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忏悔及良知的复苏 一.从1963年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谈起
1.
在人类跨入新世纪之年的4月24日,美国的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当地检察官德格·琼斯面对十二位陪审员高声宣告:
“女士们先生们,很久很久了!三十七年前,差不多三十八年了!”
对托玛斯·伊·布兰顿涉嫌参与三十八年前的黑人教堂爆炸案的刑事审判,由斯开始。
2.
对美国的很多东西,包括立法精神、经济模式、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等等等等,我大都是持基本否定态度的。在我看来,美国堪称人类历史上骗子手和强盗们的集大成者,对于未来的人类来说,就社会研究的角度而言,美国作为反面教材的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正面价值。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仅就这一桩刑事审判来说,我倒是抱持着一半肯定一半否定,或者说好恶参半的态度。
该件爆炸案发生于1963年。斯时,美国南方的一些州仍然维系着长久以来的种族隔离制度,然而发生在世界范围的追求人人平等的大潮已然浩浩荡荡不可阻止。可是,正如中国今日仍有若干“精英”之流高声抱屈什么“不患寡而患不均”啦、“仇富心理”啦,竭力诬蔑和诋毁人民的反抗那样,那时美国南方长久以来的特权阶层或者用比较中国化的新名词叫做“精英”的保守势力,也在做着顽强的抗拒。而其中较为极端的三K党势力,更企图用暴力和恐怖抵御这样的历史大潮。
于是,在特权势力最为强大斗争也因此最为激烈的若干州如阿拉巴马州,便由此爆发了一系列的暴力事件。伯明翰是阿拉巴马州的重要城市之一,黑人居民比较多。斯时,KKK分子多次在黑人教堂等地方引爆炸弹,以至于伯明翰(Birmingham)有了“爆名翰”(Bombingham)的不光采诨名。
德格·琼斯案即发生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1963年9月15日上午10时24分,一个黑人社区的教堂,伯明翰市第16街浸礼会教堂,地下室里一颗炸弹轰然爆炸。这颗炸弹炸死了正在教堂地下室里的四个黑人女孩:14岁的安迪·柯林斯、辛西亚·维丝丽、卡罗尔·罗伯逊和11岁的丹尼斯·麦克纳。
3.
平心而论:这点与其说是新闻自由的强大公义力量,还不如说是新闻自由实在靠不住的明证。当时美国南方类似的黑人教堂爆炸案是相当频发的,其中损失更大伤亡人数更多的不乏其例。如果把几乎遍布美国南方的与种族歧视问题相关的诸多暴力冲突事件也算上的话,那么说句冷血点的话:这件仅仅死了四个人的区区“小”案,简直是不值一提。
然而事情就是这么让人啼笑皆非:就是这件不值一提的案子,却偏偏震动了当时的整个美国。新闻媒体的强力炒作即便不是远胜恐怕也至少是不次于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神父之死的。也就在这样“轰轰烈烈”的宣传攻势之下,联邦政府表态谴责,全国民众纷纷声讨,南方白人中的下层阶级、普通的工人和农夫们也开始了自己的反思。
就是这件不值一提的小案,成为了整个美国南方民权运动的转折点,特权阶层精英势力由此迅速崩溃。一年之后,美国联邦参众两院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1964年民权法。以此为标志,美国南方持续了百年之久的种族隔离制度和对黑人的歧视立法宣告终结。或者也可以说:特权阶层和“精英”分子们被打倒了——虽然显然是太不彻底的,关于这一点以后会叙及。
回顾这段历史,不得不说:这是一件“上帝保佑”的案子,这是四个——简直是神奇的——小女孩!
4.
四个小女孩缘何竟会如此神奇,她们的生命何以竟比她们那同样的或者更悲惨的屈死的更多的同胞,珍贵到这么许多,究其原因的话是难免令人即便在难过之中也还是要绝倒的。
原因居然是:那是四个“去周日学校的孩子啊”!
