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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原创]罪刑法定还是人定[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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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罪刑法定还是人定[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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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废除了类推定罪,将《刑法》第三条修订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被学者称赞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无明文不为罪”。

    立法、司法、行政,这些都是国家行为,凡是国家行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能做,做了就是违法的。例如:即使是国务院总理,按照宪法规定,他手里的权力也不过十七、八项。超出这十七、八项,他做了就是违法的。再比如,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如果它做了行政机关的事,那肯定就是违法的。

    我们老百姓的行为相对于国家行为叫民事行为,例如:买卖、出行等等等等,而我们老百姓的民事行为正好和国家行为相反,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我们都可以做,做了就是合法的。

    可现实中并非如此,践踏法律的往往不是老百姓,甚至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罪犯,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该条,凡是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经营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标的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文曾经于2001年作出过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复”

    这里有些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所禁止的是“传销”这种经营行为,而其“传销”的标的物则不一定就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物品。在法律还没有将“传销”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显然是类推定罪,直接违背了《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

    该批复最后一句强调:“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更说明“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缺乏法律根据的类推。

    如此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许多偏差,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查处力度也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对传销行为放任不管,把其他经营行为说成传销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例如,我去饭店吃饭,老板为了搞市场竞争,推出新措施:凡在本店消费满100元的,返券50元。于是我消费了200元,老板返给了我100元的代金券。事后,我持这100元代金券又在该饭店吃了100元餐。饭后,老板又对我说:你如果介绍你朋友来吃饭,我给你20%的回扣;你朋友介绍你朋友的朋友来吃饭,我也会按一定的比例给你回扣。于是,我又介绍朋友去吃饭,朋友花了500元,饭后老板又提成了100元给我……,后来,朋友又介绍朋友的朋友去消费,朋友的朋友再介绍……,这样一来二去我从饭店老板那得到不少回扣。

    听说我发财了,当地公安局经侦队的警察找到了我,说我这是非法传销,要罚款,不交罚款就移送起诉,让法院判我个“非法经营罪”。我不服啊,人家那么多真正的传销你怎么不去抓呢?我这是传销吗?警察说“我们这是自治区(或者特区),我说你是传销你就是传销”。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搞传销的“老总”“经理”们大都与警察有来往,所以就对他们睁只眼闭只眼了,即使上头有风声,也只是把他们这边抓来那边放,他们谓之“宏观调空”;而我挣了那么多钱却与警察老死不相往来,他们不抓我抓谁?

    那么,我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呢?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我的这种行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三条,我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同时,我的行为在法律上既然没有被禁止,那就应该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可警察为什么来跟我过不去呢,他们的依据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呢?由此可见,践踏法律的绝不是老百姓,也不是什么犯罪分子,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文内容于 2008-10-27 17:30:33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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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5 12:56:01
2
  • 发帖心情

    有好的法律,还需要有廉洁的执法者!

  •  
2008-9-25 13:03:38
3
  • 发帖心情

    传销很可恶,难道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2008-9-25 13:06:47
4
  • 发帖心情

    可现实中并非如此,践踏法律的往往不是老百姓,甚至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罪犯,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是死的,但是执法的人是活的——这是某些执法人员私下的说法

  •  ----------------------------------------------
    退休了,依然当我的深海小虾米。。。

    永恒的长城,永远的CC-0125号老兵
2008-9-25 13:09:08
5
  • 发帖心情

    我们已经习惯了有罪推定,许霆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千方百计地找个最相似的罪名,“类推”为你有罪。辛普森杀妻案在中国无论如何不会判无罪的,杜培武、胥敬堂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  ----------------------------------------------
    不以身家性命为忧,但以无德无才为耻。
2008-9-25 13:13:02
6
  • 发帖心情

    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时候道德也起到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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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锋入骨不得不战,背水争雄不胜则亡
2008-9-25 13:21:29
7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剪断心中愁痕 在第3楼的发言:
    传销很可恶,难道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传销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贬义词,我们甚至把它当作过街老鼠。

    可是,可恶和犯罪是两码事。犯罪行为是要由法律了规定的,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其中象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可以解释刑法,并没有刑事立法或者修订权。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刑事立法权,因此国务院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及后来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均没有把传销说成是犯罪,禁止它的理由当时是“不适合中国国情”。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传销“类推”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进一步修订为将传销列为犯罪。因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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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5 14:15:22
8
  • 发帖心情

