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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先秦士大夫 加贴在 中国历史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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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功
一、厉行中央集权:
秦始皇在中央政府内设丞相、太尉与御史大夫,分管全国之政务、军事及监察,谓之『三公』。另有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等『九卿』,负责政府各部门工作。丞相等各自向皇帝负责,一切听命於皇帝。另又废除世卿世禄制,自中央至地方之官员均由皇帝任免,无权世袭。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汉承秦制,并一直影响到西晋朝,实行了将近600年左右。 相对以前的各自为政,中华民族从此时财开始政治上的真正一统。
二、废封建置郡县,加强基层统制
秦自商鞅变法后,即逐渐推行由国君直接控制之郡县制。消灭六国后,始皇又采取廷尉李斯之见,不再重行封建诸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每郡下辖若干县,县下尚有其他基层组织,郡县长官亦由皇帝任免。确定了中央集权的具体模式并创立了地方政治体制,后代中国人加以发展,是这一制度在影响中国2000年以上。秦统一全国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之户籍与连坐法,以五家为『伍』(设伍长),十家为『什』(设什长),其上又有里、亭、乡等。通过郡、县、乡、亭、里、什、伍的层层控制,皇帝可将其统治真插至乡间里闾。(这一办法民国时期的蒋某也仿效之创立了“保甲制度”,可见秦的文治武功在2000年后仍丝毫不逊色。 )
三、实施严刑峻法: (我本来是学通信的后来转学法律,这里可以略微加以解释)治乱世,用重典。起因于此。
秦朝在秦国原有的法律基础上,修订了一套严密之法律,颁行於全国。 确立了“以法治国”。主要内容如下:
A 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B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C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D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E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F 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四、修筑长城:
秦始皇把战国时北方燕、赵、秦三国旧修之长城连接起来。。匈奴系中国北方边境上之古老民族,分布於今蒙古大草原上,它一向从事游牧,以强悍和骑射著称。战国末年以来,匈奴时常南侵,威胁到燕、赵、秦等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故北方边境诸国均各自修建长城以御防之。秦统一中国后,公元前二一五年,『始皇乃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西北斥逐匈奴』。接著乃在燕、赵、秦旧长城之基础上,加以增筑,连结成一条长达五千余里的所谓『万里长城』。并令蒙恬率30万秦卒出击匈奴,使胡人近20余年不敢南下牧马,保卫中原地区免受北方胡人的骚扰。(看来秦朝的军队内战厉害,外战也厉害哈,比某些内战内行,外战外行之辈强了N倍,敬佩啊!)
五、普遍徵兵、移民戍边:
规定凡十七至六十岁男子均须服兵役。 (可以说是历史上最早的“义务兵”体制)。把民众数十万迁徙至北部河套及南方五岭一带,以加强边防、开发边疆。 (后代的皇帝基本上都是这么干的,先见之明啊)
六、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
禁止使用六国各自的龟、贝、玉等币。规定全国统一使用金、铜两种圆形货币,其中金为上币,单位曰镒(二十两);铜为下币,以半两钱为单位。以商鞅时的秦国度、量、衡器具,作为全国斗算长短、大小、轻重之标准,并於其上刻写统一度量衡之诏书。度的单位是分、寸、尺、丈、引等,量的单位为合、升、斗、斛,衡的单位有铢、两、斤、石等。 (看看欧洲,我们祖先2200年钱就做到了,我自豪啊!)
七、统一车轨、修建驰道
秦时统一规定车宽六尺,实现了『车同轨』,改变了战国时各地车轨宽窄不同之状况,一车可通行全国。 (想想阎锡山在陕西实行“窄轨”,明显的是想独立于中央当土皇帝)秦在原来六国车马道路之基础上,修筑宽阔一律之驰道,道宽五十步(六尺一步)。驰道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秦始皇曾沿著新修之驰道,多次亲巡全国各地、四处勒石纪功。 (便于输送兵力和后勤保障物资)
八、统一文字:
战国时期,始皇令李斯把原来秦国之大篆整理简化而成小篆,在全国通行。后程藐又简化小篆成隶书,亦在秦代流行於全国。 (再看看欧洲,什么法语、德语、英语、西班牙语等等,暴汗啊!)