这句话出自阿拉巴马州的州长乔治·沃利斯的传记影片。乔治·沃利斯在六十年代以支持和鼓吹种族隔离闻名。然而在这件案子发生之后,他的政治前辈,阿拉巴马州的前任白人州长和竞选时期曾给予乔治·沃利斯强力支持的一位老人,其基本政治态度不言而喻——在影片中他要求乔治·沃利斯改变对特权阶层精英势力的支持的时候,以那种美国影片中悲愤的老英雄常用的那种嘶哑而沉重的语调说:“那可是去周日学校的孩子啊!”。
对美国影片的现实主义精神我早在若干年前见到一部影片中越南平民大群的聚集在海滩上欢呼雀跃的欢迎美国大兵的登陆艇的镜头时已经感到彻底绝望了——即便不提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民心向背等等问题,有那么打登陆战的么?而且还是特种兵!所以,类似的场景在不久前的伊拉克以更为“纪实”因而也更加令人作呕的形式重演的时候,我已经相当麻木不打算说什么了。不过,正因为美国影片的这种作风,我认为这句“周日学校的孩子”的话即便不是那位老政客真实的意思表达也应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发生的时代或至少是该部传记影片拍摄的年代美国人的一些有普遍性的意识的。因为若非如此,则该部影片的发行前景不免堪忧。
那么什么是周日学校呢?美国尤其是南方的宗教气氛相当浓厚。一件作为佐证的实例是:中美建交之后,有一位美国参议员访华,对周恩来总理劈头的一句话是:我所关心的唯一一件事,是中国现在是否已驯服于基督的光辉。(据记忆写来,或有差错,但确有其事是无疑的。)想来总理纵然睿智,面对如此高级宗教狂也难免瞠目结舌。
在阿拉巴马州,无论黑人还是白人,大多是***浸礼会的信徒。星期日早上,他们穿上自己最齐整的衣服,领着自己的孩子上教堂。带孩子的家庭会早去一个小时,为的是让孩子能在做礼拜之前,先参加一个小时牧师专门为孩子开的圣经学习班。这也就是“周日学校”,算是美国南方的一项传统吧。
在美国南方***信徒们的心目中,“周日学校的孩子”是有一些相当圣洁或者“天使化身”的意思的。作为无神论者又是中国人,确实很难理解这种情结。如果非要从中国文化中寻找一些东西来类比的话,那么我想,大概相当于密宗活佛们死后“转世”时供挑选的候选灵童——也不是非常恰当,勉强类比吧。
但是一件事情是无疑问的:假若这四个女孩子是死在别的地方或者别的时刻,不是“周日学校的孩子”了,那么恐怕……死了就死了。
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这件事给人的感觉就无可避免变得相当——异常——那么的怪异和不舒服。就好像我们在上海的夏日,干渴已极,痛痛快快的畅饮了一顿凉水之后,却又立刻从报纸上读到“据科学测算,由于生活污水……等等缘故,上海市民每人每年要从自来水中吃进一公斤大便”的报道那样,说痛快痛快不起来,说作呕又呕之不出,就是那么的不是滋味。
打倒了特权阶层,然而打倒它的又是谁呢?是另一种特权么?抑或,是上帝?
或者,这其实是给了三K党徒们一条“经验教训”:周日学校的孩子千万不要杀,至于工人、农民、失业者和流浪汉,以及那些“非周日学校”的孩子,杀杀没关系。
5.
在舆论的虽然值得怀疑但无疑很强大的压力下,当时的美国司法系统对这件案子的调查不可谓层次不高。先是阿拉巴马州司法部,后是联邦调查局,针对这一罪案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然而最终,联邦调查局却没有起诉他们调查锁定的四名嫌疑犯。公布出来的最重要原因是:这个案子没有直接证据即没有找到目击者和直接的物证,而只有一系列间接证据。而仅仅依靠间接证据的案子,在法庭上要定罪非常困难。
这样的理由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服人。
的确,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1.“无罪假定”,即在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犯无罪,必须保障他受到公正审判。2.法律要求对刑事指控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超越合理的怀疑”(很难理解,姑且录之。)。而这些证据必须确凿到能够说服陪审团的所有十二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定罪。一票不同意,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3.根据司法程序,这样的谋杀案件又必须在本州审理,必须由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团。而当时在这几个落后的南方州,白人大众中普遍赞同种族隔离(这与后来的宣传中,这件案子“惊醒了美国南方白人的良心”的说法不免冲突。)。
我们且不来讨论美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先进性合理性问题(事实上当然是问题多多。比如陪审团制度其实落后低效已极,简直是氏族原始社会遗迹。其中所要求的许多基本条件完全不可能存在于现代社会,如陪审员必须事先对要审理的案子一无所知并且和原被告双方均无关系等。对此马克·吐温曾做过极辛辣的讽刺。而这样的重大影响的案件本州审理并以本地居民担任陪审员的要求也无疑和现代司法程序要求的回避原则隐相抵触。),关键在于,这样的说辞只能是临时塞人之口的“外交辞令”、“答记者问”,人们心中的许多疑窦不仅不能消除反倒将随着时间的推进越来越多。
比如:受害者是四人而嫌犯也是四人是否真的如此巧合?是否有背后的政治交易等等问题?四名嫌犯是完全独立作案么?这可能么?是否另有其他党羽或者更高层的指挥者指使者组织者?