    法律的问题永远也说不清楚。

  •  
2008-9-25 15:02:39
9
  • 发帖心情

    法律不过是一种规范,一种依据而已,他的强制力还是体现在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上。

  •  ----------------------------------------------
    要照亮自己的路,没有必要熄灭别人的灯!
    有句话说的好,很多时候,我们输了,不是输在知识等外部因素上面,而是输在了自己的人性上面。
    ================================
    优秀潜水艇
2008-9-25 16:04:4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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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个问题很现实 法律是人定的 而人照样用指定的规定来对犯罪分子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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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5 16:24:48
11
  • 发帖心情

    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2008-9-25 16:32:5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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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法律说起来实在是太复杂了,不是我们这些平民能搞懂的。

  •  
2008-9-25 20:56:27
13
  • 发帖心情

    罪行法定是没有错,但是法律还是靠人来解释,否则法官、律师不是失业了吗?

  •  ----------------------------------------------
    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柰何,虞兮虞兮柰若何!
2008-9-25 21:28:0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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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精灵小妖儿 在第11楼的发言:
    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伙计大白天的你做什么梦啊!

  •  
2008-9-26 9:27:09
1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横刀立马为祖国 在第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剪断心中愁痕 在第3楼的发言:
    传销很可恶,难道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传销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贬义词,我们甚至把它当作过街老鼠。

    可是,可恶和犯罪是两码事。犯罪行为是要由法律了规定的,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其中象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可以解释刑法,并没有刑事立法或者修订权。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刑事立法权,因此国务院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及后来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均没有把传销说成是犯罪,禁止它的理由当时是“不适合中国国情”。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传销“类推”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进一步修订为将传销列为犯罪。因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中国,司法解释同样有法律效力,怎么算“无法律明文规定”。

    另外“非法经营”在《刑法》上只是直接注明,具体内容还是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详细规定,只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和《刑法》原则上抵触就有效力。《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法条其实不过几十个字,不可能含概社会上所有非法经营的内容,照死板完全字面上的“法无明文”,看来社会上所有的“非法”经营都是不应该定罪了————因此几十个字中没有此内容??!!

    本文内容于 2008-9-26 10:41:39 被风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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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6 1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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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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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6 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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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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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7 23: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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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楼的发言: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权利是人大授权的。如果还有疑问,你不如质疑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利———宪法都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他凭什么解释?

    另外如果人大、人大常委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妥,可以推翻该司法解释。其他团体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可以发动议案。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不用专门定一条法律“当ATM故障,当事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仍继续大量提款,并伙同他人一起取得,事后仍不归还,定非法占有ATM财务不还罪”。

    成文系国家的法律,不等于只有单单《刑法》上一个字一个字规定,才能构成罪名。“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含义,很显然被一些人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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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8 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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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是以维护他的统治为目的.所以罪要怎么定,表面上是看法律条文,其实是看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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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30 15:58:2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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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功夫》台词。

    如果介绍人到饭店吃饭是传销,那以后谁也不敢说话了,你一说话,没准就能说你传销。买菜碰到一块不能说话,传销!走路碰到一块不能说话,传销!!上厕所碰到更不能说话,还是传销!!!

    呵呵,有意思。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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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30 17: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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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8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楼的发言: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权利是人大授权的。如果还有疑问,你不如质疑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利———宪法都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他凭什么解释?

    另外如果人大、人大常委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妥,可以推翻该司法解释。其他团体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可以发动议案。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不用专门定一条法律“当ATM故障,当事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仍继续大量提款,并伙同他人一起取得,事后仍不归还,定非法占有ATM财务不还罪”。

    成文系国家的法律,不等于只有单单《刑法》上一个字一个字规定,才能构成罪名。“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含义,很显然被一些人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

    这就又来了一个问题,人大有权作司法解释,但人大有权授权别人这样做吗?

    且不说这授权的合法性的问题,人大就是立法机构,而把自己的责任转交给他人,是不是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呢?

