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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原创]离奇的贪污案[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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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离奇的贪污案[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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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 Y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由国家某粮食储备机构投资设立的公司,Y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各粮食库向供应商采购粮库所需物资。该公司总经理周某,副总经理兼会计钟某,出纳付某,日常工作主要由这三人经管,周某负责全面工作及业务,钟某负责财务,付某负责现金出纳。

    2007年底,某检察院根据举报先后将付某、周某、钟某传讯、拘留、逮捕、取保。检察院侦查认为:

    2003年1月,周某、钟某、付某共同商量后,三人将供应商G公司支付给Y公司的服务费8万元以隐匿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共同侵吞。周某分得人民币现金4万元,钟某分得赃款3万元,付某分得1万元。周某在2007年12月12日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钟某的供述、同伙付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G公司经理)、李某某(G公司出纳)、杨某(Y公司董事)、贺某某(Y公司董事)、高某某(Y公司监事)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相关书证(收取8万元服务费的发票)等。

    据此,检察院对周某、钟某以贪污罪起诉,对付某另处。

    我之所以说这起贪污案离奇,是因为我感觉这个案件的证据太荒唐了。该案的证据所指向的不是犯罪,而是无罪。我们分析如下:

    按照检察院收集的上述证据,主要有三大类证据:一是言词证据,即口供;二是司法会计鉴定;三是书证,即Y公司收取G公司8万元服务费的发票。

    一、言词证据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钟某的供述、同伙付某的供述——其实就是这3个人在反贪局被讯问的时候,检察院反贪局制作的讯问笔录。

    首先,检察院这么表述就欠妥,因为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案情所做的陈述才叫被告人供述。在此之前,他(她)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不是被告人何来被告人供述?再者,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充其量只能算作侦查机关的工作记录,不能与法庭上的被告人供述同日而语。

    第二,周某的笔录、自书等有5份,所说内容都是他打电话告诉G公司老总陈某某,说快过年了,搞点钱给职工发过节费。平时和G公司大都是通过银行结算,很少有通过现金直接结算的。G公司老总陈某某答应给他8万元现金,于是他让付某开好发票,过几他后他带着付某去到G公司找到老总陈某某,付某把发票给了陈,陈把8万元现金给了付某。回来后,他分了4万,因为钟某是会计,这事瞒不住钟某,另外还需要他做帐呢,于是就分给钟某3万。钟某也没推辞,并说税务局他熟,会计帐他负责。付某分了一万。

    周某自己说的不同的是,一、交付8万元的地点,有的说在G公司外面楼下,有的说在G公司办公室。二、分钱细节,有的说是付某提议我分4万,钟某分3万,付某分一万;有的说我们开会共同研究分钱方案。三、拿钱过程,有的说当时他拿了一万,另七万由付某拿回了家,第二天付某才又把这7万从家里拿回放入公司保险柜;有的则说,付某当时把这8万元带回了公司,放入了公司保险柜。

    另外,周某曾经从看守所托人捎给单位领导一封信,在信中他说工作中三人都争强好胜,相互之间矛盾重重,怎么可能一起合伙高贪污?这笔8万元很可能是多笔交易中的一笔,时间久了也几不清楚了,很可能是后来应G公司要求补的发票,由于说不清楚,为了息事宁人,他就只好按检察院的要求说了,但是他确实没有贪污。

    第三、钟某的笔录有四份,有三份不承认的,只有一份承认的过程和周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中这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和另外一份笔录在时间上几乎完全吻合,只是讯问的侦查人员不同,讯问的地点不同。这也就是说,钟某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同时接受不同侦查人员的讯问。

    第四,付某和周某交代的情形基本一致,不同点也基本一直。就是交付8万元的地点,有在G公司办公室的,有在G公司楼下的;分钱是周某决定的4:3:1比例。

    第五,G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说钱是周某打电话要的,他和付某一块来取的,是在我办公室给的付某。我们两公司都是通过银行结算,(再问下)现金结算的就这一次。

