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如果要对罪犯实行赦免,我们该怎么去做?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蓝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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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能对罪犯进行大赦吗?》一文中我谈了支持特赦,反对大赦的具体理由,但也提出施行特赦必须慎之又慎,不可轻率进行的意见。
我在上文中提出:特赦制度是要用,但什么时候用,怎么用,对哪类罪犯使用,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要考虑到社会治安的状况,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以及被害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不能简单地同奥运会挂钩,在什么所谓的国家的大喜日子或者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否则喜庆不成灾祸至。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那么,可以对哪些罪犯进行特赦?特赦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样进行特赦?我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对罪犯进行特赦的时候,必须坚持宁严勿宽、宁缺勿滥的原则。我们国家现在的社会治安形势并非太平无事,相反确是非常严峻的。犯罪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类社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犯罪这颗毒瘤也跟着长大,甚至出现变异,产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虽然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警察队伍日益增多,警用装备不断改善,各级各类严打活动一刻没有停止,法律日渐完善,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毫不手软,但刑事案件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持续攀升,不仅数量增多,而且罪行令人发指,公众的安全感不降反升。以前的警察抓捕嫌疑人时空手进行,现在不但要带枪,还得穿防弹衣,甚至动用部队。在这样的治安形势下,根本不适宜对罪犯进行大规模的特赦。
对罪犯进行特赦,也有负面作用,最主要的是对国家法律稳定性的破坏,本来一个罪犯应当做了坏事,应当承担他本应受到的惩罚,现在却一下被特赦免除掉了,直接会导致法院的判决起不到作用,失去威性,让人们对法律的地位和尊严产生疑问。对于被害人来说,也明显不公平,没有很好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特别容易挫伤中国传统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当社会情感。在进行特赦时,必须要考虑这些不利因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进行特赦时必须局限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甚至是只针对某一特定案件的某一特定罪犯,尽量减少特赦面,防止某些罪犯产生侥幸心理,通过伪装获得特赦回到社会后继续危害人民,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压力。
此外,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像减刑、假释等等手段已经能够达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目的,不一定非要采用特赦的手段。
因此,在特赦时是能少特赦就绝不多特,能不特赦就不特赦,要从严、从紧、从少、从无。
二、特赦的罪犯必须是已经改造成功,成为新人,回归后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的人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为特赦的首要条件,我认为不可,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不代表这个人一定就已经改好。我们对某一罪犯进行特赦,让他重新回到我们身边,就是认为他对我们每一个人都不会再造成伤害,而不是它能为我们做多大贡献,做多少成绩,所以不再危害社会就是进行特赦的充分必要条件。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进行特赦的罪犯其原犯罪应当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而不是无特定目标随意选择的被害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特赦的罪犯必须是本质不坏的,其犯罪是由于自身懦弱无知或无法预见而造成的犯罪。对于那些犯罪时随意选定被害目标的,则不能特赦。举两个例子(就不说具体时间地点和人物了)。一个是防卫过当。劫匪抢劫后逃跑被被害人或路见不平的人在追捕过程中撞死,这样的行为肯定已经构成犯罪,虽然劫匪也是人,但因为侵害这种人而被判刑,老百姓心里都很难接受,这时我们就可以采取特赦的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能保护好人。另一个例子:将成为大学生的学生在参加完高考后放松派对中,结伙在街上抢劫强奸,就算曾经是一个好学生,一个乖乖子,犯罪后再认罪悔罪,也绝不能特赦,因为他们侵害的是无辜的人。
特赦要体现宽容的社会精神,但绝对不能成为罪犯逃避法律惩处的方式。
三、“特赦”制度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要看是否适用得当。现在的特赦只是在宪法中有规定,具体怎么操作,没有形成系统的程序法律。我们现在必须首先要把特赦制度中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尽可能明晰化,把特赦如何提起,需要怎么样认定,最后由谁执行,责任追究,中间环节由谁来监督等等都必须详细规定,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另外是在对罪犯进行特赦时,就算是制定出了一套非常科学规范的特赦法律制度,它毕竟是由人来执行的。只要是由人来执行,就肯定存在一些偏差,这些偏差很容易会被某些有权有钱有势的罪犯及其帮凶所利用。所以特赦一定要公开、公正。
我认为可以采取下面的形式,对于特赦要求,不管是罪犯本人、执刑场所最先提出,还是社会呼声的要求,首先必须要有十名以上的省、直辖市人大代表联名提议,由高级人民法院出两名法院进行核实验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四以上代表通过,然后再报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两名法院审核后报全国人大审核批准。对进行特赦的罪犯必须拿到社会上进行公开讨论,进行全国性的舆论监督,保证特赦的公开、公正、公平。一旦发现不应被特赦的罪犯被特赦后,必须追究联名提议的十名人大代表,审核的两名高院法官、最高院法官的刑事责任。这只是一己之见。
此外,对某些类型的罪犯不管任何情况都不得采取特赦,比如说黑社会罪犯、职务罪犯等。因为他们实际的犯罪侵害到了每一名普通老百姓的权益,罪无可恕。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最后我要说的是对罪犯的特赦可以选择国家重大节日和喜庆活动的时候进行,但绝对不能因为有国家重大节日或喜庆活动,而去特赦罪犯“添光增彩”,搞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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