    这不是人大的失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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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30 19:12:4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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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了,我不懂法,不瞎参合了。

    我只听说一警察局长把犯了罪的儿子硬绑了去派出所,结果其子被判为“自首”。

    我只听说湖北武警在市长命令下强抢高莺莺尸体拖去火化,然后判其父“伪证”。

    我只听说李文娟举报鞍山市国税局被鞍山市公安局非法刑拘和劳动教养。

    我只听说举报安徽阜阳豪华‘白宫’的举报人李国福不久前在监狱医院蹊跷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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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30 19:27:12
23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5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横刀立马为祖国 在第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剪断心中愁痕 在第3楼的发言:
    传销很可恶,难道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传销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贬义词,我们甚至把它当作过街老鼠。

    可是,可恶和犯罪是两码事。犯罪行为是要由法律了规定的,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的,其中象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可以解释刑法,并没有刑事立法或者修订权。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没有刑事立法权,因此国务院在《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及后来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均没有把传销说成是犯罪,禁止它的理由当时是“不适合中国国情”。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传销“类推”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进一步修订为将传销列为犯罪。因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中国,司法解释同样有法律效力,怎么算“无法律明文规定”。

    另外“非法经营”在《刑法》上只是直接注明,具体内容还是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详细规定,只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和《刑法》原则上抵触就有效力。《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法条其实不过几十个字,不可能含概社会上所有非法经营的内容,照死板完全字面上的“法无明文”,看来社会上所有的“非法”经营都是不应该定罪了————因此几十个字中没有此内容??!!

    定罪量刑和纳税一样,必须事先一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法定,随意向民众征收财物,随意对行为定罪量刑,那这个国家将走向何方?

    所以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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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6 11: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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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很高兴能有这么多朋友讨论法律问题。

    其次就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一,司法解释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立法工作百废待兴,而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仅欠缺从事细致立法的精力,更不具备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学养。(考虑到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作为离退休领导干部荣养院的现实,可能前者因素更大一些,毕竟还可以配备秘书)。立法机关虽然已屏弃了“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但依然以快速立法为目标,希望以有法可依作为实现法制社会的南山捷径。这样的现实必然导致了立法工作的粗疏以及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脱节。从这个现实出发,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作为立法不完备或者不清晰的补充。二,司法解释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博弈的产物。我国的司法机关,从政治生态而言在国家权力的大环境中地位跟尴尬。尽管我们号称一府两院,但两院不仅不能与一府比肩,甚至实际地位还不如府下某些强势机关,实际上破坏了国家权力运做的严肃性、稳定性。从这个角度说,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有限立法权,不仅不为过,相反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独立审判。

    但是从宪法而言,全国人大的这种授权,是否符合法治理念,值得商榷。因为中国的宪法不仅包括宪法典本身,也包括立法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基本法律,立法法与法院组织法发生了一些不协调,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值得深思研究。从我本人来说,并不赞成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因为这种权力暗含了破坏立法严肃性之虞,但违宪审查权的缺失,却是司法机关权威始终难以得到尊重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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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6 15:47:48
2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楼的发言: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立法者立法同时失去解释权,解释权归仲裁者所有,这是一种对立法权的监督,因为立法权是在任何政治体制中都至高无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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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D貌似不出没了,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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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17:19:51
26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横刀立马为祖国 在第23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5楼的发言:
    ......


    在中国,司法解释同样有法律效力,怎么算“无法律明文规定”。

    另外“非法经营”在《刑法》上只是直接注明,具体内容还是由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详细规定,只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和《刑法》原则上抵触就有效力。《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法条其实不过几十个字,不可能含概社会上所有非法经营的内容,照死板完全字面上的“法无明文”,看来社会上所有的“非法”经营都是不应该定罪了————因此几十个字中没有此内容??!!

    定罪量刑和纳税一样,必须事先一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法定,随意向民众征收财物,随意对行为定罪量刑,那这个国家将走向何方?

    所以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嗯,顶下~


    所以说,某种明显应该是犯罪的行为却找不到法律来K它的时候,这次只能放走它,然后回头赶紧去补上~


    丫的下次再敢来,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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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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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8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楼的发言: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权利是人大授权的。如果还有疑问,你不如质疑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利———宪法都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他凭什么解释?

    另外如果人大、人大常委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妥,可以推翻该司法解释。其他团体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可以发动议案。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不用专门定一条法律“当ATM故障,当事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仍继续大量提款,并伙同他人一起取得,事后仍不归还,定非法占有ATM财务不还罪”。

    成文系国家的法律,不等于只有单单《刑法》上一个字一个字规定,才能构成罪名。“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含义,很显然被一些人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


    许到ATM上用自己的卡取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造成他巨额不当得利的原因是ATM故障,而这是银行的责任,与许无关。


    许的最大违法行为至多是“侵占巨额不当得利”,罪名我是套不上去,这个行为和在路上捡了20万自己藏起来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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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18: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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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empirelyc 在第2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8楼的发言:
    ......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权利是人大授权的。如果还有疑问,你不如质疑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利———宪法都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他凭什么解释?

