里不会做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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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鹰军团】军籍:TJ-SY-0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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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0:21:42
22
  • 依我看,有法律依据得就应该没有错,没法律依据的就不合适。

  •  
2009-11-10 0:39:23
23
  • 只要依法处理就好。

    对于此事来说,值得真正反思的是教育问题。人的良知、素质是靠教育潜移默化,此事中船工的良知何在?大学生们勇敢可嘉,但施救的方法却值得检讨。这么多人居然不会游泳,救人的技能怎么没人教?学什么京剧,还不如上多几节急救技能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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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楼帮]职务:飞龙堂军士 [封楼帮]军号:FLB-07029
    蚤多不知痒 蚂蚁力千钧
2009-11-10 0:49:05
24
  • 社会发展至此


    鲁迅先生笔下的中国人还是有很多啊

  •  
2009-11-10 1:30:02
25
  •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18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13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6楼的发言:
    与楼主商讨。

    生命的消失我们应该惋惜,良知的泯灭我们应该谴责,但法律代替不了道德。

    现代法律的一个标志就是罪刑法定。

    该案为何不构成刑事,而是治安呢。

    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和要挟,即以威胁使用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方法使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

    即嫌疑人威胁将是主动的实施加害。即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会去干什么。

    但在本案中,船主的要求是不给足钱是不会......


    看到你的发言我想杀了你!


    “不去救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个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见死不救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你是警察吗?你懂法吗?


    什么叫见死不救?什么叫不给钱不救!


    不管你说不说话,你都与这个人类世界无关!


    随手都是案例:


    男子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蔡甸区见死不救疑案一审判决。昨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涉案男子张某有期徒刑11年。男青年张某今年23岁,汉川人。据蔡甸区法院一审查明,去年3月14日晚8时许,他骑摩托车将17岁的少女小殷带至蔡甸区索河镇曹家滂水库边玩耍。二人下车在水库边聊天时,张某向小殷求爱发生肢体纠缠,小殷在挣扎中落入水库。但此时的张某未行施救,独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http://news.cctv.com/law/20090602/100574.shtml


    年4月,武汉市发生了一起“见死不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摆脱男友的纠缠,武汉一少女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少女随后溺水身亡。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今年,在我省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法院最后也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了刑。

    http://www.jslegal.com/View.php?ID=57832


    见死不救”获刑七年:

    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友从四楼坠下,男友既没报警也没立即营救,反而继续对伤者进行殴打,女友随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虽然女友不是因男友殴打致死,但男友却在女友严重受伤时“见死不救”(1月22日本报曾报道)。日前,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见死不救”的这名男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女友亲属经济损失近12万元。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3/02/1657290.html


    11月6日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致使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三人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25242581

    ~~~~~~~~~~~~~~~~~~~~~~~~~~~~~~~~~~~~~~~~~~~~~~~~~~~~~~~~对了,上面的都没有要钱。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你不用放屁,这是外国法律,没错。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他们有义务救人的例子。

    有义务的分类有三种: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

    二、职业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警察、医生。

    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那就是没有义务就可以不救,既然没有义务为什么要钱,义务与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以金钱为条件换取他人性命,无异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本案,应该重判10年。


    其实法律是有钱人与有权人及帮凶的游戏,其他人都靠边站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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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lice羔 抗日英雄复活了



    你去投诉吧,你要能扒下我这身制服,算你有本事
2009-11-10 8:36:55
26
  •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25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18楼的发言:
    ......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他们有义务救人的例子。

    有义务的分类有三种: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

    二、职业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警察、医生。

    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那就是没有义务就可以不救,既然没有义务为什么要钱,义务与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以金钱为条件换取他人性命,无异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本案,应该重判10年。


    其实法律是有钱人与有权人及帮凶的游戏,其他人都靠边站才对。

    客观的说

    打捞船并没有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及健康

    也没有事件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6楼的说法我觉得有些偏差,应当是:船主是不见钱不打捞尸体,而不是施救。


    因此我觉得应当从“即以威胁使用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造成损害的方法使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 ”中人格、名誉被损伤的要件来考虑。同时还应该考虑另外一个相对因素---被害人。

    谁是被害人,谁被损害。

    这一因果关系对条款的运用是很关键的。


  •  
    ----------------------------------------------
    德国新教马丁·尼莫拉牧师的碑文上写着他谈论纳粹党的大屠杀时的一段话,很发人神省。他说:当初他们屠杀工会人士,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人士;后来他们屠杀共产党,我也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还是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是基督教徒。最后他们要杀我了,已经没有人为我说话了,因为能够说话的人都被他们杀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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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8:48:59
27
  • 什么时候能有真正的陪审员制度?