等等等等。
所以,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一种可能,即:联邦调查局之所以对四名嫌犯不给予起诉,与其说是为了司法现实的限制,不如说是另有背后的政治交易。无疑的,以当时汹涌声讨的舆论浪潮,即便作出了四名嫌犯有罪的判决,公众也不可能以此为满足。而继续的深究则势必将扯出太大太重要以致“美国利益”不堪承受的人物。
当然,这样的怀疑是没有什么证据的。不过,不要说我这样几十年后的一个中国人,就算是当时的普通美国平民,恐怕也只能“怀疑”到这一步。
或者这就是没有“直接证据”,不“超越合理的怀疑”。
平民的悲哀。
也是美国的悲哀。民权运动打折扣的胜利和司法系统不及时不明晰的处理方式一定会为后来带来许多问题。
6.
不过,无论如何,这四名小女孩在身后所得到的总还有其令人欣慰的一面。这个爆炸案和四个黑人女孩的被害,写进了学校的教科书,谱成了歌曲,男女老幼几乎人人皆知。甚至还拍成了一部名叫《四个小女孩》的长达三个小时的文献片。虽然以我所知道的一些美国人民的“兴趣和爱好”来看,这样的一部记录片究竟有多少人看不免让人忐忑不安,不过比起她们那许多无声无息就翘了美国辫子的黑人同胞,她们毕竟是幸运的太多了。
对四名嫌犯的处理也有了推进。1964年6月,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科尔文伪装成一个开卡车的工人,在本案嫌犯布兰顿家隔壁租了一个公寓,和布兰顿的厨房只有一墙之隔。在这墙上,他安装了窃听器,布兰顿在厨房里的所有讲话都被录了下来。就在这些录下来的讲话里,布兰顿亲口向友人讲到,KKK有一个会议,是要商量怎样制作和安放炸弹。此外联邦调查局还发展了一名KKK分子作为内线,让他带上微型录音机,录下布兰顿的讲话。
这些证据是否可以算是“合法取得”的,“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且当别论,不管怎么样,到了14年后的1977年,也就是四名黑人小女孩如果能活着,那么应该已经是几个孩子的妈咪的时候(这是一般而论,可惜我没能找到四名黑人小女孩的照片。如果她们中某人生的和奥尔布赖特或吕绣莲一个德行……那自然是另一回事。),联邦调查局所称的“四名嫌犯中的”首犯罗波特·强布利斯,首先被起诉,判定有罪。在监狱服刑八年,死于狱中。此后又沉寂了很长时期,于美国宣传机构所宣称的“让安放炸弹的人到法庭上去面对正义的时候到了”不免不甚相称。一直到1994年,距案件发生已有足足的三十年,那四名小女孩若能活着,应该都已进入了更年期早熟点的话该已经当了奶奶或姥姥之后……别以为我要说得是正义“又”被伸张了一回,1994年,第二名嫌犯死在家中寿终正寝。也不知道他临死的时候是否就当年的罪孽(若非含冤受屈的话)做了忏悔——希望没有,否则的话,按照***的说法他就可以进天堂了。
此后直到2001年春天,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的最后两名嫌犯的刑事诉讼案同时交到法庭,美国法律的正义如吴孟达先生所说的那样,终于“又”被伸张了。
奇怪,我为什么要说又呢?
7.