    另外如果人大、人大常委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妥,可以推翻该司法解释。其他团体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可以发动议案。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不用专门定一条法律“当ATM故障,当事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仍继续大量提款,并伙同他人一起取得,事后仍不归还,定非法占有ATM财务不还罪”。

    成文系国家的法律,不等于只有单单《刑法》上一个字一个字规定,才能构成罪名。“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含义,很显然被一些人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


    许到ATM上用自己的卡取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造成他巨额不当得利的原因是ATM故障,而这是银行的责任,与许无关。


    许的最大违法行为至多是“侵占巨额不当得利”,罪名我是套不上去,这个行为和在路上捡了20万自己藏起来了是一样的


    等你弄明白“法律明文”的含义不是一个字、一个字完全死扣人们的每一个动作、行为的时候,再来讨论。否则任何法理、逻辑解释对你来说都是没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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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10: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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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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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17:30:2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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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28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empirelyc 在第2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8楼的发言:
    ......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权利是人大授权的。如果还有疑问,你不如质疑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利———宪法都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他凭什么解释?

    另外如果人大、人大常委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妥,可以推翻该司法解释。其他团体认为司法解释不当可以发动议案。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不用专门定一条法律“当ATM故障,当事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仍继续大量提款,并伙同他人一起取得,事后仍不归还,定非法占有ATM财务不还罪”。

    成文系国家的法律,不等于只有单单《刑法》上一个字一个字规定,才能构成罪名。“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含义,很显然被一些人简单的从字面上理解。


    许到ATM上用自己的卡取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造成他巨额不当得利的原因是ATM故障,而这是银行的责任,与许无关。


    许的最大违法行为至多是“侵占巨额不当得利”,罪名我是套不上去,这个行为和在路上捡了20万自己藏起来了是一样的


    等你弄明白“法律明文”的含义不是一个字、一个字完全死扣人们的每一个动作、行为的时候,再来讨论。否则任何法理、逻辑解释对你来说都是没有用了。

    盗窃本身的含义就是“非法手段,秘密取得”,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


    首先,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公开的行为……

    其次,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合法的行为……


    因此,许的行为,合法且公开


    “完全符合盗窃的定义”,这个结论需要颠倒黑白才出得来~


    回过来讲,如果ATM的故障本身是许造成的,这时罪名才开始往盗窃上靠

    本文内容于 2008-11-3 20:23:50 被empirelyc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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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 20:17:0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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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公开的行为……

    其次,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合法的行为……


    ——————


    照你这么说小偷窃取信用卡在ATM取款也是公开、也是合法?

    你的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


    明知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却提取就是“非法”;

    以“ATM取款”的形式掩盖自己“非法提款”的行为就是“秘密”。


    盗窃案件中有很多类似公开的行为,案例多的是:

    比如有人扮做搬家工、搬家公司,“公开”将别人家里所有东西搬走;在汽车上,事主不知情,小偷在周围乘客注目下公然盗窃,甚至事主知道下不敢忮声;银行工作人员堂而潢之在办公大厅,利用办公电脑“转账”窃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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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 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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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军都山下 在第24楼的发言:
    首先很高兴能有这么多朋友讨论法律问题。

    其次就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一,司法解释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立法工作百废待兴,而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仅欠缺从事细致立法的精力,更不具备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学养。(考虑到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作为离退休领导干部荣养院的现实,可能前者因素更大一些,毕竟还可以配备秘书)。立法机关虽然已屏弃了“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但依然以快速立法为目标,希望以有法可依作为实现法制社会的南山捷径。这样的现实必然导......

    也很高兴有专业人士前来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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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毛死全家,网特死全家,拿钱发帖者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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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3:33:5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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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龙行虎步 在第4楼的发言:
    可现实中并非如此,践踏法律的往往不是老百姓,甚至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罪犯,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是死的,但是执法的人是活的——这是某些执法人员私下的说法

    法律是死的,但是法律是工具,谁拿着谁有使用权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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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则独善其身——目前如此
    达则兼济天下——理想状态
2008-11-21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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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某条法律条文对某些官员有利的时候,司法解释就会给出一个有法必依的说法;

    当某条法律条文对某些官员不利的时候,司法解释就会给出一个在合理范围内由执法者酌情裁定的说法?