    第六、G公司出纳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说是陈总让我取10万员现金,我去银行取会后都交给陈总了,他让我在现金支票的存根上用途一栏里写上:服务费和货款。

    第七,Y公司董事杨某(Y公司董事)、贺某某(Y公司董事)、高某某(Y公司监事)的询问笔录,均称董事会、监事会均不知道8万元发过节费的事。

    二、司法会计鉴定书这么内容有三:一是Y公司“应付款-G公司”帐户中,没有发现8万元服务费的记录;二是2001年12月至2006年1月(Y公司解散)Y公司和G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三是Y公司“应付款-G公司”帐户中经过详查,未发现G公司2003年1月付出的8万元服务费发票记帐联。

    三、Y公司开给G公司的收取8万元服务费发发票。发票上收款开票为付某,加盖的印章为周某保管的Y公司公章,而非钟某保管的Y公司财务章。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应该在发票上盖财务章。这也等于排除了钟某事先共某的可能。

    通过上述证据,除了当事人在检察院的有罪交代笔录外,再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犯有贪污罪。按照我国法律,只有当事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当事人口供,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定罪量刑。本案仅凭口供显然难以定性。

    而我关注的还不只是这几份相互矛盾的口供,我是在想另外的一些问题。

    其一,Y公司和G公司是业务关系,Y公司从G公司购买产品,再转手出售给其他粮库。因为Y公司并不赚粮库的钱,即平买平卖,但是钱买的,就多少钱卖,等于替G公司买货,因此Y公司才从中收取G公司“服务费”。流程是:Y公司从G公司拿货,按与G公司的合同价转手倒给各粮库,粮库按照Y公司与G公司的合同价将货款通过打给Y公司,Y公司再把货款转付给G公司。这一切都是经过银行再转款,一般不大可能会发生现金交易。

    这时,Y公司有两种收取服务费方式:一是直接从银行把应收服务费扣掉,剩余款再汇给G公司;二是把回收的货款全部汇给G公司,再向G公司另行收取服务费。谁会选择第二种方式?除非他脑子进水了。

    其二,Y公司是要的G公司货,应该付款给G公司才是,怎么G公司反而向Y公司付款?应该收钱的成了付钱的,这的确不合常理。

    其三,既然钟某这么积极参与分钱,那么,周某和付某事先就没有必要瞒他,付某开票后就应该找钟某加盖财务章,而不应该找周某盖行政公章。事先不通谋,事后却奇迹般地一致,如果说利益的3的话,那么,钟某作为财务管理人员他应该清楚地知道,开了发票的能不入帐吗?他怎么会没有这些财务常识?

    其四,10万元现金,用途填“货款和服务费”,银行怎么会放钱出来?难道这家银行不受《现金管理条例》的制约?G公司给银行的现金支票上到底填的什么用途?又怎么能证明那8万元的服务费就是这10万元之中的呢?

    其五,既然是“服务费”,对Y公司的会计科目来说就应该属于“应收款”;而司法会计鉴定却审查的是“应付款”,这不是南辕北辙吗?Y公司对于G公司的服务费属于“应收款”,货款属于“应付款”,这应该是两个不同的会计科目。去“应付款”科目里找应付款“应收款”,找不到也是正常。

    虽然存在上述那么多情理不通的情形,可也不是意味着查不清不案的来龙去脉。只要侦查人员粗通帐理,查清本案不非难事。

    首先,要从Y公司和G公司调取两公司之间所有往来交易的合同,根据合同台帐查两公司的会计帐。

    其次,去税务局查阅该发票的存根联。

    再次,去银行查阅G公司那张支取10万元现金的现金支票,看用途填写的到底是什么。

    问题是,我们的侦查人员愿意做这么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吗?敲开犯罪嫌疑人的嘴,以他的口供结案多省事啊!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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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12:39:51
2
  • 发帖心情

    对待贪污,只能说现在的处罚手段太清.不足以起到震摄作用.期待铁腕施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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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加入蓝剑者请与我联系!】
2008-9-9 13:37:56
3
  • 发帖心情

    经济类的东西,我向来是晕乎乎的。。。

  •  
2008-9-9 13:41:52
4
  • 发帖心情

    不亏是律师啊,你的网站怎么样了?