我在网络上读到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或者用最后的这位检察官的名字叫作德格·琼斯案的时候,还是一名右派,对美国的司法制度立法精神等等等等的许多东西充满了崇拜。不过也正因为此,这件案子搞的我脑袋都要大了三圈。
原因无他:最初的许多问题总算已经随着时间变得不成问题了。此时嫌犯之一的巴比·切利已高达71岁高龄,还未上法庭已被确认有精神问题,只能延迟审判。可想而知若有着另外的年纪大一些的高层指使人物,那么大有可能早已升仙去天堂制造爆炸案屠杀肤色不够白的天使了。而党羽辈本来罪行就未必严重和明显,何况三十八年的星流云散时间消磨;再加上这么足足的近两代人的时间之后,就算是那四位小女孩的至亲,想要回忆起她们的音容笑貌也不太容易了罢?就算明知政府方面如此恐怖的长期拖延战术难免有些背后的歹猫勾当,“四名嫌犯”更不乏搪塞嫌疑,也早没了报仇雪恨的心志,只好将就将就马马虎虎“美国利益”算了。
但旧的问题被时间消磨了,新的问题却堆积到了可怕又可笑的高度。
尤其是:拖延了足足三十八年的这次审理实在和美国一直宣称的许多“现代法治观念”太不相容了。
首先:审理者的倾向性问题。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能说绝对没有合理性的成分,但是这种制度所要求的“陪审员不能对原被告双方有事先预设的观点”却是在现代社会中怎么都难以保证的。
在美国立国之初这个问题并不突出。那时的美国地广人稀,通讯手段传播手段也不发达,很容易找到一些对案件实现一无所知又有一定的法律素质的人担任陪审员。但是随着大城市越来越多的出现,以及报纸等等新闻媒体的日益发达,再要找一个事先对案件一无所知的人就只好放松对陪审员素质的要求了。这时的美国陪审团中文盲、流浪汉、流氓无产者等等占据了相当比例,我们当然不能说不信任他们的良知什么的,但无论如何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或者叫“事实正义”是不论“程序”如何“正义”也难以放心的了。
但是随着电视的出现,无疑的,即便是绝对的文盲对于陪审团制度来说也显得“素质太高”。而要从弱智学校寻找白痴来组成陪审团那么……大概是美国人太爱面子或者太歧视他们的白痴同胞了吧,反正始终没有这样的立法。可怜的美国弱智人群,他们可以成为总统,却不能成为陪审员。此时的美国是依赖一系列“技术措施”来维系这一显然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的制度的,比如陪审员要事先集中并且与外界基本隔绝不可接触外界对案件的报道消息等等。
对于这些措施究竟用处有多大且当别论——辛普森案属于一个比较极端的特例,只能说明影响非常大或者涉及种族情感等的“某些类”案件不适于陪审团制度,不能完全否定这种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是:这件案子,肯定是不可能要求陪审员们不具备特定的倾向性的。
别忘了,就算案发时的汹涌宣传声浪不足以影响三十八年之后的人,就算那部记录片并非很多现代人所乐于看的,这件案子也是在教科书和歌曲中足足呆了三十八年的!
今天的这些陪审员们,可是读着那样的教科书唱着那样的歌谣长大的!
要么,陪审团制度;要么,法律和法庭的公正。
不想作甚么扩大化,但就这件案子来说,只能选择其一。
其次:如果我们说由陪审团制度所带来的倾向性公正性问题还只是源自“落后的体制”,属于“体制”问题的话,那么,这件三十八年后“续审”的案子所涉及到的一些人,却是本来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
比如阿拉巴马州的新任司法部长公开宣称:自己在法学院读书时,读到这个爆炸案,就发誓要把安放炸弹的人带上法庭。从他担任州司法部长那天起,每天上班时,他都要听一遍那首讲述四个黑人女孩的歌,提醒自己,为被害的四个女孩伸张正义,是他的使命。
抛开这些话是否有炒作作秀之嫌不论(反正我觉得哪怕一个普通的司法工作者对某件案子关注到天天要听听歌才开始工作而且坚持若干年的地步……那也是够变态的。),也不论司法部长大人的这样的心态(如果不是说谎的话)是否会影响到审判本身,但这至少反映了一种社会情绪,即急于为四名小女孩“伸张正义”(这无可厚非,三十八年哪!),而对案件是否还有其他更严重的部分以及这四名“嫌犯”是否有自身的冤情恐怕关注不足(比如这位司法部长大人说的话其实就很有技巧,他所发的誓是“把安放炸弹的人带上法庭”。)。
拖延了如此漫长时间之后的审判,这些几乎是必然的无可避免的。
其三:“无罪假定”问题。比如说联邦调查局所取得的那些“证据”。四名“嫌犯”既然并未经法庭判决,那么当然依照法律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了。那么对一个无罪的公民,在他们家的厨房墙壁上长期安装窃听器的行为是否适宜?当然可以说这不是法庭审理过程,“无罪假定”并不完全适用,但一则总该有个限度吧?二则由此取得的“证据”其价值是否也该打个折扣?