    可能我说的有点混乱,但是许拿的是自己的卡,并非非法得来,取的是经过银行授权的钱,凭什么只裁定许有罪而银行没有监管失误的错误?打个比方,我用自己的银行卡转帐,银行里的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别人的钱,假设说100万吧,转到了我的帐户上,而我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还以为是别人给我付的款,1天后我用这笔钱付款给一个骗子,骗子卷款逃走,钱是肯定回不来的了,那么我是不是也应该和许一样被判有罪?

    楼上讨论法理的同志们请就我说的这个假设给个判决吧,老百姓更关心的是实务,法理只是精英们讨论的问题,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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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事如棋,没有能力做棋手的时候,就专心做好棋子;人生如戏,曲终人散的时候,谁会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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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14:45:39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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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KILLJPN 在第34楼的发言:
    当某条法律条文对某些官员有利的时候,司法解释就会给出一个有法必依的说法;

    当某条法律条文对某些官员不利的时候,司法解释就会给出一个在合理范围内由执法者酌情裁定的说法?

    可能我说的有点混乱,但是许拿的是自己的卡,并非非法得来,取的是经过银行授权的钱,凭什么只裁定许有罪而银行没有监管失误的错误?打个比方,我用自己的银行卡转帐,银行里的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别人的钱,假设说100万吧,转到了我的帐户上,而我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还以为是别人给我付的款,1天后我用这笔钱付款给一个骗子,骗子卷款逃走,钱是肯定回......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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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则兼济天下——理想状态
2008-11-21 14: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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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龙行虎步 在第4楼的发言:
    可现实中并非如此,践踏法律的往往不是老百姓,甚至也不是违法犯罪的罪犯,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法律是死的,但是执法的人是活的——这是某些执法人员私下的说法

    把私下改成公开。

    警察和法官接受吃请现在还用避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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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惧艰难 锐意进取
2008-11-21 17:10:23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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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财鬼 在第17楼的发言:
    司法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话,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实际上行使了立法的权力,而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却由法院来解释,又不是法院立的法,法院凭什么来解释?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16楼的发言:
    而盗窃罪,刑法中对“盗窃”的定义仅仅是“盗窃公私财物”仅仅六个字,照某些人理解,连“盗窃”两个字含义都没有解释。于是小偷各个爽呆了,刑法上都没有规定“盗窃”的具体含义,你怎么能说我的行为是“盗窃”,我要告你诽谤罪!!!其他的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没有被修订到刑法中,都是没有法律效力,是“法无明文”,万岁!!!

    这点正是法律的一个问题,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就像以前考政治,不知道正确答案,就在题目上发挥一下,实际上还是没说“盗窃”是怎么回事,许霆案不就体现出了中国法律的这样一个问题吗?

    你该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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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霹雳手段 显菩萨心肠
2008-11-22 9:05:4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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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风楚 在第31楼的发言:
    首先,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公开的行为……

    其次,到ATM上取款,这是个完全合法的行为……


    ——————


    照你这么说小偷窃取信用卡在ATM取款也是公开、也是合法?

    你的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


    明知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却提取就是“非法”;

    以“ATM取款”的形式掩盖自己“非法提款”的行为就是“秘密”。


    盗窃案件中有很多类似公开的行为,案例多的是:

    比如有人扮做搬家工、搬家公司,“公开”将别人家里所有东西搬走;在汽车上,事主不知情,小偷在周围乘客注目下公然盗窃,甚至......


    小偷用来取钱的信用卡是用“公开且合法”的手段取得的么?



    比如有人扮做搬家工、搬家公司,“公开”将别人家里所有东西搬走;在汽车上,事主不知情,小偷在周围乘客注目下公然盗窃,甚至事主知道下不敢忮声;银行工作人员堂而潢之在办公大厅,利用办公电脑“转账”窃取资金。。。。。。


    =========

    这些全是公开的也许没错,不过你该不会认为它们都是合法的吧?



    明知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却提取就是“非法”——一点也没错~,不过“非法”不等于“盗窃”,捡到巨款后藏匿是非法行为


    本文内容于 2008-11-25 17:41:21 被empirelyc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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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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