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周老虎”,二年六个月的刑期能说得过去吗?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fx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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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虎”,二年六个月的刑期能说得过去吗?
今天听到陕西“周老虎”因虎而获刑,有喜有忧,喜的是“周老虎”因造假涉嫌诈骗和私藏枪支弹药而获刑,忧的是“周老虎”二年六个月的刑期能说得过去吗?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在公安部网站上,我仅将私藏枪支弹药的有关条款和司法解释摘录如下,以供大家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规定(一)
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在本案中,“周老虎”私藏军用子弹93发,按《刑法》规定,应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怎么就这样一个情节严重的行为却只获二年六个月的刑期呢?
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便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储存军用子弹50发以上便可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便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3发军用子弹!!!无论从哪个方面,“周老虎”仅私藏军用子弹一项便可被确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就这样一个情节严重的行为,陕西旬阳县法院却只判了“周老虎”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周老虎”的辩护律师称:周正龙身为猎人,狩猎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而子弹又是其狩猎所必需的,其非法持有弹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我想请问那位大律师,“周老虎”是猎人,狩猎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而子弹又是其狩猎所必需的,难道这就成为“周老虎”私藏93发军用子弹的理由吗?狩猎难道就非要用军用枪支和军用子弹吗?既然是一个正而八经的猎人,为什么不到公安机关办理枪支使用证,使用公安部门许可的猎枪呢?难道民用的猎枪打不死那些可以狩猎的动物而非要用军用枪支和军用子弹?
93发军用子弹,二年六个月的刑期,走到哪儿也说不过去。 本文内容于 2008-9-28 0:09:43 被铁木辛哥元帅编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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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铁木辛哥元帅 09-28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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