其实就算承认了这些“证据”完全合法有充分价值,布兰顿提及KKK有一个要商量怎样制作和安放炸弹的会议,和教堂的炸弹就是他安放的之间,有什么“超越合理的怀疑”呢?
然后,就算我们再次承认非常明确的证据很难取得,那么在1977年“首犯”罗波特·强布利斯已经被宣判有罪了,这是否说明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而且“首犯”罗波特·强布利斯的口供等等无疑更是强有力的证据,为什么又足足等待了差不多四分之一个世纪,“从犯”的证据才搜集完毕?“首犯”和“从犯”之间搜集证据的难度,差这么多么?
而且,就算这一切我们都姑且置之不论,那也还有一个极尴尬极明显的问题:在案件发生之后,并没有及时起诉的原因被宣称为“几乎可以肯定地预见,检察官无法得到陪审团一致的‘有罪判定’。”,所以“在当时的形势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下,却没能立即将罪犯绳之于法”;而在数十年后提起起诉判定“嫌犯”有罪则被宣称为由于时代和社会意识的演变,“让安放炸弹的人到法庭上去面对正义的时候到了”,那么,抛开背后是否有其他不好说的黑幕不论,这岂不意味着:以联邦调查局为代表的整个美国国家机器,几十年来耗费“纳税人的钱财”,苦忍待机作尽手脚,为的居然是入它的四名“纳税人”以罪?!而其根据是“联邦调查局知道是谁干的”??!!
这可决非不涉及到具体的审判过程。
这和“无罪假定”的“立法原则”怎么都难以兼容。
这应该是“特务国家”“专制国家”的行径嘛!
8.
这是一件很奇妙的事。
整件绵延了三十八年的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或者叫德格·琼斯案,从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阶级斗争阶级立场等等方面,我们应该表示出一定程度的、并不满意的欣慰;然而从美国自己一直所宣称的“立法原则”、“法治”或者我们为它定一个名字叫做“单一法治观念”来说,却又是问题多多无论如何让人难以接受的。
平心而论,类似的案件和审理如果发生在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除后期外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国,那么我的不满意将集中在“居然拖延了三十八年”的问题上。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国家的最基本立法原则就是明确承认了的阶级斗争阶级立场,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等等一切必须要倾向于维护统治阶级也就是工农大众的利益,同时这些国家所奉行的也显然不是美国式的单一法治观念,我们自然不可能用单一法治观念的条条框框去要求它。所以,如果是这些国家采取了类似的行为比如对四名阶级敌人给予监视以及等待种种客观条件的满足最终给他们以法律的惩处,那么我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我的不满意将主要集中于这样明显的问题居然要等待三十八年是否说明国家机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不力以及在足足三十八年后对公民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否该采取有所不同的处理原则(这有争议,另议。)。
但是对于美国、后期的苏联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中国,这样的行为就是无论如何不可以允许不可以原谅的。问题的关键不是进步抑或退步——那是又会引起不休的争辩的问题,而是这样的做法和你所宣称的立法原则法治观念等等不能相容。
打个比喻来说:羊肉和狗肉哪个更好吃更昂贵更有营养是另一回事,但是却决不应该挂羊头买狗肉,或者挂狗头卖羊肉。
这不是我要采取双重标准,而是他们所选择所奉行的就是两种不一样的标准。
这也不是什么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模糊化问题,因为作为国家机器,他们所宣传的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是一点也不模糊的。
特定情况下,短时期、有限范围内在非原则的问题上对民众的隐瞒未必不可原谅;作为“兵不厌诈”,在现在的丛林政治世界上对敌对势力或者它某种意义上的同义词“外国及其代言人”撒一点慌也不见得就是什么错;然而在立法原则这样的根本性长期性问题上对本国民众扯谎说一套作一套则是极度愚蠢而且无论如何不可原谅的。
这是我的观点。
9.
