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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逃犯参与抗震后投案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本文共 288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哭泣的泪眼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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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逃犯参与抗震后投案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哭泣的泪眼煞星 加贴在 警察之家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197.html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宜宾筠连的一名潜逃11年的网上逃犯雷某返川报名当上了志愿者(本报曾报道)。在灾区的抗震救灾的日子里,雷某亲眼目睹灾区军民的种种抗震自救情景后幡然悔悟,最终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筠连县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雷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30多岁的雷某是珙县沐滩乡人。1997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雷某在筠连县腾达镇春风村黄角树处搭一运煤货车到达维新镇新华村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抢劫驾驶员740元现金后逃离,后辗转于成都、上海等地打工。5月12日,他在上海听到发生大地震后,毅然辞去在上海某酒店的工作,组织了12人的志愿者服务队前往灾区救灾,帮助受灾群众抢收小麦、木耳等。“近两年来,我一直想回家自首,但总是差那么一点点决心。大地震来了,它让我幡然醒悟。”6月3日,雷某向成都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与他一起工作的志愿者了解他的情况后,纷纷支持他的举动。6月5日凌晨,雷某被押解回筠连,山东的一名女志愿者一路陪同他来到筠连,并勉励他好好改造,早日出来为社会作贡献。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筠连县检察院在接受本案后,高度重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雷某在逃期间没有再实施犯罪,地震发生后,他积极组织其他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可视为立功,随后主动投案自首。本着人性化办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鉴于其特殊的表现和立功、自首情节,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抗震救灾精神的弘扬,检察院作出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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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天下,傲視群雄,我既是天,天既是我,
我不是神,神崇拜我,我不是魔,魔見了我要下跪,
我也不是上帝,上帝是我創造出來的失敗品,
我,我是誰!我就是..........
                  淚眼煞星
  2008-8-6 13:32:09
本版热门本版图片本版精华大区热门
桂林军人
军衔:陆军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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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幸好当初他做的案件不是很严重!


 
  2008-8-6 13:43:32
我是警司
军衔:警察三级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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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相信法律,相信执法者更重要!


 
  2008-8-6 15:38:26
铁血废品
军衔:陆军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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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将功补过!


 
  2008-8-6 16:16:42
fzychacha
军衔:警察二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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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帖心情

与此对照的是,

我们县有几个犯事的社会闲杂人员地震后跑到灾区发国难财,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所以说人跟人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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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8-6 17:06:12
tomlea2000
军衔:武警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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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帖心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


 
  2008-8-6 17:37:41
醉舞姬
军衔:海军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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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这样行吗?


 
  2008-8-6 18:18:22
ggmmyjr
军衔:陆军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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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帖心情

这是个好消息。这样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教人向善!


 
  2008-8-6 18:50:31
一烟春雨常多病
军衔:警察二级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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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ggmmyjr 在第8楼的发言:
这是个好消息。这样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教人向善!

这位哥哥说的跟偶想的一样,他的犯事本身也不是太大,积极参与抗震救灾之后还能投案自首,从轻发落最好,这样的案例教育意义更深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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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人离兮音尘绝,隔长河兮共明月;
临风泣兮将焉歇?关山远兮不可越。

  2008-8-6 18:54:04
红色警戒2001
军衔:警察三级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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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帖心情

法律制裁的目的就是让失足的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忏悔,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雷某已经幡然悔悟,并投案自首,说明他已经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忏悔,法律就要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奖励工分20工分: 叶单 08-07 20:44
  2008-8-6 19:10:57
大眼仔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9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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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帖心情

那我也去自首好了!


 
  2008-8-6 19:14:56
换行攻击
军衔:警察二级警徽

军号: 158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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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帖心情

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与其日夜的担惊受怕还不如及早回头,不错思想上还有点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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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武功,
无坚不破,
唯快不破
  2008-8-7 14:18:12
女人心
军衔:警察三级警督

军号: 106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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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帖心情

检察机关做得好,彰显了法制救人的本质.好!!有些人犯罪仅是一念之差,本性还是善良的。这样给人一次机会会影响到其一生,使其感恩于国家和社会,为回报国家去做更多的善事!



奖励工分20工分: 叶单 08-0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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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一个人是瞬间事情,但是,为了等候心爱的人真正走到自己面前,你或许要花上十年,一百年,甚至一千年一万年!
  2008-8-7 18:04:17
dsfoylt
军衔:陆军上等兵

军号: 63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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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帖心情

看这样案例总是觉着很感人,为偶失足人善良感动,为执法机关公正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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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8-7 18:31:12
铁血痴情浪子
军衔:警察一级警徽

军号: 158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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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帖心情

没有这样吗?


 
  2008-8-7 20:06:19
爱嗜血
军衔:警察二级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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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帖心情

咦。我记得我回复过的,怎么不见了?

个人认为检察院做法不妥,有滥用职权之嫌。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若当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也不存在追诉期的问题。

功在一定条件下虽然可以抵过,但从检察院的决定来看,实际上是完全没有追究该员应负的法律责任,这“过”不是被抵了,而是根本不存在了。

罪行法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相应刑罚处罚,必须经审判机关即法院判决。

在这起事件中,检察院看似公正,实则却有作秀之嫌。

人性化的话,完全可以这样处理: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判决,即,该员虽然犯了罪,但不对该员处以刑罚。这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也是完全正常的。

既要考虑到人性化,又必须要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这两者均不可忽视。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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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困难时:死都不怕,还怕活着吗?
面对危险时:活着都不怕,还怕死吗?
  2008-8-9 0:45:04
对不起我不是警察
军衔:警察二级警徽

军号: 160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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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帖心情

这就是人性化


 
  2008-8-9 4: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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