  •  
2008-9-9 14:08:56
5
  • 发帖心情

    是不是牵扯的人太多呀!!真是很离奇的。

  •  
2008-9-9 15:41:44
6
  • 发帖心情

    大家对贪污那是极端的痛恨,要重判才行。

  •  
2008-9-9 16:00:18
7
  • 发帖心情

    我恨那种人!

    本人向楼主赠送金币98枚

  •  
2008-9-9 16:01:38
8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莫崖 在第4楼的发言:
    不亏是律师啊,你的网站怎么样了?

    快了,建好通知你,多多支持哟!

    我的针对的对象是:1,法律人;2,爱好法律的人;3,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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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16:06:22
9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龙行虎步 在第3楼的发言:
    经济类的东西,我向来是晕乎乎的。。。

    呵呵,兄弟你可以晕,可你做了检察官就不可以晕乎乎地了啊!

  •  
2008-9-9 16:13:17
10
  • 发帖心情

    检察院好象只喜欢动小萝卜头,不大喜欢动大家伙。用检察官自己的话说,这就象摔交,你和他就不是一个重量级的,怎么能摔过他们呢,所以只好动动小萝卜头了!

  •  ----------------------------------------------
    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2008-9-9 17:53:19
11
  • 发帖心情

    应该以事为根据,抓不到贪污犯也不能随便找个小萝卜头挺事啊!

    都什么年代了,难道离了口供就办不了案吗?

  •  ----------------------------------------------
    愿天下善男信女常安乐
2008-9-9 18:06:13
12
  • 发帖心情

    偶对这不太懂呀,所以只能认真的看看楼主的文章了!希望楼主多写好的文章!!

  •  
2008-9-9 18:14:26
13
  • 发帖心情

    我们党历来都只重视证据而不重视口供,我国刑法也规定:只要当事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当事人口供,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定罪量刑。

    可惜,这么好的经,竟让歪嘴和尚给念反了!

  •  ----------------------------------------------
    不以身家性命为忧,但以无德无才为耻。
2008-9-9 18:23:33
14
  • 发帖心情

    唉这年头好人难做啊

  •  
2008-9-9 18:26:50
15
  • 发帖心情

    但凡"离奇"案件一般有两种常见原因:一种是栽赃陷害,二种是证据不好找或者不方便找下去(怕惹出更大的。。。),就不找而就此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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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18:33:35
16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5538253 在第15楼的发言:
    但凡"离奇"案件一般有两种常见原因:一种是栽赃陷害,二种是证据不好找或者不方便找下去(怕惹出更大的。。。),就不找而就此结案。

    就是这个意思,那个周某全都招认也是怕检察院再在他们单位查下去,他给单位领导写的信非常明白地表达了这个意思。

  •  ----------------------------------------------
    【蓝剑军团职务】军法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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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9 19:25:43
17
  • 发帖心情

    法律就是把明白人弄糊涂,经济就是把好人变成奸商。

  •  
2008-9-9 20:15:10
18
  • 发帖心情

    没有一个当官的没有背景,当官的出了事,当然就会有人出来保的,这钱,当然就不是一个吞得了的,还得四处打点的。有人保,有些东西就不能上台面,可总得有个交代吧,这样就有了楼主看到的东西了,呵呵。

  •  ----------------------------------------------
    淡漠名利,才是一生的快乐,做一个真正的我。
2008-9-9 20:15:32
19
  • 发帖心情

    现在这样的事很多的,貌似!

  •  
2008-9-9 20:19:05
20
  • 发帖心情

    Y公司一看就是歪公司啊!这迟早都要进去。

  •  
2008-9-9 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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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还是法制方面有漏洞了。

  •  
2008-9-9 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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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帖心情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2008-9-10 16: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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