  •  
2009-11-10 9:11:14
28
  • 敲诈勒索罪 确实还搭不上线哈,虽然从人格上鄙视他,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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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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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0:21:12
29
  • 没有钱你不捞,可能不会讲你,捞上来没有钱,你牵着死人不放,那就不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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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9-11-10 10:22:07
30
  • 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是否恰当?还真的不好说。一起案件的定性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的,定性以后,如何在具体的量刑上作出恰当的选择的确是个难事,本案由于社会舆论及牵涉的人文道德较深,所以说考验了定案部门的拿捏,或许本案还有从新定性的时候,拭目以待吧。

  •  
2009-11-10 10:54:24
31
  • 我是来打酱油的

    见义勇为关我鸟事

    向某些“法官”致敬

    是你们顶住压力

    宁肯自己受委屈

    也要还人一个“清白”的“高尚”作风

    教育了我们整整一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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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猪 越南猪 印度猪 老毛猪
    通通送偶这来
    偶杀 杀 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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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2:09:16
32
  •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25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18楼的发言:
    ......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他们有义务救人的例子。

    有义务的分类有三种: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

    二、职业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警察、医生。

    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那就是没有义务就可以不救,既然没有义务为什么要钱,义务与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以金钱为条件换取他人性命,无异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本案,应该重判10年。


    其实法律是有钱人与有权人及帮凶的游戏,其他人都靠边站才对。

    我是打工的,如果我没打工,我问你要钱,肯定会被你胖揍一顿。

    同样的道理,我是路过的,你要我给你干活并且不给工钱,我也会胖揍你一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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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do not agree with what you have to say, but 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2009-11-10 12:52:51
33
  •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32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25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18楼的发言:
    ......

    你所举的例子都是他们有义务救人的例子。

    有义务的分类有三种: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

    二、职业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警察、医生。

    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世界如此美妙,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那就是没有义务就可以不救,既然没有义务为什么要钱,义务与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以金钱为条件换取他人性命,无异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本案,应该重判10年。


    其实法律是有钱人与有权人及帮凶的游戏,其他人都靠边站才对。

    我是打工的,如果我没打工,我问你要钱,肯定会被你胖揍一顿。

    同样的道理,我是路过的,你要我给你干活并且不给工钱,我也会胖揍你一顿。


    原来是这样啊,那法官明显判重了。雇人杀人,那第一个人杀第二个人是拿钱干活罢了,这个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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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3:02:55
34
  •  以下是引用_上海警察真的第一 在第33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huifeidexiong 在第32楼的发言:
    ......

    我是打工的,如果我没打工,我问你要钱,肯定会被你胖揍一顿。

    同样的道理,我是路过的,你要我给你干活并且不给工钱,我也会胖揍你一顿。


    原来是这样啊,那法官明显判重了。雇人杀人,那第一个人杀第二个人是拿钱干活罢了,这个人是无罪的

    呵呵,如果杀手可以用眼光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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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3:22:23
35
  • 呵呵,大家不妨换一个角度想问题。

    我们抛开大学生救人这个前提,只讨论该不该捞起人后扣着尸体来要钱。如果当初船上把尸体交了,而到头来对方来个认帐不赖帐,就是没钱给(这种事情在中国并不稀罕),那他们的劳动又如何来保证?

    这也就不难理解他们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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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3:39:55
36
  • 类似的案子,如果一个老太太在下公共汽车的时候摔倒了,在流血


    我是否需要施救呢?施救可能被老太太无赖我撞的,最后我破产;不施救,我该被判见死不救罪3年


    那我不是注定要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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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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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职务:会员
2009-11-10 1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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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引用红军旅 在第35楼的发言:
    呵呵,大家不妨换一个角度想问题。

    我们抛开大学生救人这个前提,只讨论该不该捞起人后扣着尸体来要钱。如果当初船上把尸体交了,而到头来对方来个认帐不赖帐,就是没钱给(这种事情在中国并不稀罕),那他们的劳动又如何来保证?

    这也就不难理解他们的想法了!


    怕赖帐?所以宁可让人死?还理解?


    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打个欠条写上“今请XXX捞人,费用共计XXXXXXXXXXX元,现付XXXXXX元,余款XXXXXXXX元于X年X月X日内付清。


    签名:XXX XXX XXX XXX (老师及学校领导)


    现在不知当时有没有提出打欠条的想法,还是提了也被拒了,因为必须全部一次性支付现金?否则宁可要你死?


    无法理解35楼的变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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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5:22:26
38
  • 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社会问题,人与人间的冷漠越来越严重。简直就是人吃人.这是一个社会的毒瘤,毒瘤不切,难保健康!!!!!

    这是对人类道德的底线的挑战。它挑战的不是几个学生,而是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的底线。是中华儿女就要捍卫这个底线。我们已无路可退.

    什麽结果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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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愿意彼此仇恨、鄙视,这世界容得下所有的人,土地是肥沃的,它能养活所

    有的人。生活的道路是自由美好的,可是我们迷了路。贪婪毒害了人性,用仇恨分割了世界,把我们赶进痛苦和血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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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5:22:28
39
  •  以下是引用lynxlea 在第36楼的发言:
    类似的案子,如果一个老太太在下公共汽车的时候摔倒了,在流血


    我是否需要施救呢?施救可能被老太太无赖我撞的,最后我破产;不施救,我该被判见死不救罪3年


    那我不是注定要倒霉了?






    你傻啊,你举的根本不属于类似案子!怎么这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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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5:23:38
40
  •  以下是引用jujiwang007 在第38楼的发言:
    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社会问题,人与人间的冷漠越来越严重。简直就是人吃人.这是一个社会的毒瘤,毒瘤不切,难保健康!!!!!

    这是对人类道德的底线的挑战。它挑战的不是几个学生,而是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的底线。是中华儿女就要捍卫这个底线。我们已无路可退.

    什麽结果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以后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


    关键是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认钱不认人的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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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5: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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