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美国宪法: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利么? [博客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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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利么?
近来看到许多人在说,美国宪法中明确表述,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利,并言宪法保障人们持枪的自由就是为了确保可以推翻政府。好在美国宪法包括其修正案并不多,放狗在网上搜了一下,看来看去,只有第二修正案允许公民持枪,原文如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二修正案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倒是在美国宪法里,找到了怎么样镇压暴乱的宪法明确条文,美国宪法的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
看到这条,我想到了新奥尔良飓风时,他们州长请大兵入州,只是为了平定那些打砸抢的暴乱的,所以当然就带枪进去了,记得那个女州长(?)说过:“他们对于杀人是非常在行的,如果有必要,他们会开枪的。”
我们暂且假设: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表述就是以暴力(持枪)推翻现行的政府,而假设宪法真的这样规定,这种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是自由精神所赋予的,那么,本着美国宪法的自由精神,如果这一部分要推翻政府的人,却违背了另一部分维护政府人的权利的时候,宪法又怎么维护这些愿意维护政府的人的自由?
好在,美国开国元勋们,想到了这一点,华盛顿就坚决的反对杰弗逊将《弗吉尼亚人权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加入宪法中,这也是杰弗逊一直耿耿于怀的一件事,因为在《弗吉尼亚人权法案》中,有这么一条: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设立的;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够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险的政府;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黜政府。尽管弗吉尼亚人权法案第三条说的很谨慎,但他还是谨慎支持了人民变革的权利。
这项法案的诞生早于美国宪法,而且也并无与宪法明显抵触的地方,但美国国父华盛顿却一直反对将弗州的人权法案加入宪法中,怕也是担心用宪法条文鼓励美国淫民暴乱不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儿。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这就可以理解,在美国的南北战争时期,南军北军,没有成王败寇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提到南北战争的文艺作品中,都没有刻意的美化南军或者北军,而林肯的伟大,也不是因为他勇猛的镇压了南军,而是他解放了黑奴,维护了美国的统一。这才是实实在在的美国人民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尽管最后诉之武力了,但是从战争的结果上来看,美国黑人得到了自由,而没有人因为这场战争被惩罚、被流放,更没有被妖魔化。南方军队为了维护畜奴的自由,而北方军队则是为了黑人的自由而战,所以,北方胜利之后,能够宣告的,只能是黑人得到了自由,而不是一个阶级推翻了另一个阶级,因为他们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
大约说宪法保障人民推翻政府权利的人,无非是援引第二修正案和《独立宣言》,要知道独立宣言是为了推翻英帝国的殖民统治而建立一个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所以这个宣言更像一个檄文,历数了英帝殖民政府的种种不是,枚举了其种种害处来证明推翻它的正确性,所以,独立宣言是写给英国佬看的,跟美国民众的关系不大,最大的关系就是告诉美国民众,抗英战争的正义性。
美国宪法真正的优越之处,倒不是一些人鼓吹的那子虚乌有的“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力”,而是在宪法中,处处体现出来的“民本”思想,一切以民众为本,一切保护民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限制公权,防止公权被滥用,尽全力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才是这个宪法的最伟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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