九、沟通水路,开创了内陆航运:
秦疏浚鸿沟(河南汴河)作为水路枢纽,通济、汝、淮、泗诸水。又於公元前二一四年,令史绿监修长达六十多里之灵渠,沟通了湘、漓二水。 (当时主要是为了方便征伐中国南方的瓯越地区)
秦始皇的过错
A 秦代的苛政
秦始皇的事业,是在残酷地剥削压迫人民的条件下,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完成的,这使秦的统治具有急政暴虐的特征。 在秦统一以后的十几年中,秦始皇维持了一支庞大的军队,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进行了多次的大规模战争,完成了巨大的国防建设和土木建筑。秦始皇大大增加了对人民的征敛。据估计,当时全国的人口约为一千多万,而当兵服役的人超过二百万,占壮年男子三分之一以上。当兵服役的人脱离了农业生产,靠农民养活,这就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以供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以供衣服的严重局面,大大动摇了秦的统治基础。为了强化地主阶级的统治,秦朝又推行严刑峻法以镇压人民,并且把数十万人民变为封建国家的囚徒。
B 焚书坑儒
为了钳制人民的思想,接受李斯的建议,除了《秦史》、农业、卜筮和医药的书籍外,下令将所有史书一律烧毁,全国百姓和士人私自收藏的经书和诸子百家的典籍,也全部由官府统一烧毁,此即“焚书”。由于百姓与士人不满,而言论遍布各地。有两个方士(以求神仙、炼仙丹为业人)叫做卢生、侯生,在背后议论秦始皇的过失。秦始皇得知,派人去抓捕他们,他们已经逃跑了。秦始皇大为恼火,又发现咸阳有一些儒生也一起议论过他。秦始皇把那些儒生抓来审问。儒生经不起拷打,又东拉西扯地供出很多人来。秦始皇下令,逮捕460多人押到骊山的山谷中,全部坑杀,也就是活埋。由于这些人绝大部分是儒生,所以被后人称为“坑儒”。其余犯禁的儒生被流放边境。
C、大兴土木,劳民伤财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旋即修建豪华的阿房宫和骊山墓,还先后进行五次大规模的巡游,在各处刻石纪功,炫耀声威。为寻求长生不老之药,派方士徐福率童男女数千人渡东海求神仙,耗资巨大。(‘楚义六帖’指徐福和童男女们在到达目的地(即现时的日本)之后一去不返,日本重臣秦氏为其后代。不过参考‘史记’与‘三国志’可知,此一说法在东汉之前并未出现。至于徐福即为神武天皇说,则除了年代不合之外,更是毫无文献可考。)
总结
赢政是一位富有雄心壮志的君主。他完成了统一大业,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割据混战的局面,揭开了历史的新篇章,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始皇在其统一六国的过程中,为建立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封建帝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结束了长期诸侯混战的局面,完成前无古人的统一大业。也展示了自身的实力和形象,为后人在民族统一抵御外敌入侵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秦始皇作为第一个封建国家的君主,也不可避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遗憾。如大兴土木兴建阿房宫,“焚书坑儒”等,其破坏性和负面影响,史学已有定评,不必细说。后人应引以为鉴,这也是我们评论秦始皇功过是非的意义所在。 但是秦始皇给古今亿兆中国人确定了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指导思想,尽管后来朝代更替,多少时代的领导者都是以“一统”为己任。看看2200年前我们老祖宗的立法,我们后辈真的很是惭愧啊! 他老人家比孔孟之空谈强多了,“实干兴邦,空谈祸国”,可恨古往今来多少中国人把那些空谈者当圣人,而视那些干实事的人为“独夫”,“暴政”。 哎,纵然千夫所指,但求问心无愧!
敬佩秦始皇!民族大团结万岁!中华大一统万岁!严重鄙视那些在论坛里面挑拨民族关系的蠹虫!
本文内容于 2009-2-2 19:34:04 被chg9999编辑 -
秦始皇-----真正中华大一统思想的创立者!严重鄙视那些在论坛里面挑拨民族关系的蠹虫!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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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没有吹捧秦始皇的意思,只想把自己了解的一些关于秦始皇的一些功绩写出来,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朋友了解他,从而更公正客观的评论秦始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