最后说一说一个和这件案子关联不算大的问题,对个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邓小平“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的说法我是“批判的接受”的。我觉得必须一分为二,分开看才可以。
对于具体的历史问题,以及涉及到庞大群体比如一个阶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组织的历史责任历史评价的问题,是绝对不可以“宜粗不宜细”的。否则的话,还有什么是非可言?有什么历史可言呢?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不可以打马虎眼,正如模糊不清的镜子将丧失其使用价值。
但是对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还活着的个人,在处理上是完全应该“宜粗不宜细”的。这并非——诚然有的时候人很难说非常了结自己但我至少敢说不完全是,由于我要写这部书所以不敢得罪很多会涉及到的人的缘故。而是因为这是人道主义,不仅仅是革命的人道主义而是只要不虚伪的人道主义都应改遵从这样的原则,以及现实的需要。
我们必须明白,不同的时代必然有着不同的社会意识不同的观念。今日所认为的罪恶未必就是“犯罪”当时所认为的罪恶。尤其是在象中国这样经历了种种巨大变迁之后,以历史遗留问题来判定个人责任无疑是不加限制的话那就必然要导致扩大化。当然不是说涉及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就不该处理,而是应该有所限制,如毛**同志所说的“大部不抓,一个不杀”——善哉斯言。
举例而言:解放前的地主资本家,有没有剥削罪恶?当然有。但是处理的时候只能一方面对地主资本家这样的剥削阶级剥削群体的历史罪恶作不留情的揭露批判以明是非;另一方面在涉及到个人的时候则剥夺其剥削所得并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转变观念可矣。除非有很切近很严重的罪行比如解放前夕还组织还乡团搞屠杀等等,那么不应该作法律上的惩处。甚至人身自由也仅仅给予最必要的限制就可以了,罪及子女更加不应该(顺便纠正一个错误观念:文革期间的“红色血统论”事实上是某些后来“受迫害”的官派造反派“自来红”们的杰作,就我所得到的资料第一个出面反对这种论调的中央级领导是时任中央文革小组组长的陈伯达,而遇罗克烈士也是因反对这种论调而死难。文革期间这种论调除最早期一段时间之外遭到了极严厉的批判。)。
事实上,不但在我们建国后的反右等一系列运动(存在一些特别的反例,以后会在书中述及。)中始终是努力坚持这种“大部不抓,一个不杀”、“治病救人”的可以称之为“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或至少是作风的,而且我认为在我们今后对待腐败-剥削分子、“精英”学阀、台独分子甚至日本右翼分子和某流氓国家的战犯们的时候,也应该坚持这样的作风。
这或许说明了我还是没有真正的摆脱自己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本性或者襄公之仁或者如一位左翼老前辈批评毛**的“年老心慈”(顺便辟谣:我可一点不老。),不过至少现在,我的确是这样的观点。
以这样的观点来审视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我觉得这件审理过程长达三十八年的案子无论怎么都难以让人认为是合乎哪怕是美国自己宣称的那种人道主义的。
三十八年前的一桩案件的几名“嫌犯”,案发当时并未被国家机器所起诉,原因是“在当时的形势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下”“要定罪非常困难”。这一方面说明了案件未能及时审理责任并不在于这四名“嫌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以当时的社会意识,这四名“嫌犯”即便真的就是杀害四名小女孩的凶手,责任也不见得完全应该归于他们个人,而更多的应该归于当时的整个社会大环境普遍的社会意识。
然而就是这样的依照高唱“法治”之歌的美国的法律,应该被视为“无罪”的美国“公民”、“纳税人”,他们却从此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们和窃听器的陪伴下生活了三十八年。直至“知道是他们干得”的联邦调查局终于确信通过三十八年的宣传轰炸,公众的普遍意识有所改变“伸张正义的时候到了”,于是,他们就被美国的“正义”给伸张了。
即便不谈法治啦人权拉等等的一系列的“美国问题”——
这合理么?这样的做法,国家机器这样的行为,这样对待自己的国民,合理么?公正么?人道么?
对以色列穷数十年之力全世界搜杀“纳粹罪犯”的行为,我抱持有类似的质疑。
10.
这是1963年发生在美国的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在以后的篇幅中,我会提出发生在中国的两件案例来和这件案子作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