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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养路费之争何时休 本文共 188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变形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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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养路费之争何时休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变形老大 加贴在 百姓看汽车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152.html

杭州车主汪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开了一年多的新车竟然从未缴过养路费,而更令他难以想象的是,全年的养路费加上累积的滞纳金和罚款已经让他背上了近万元的债务。上周,汪先生打电话来讲述了这件尴尬的事,并想通过本报告诉新车主:千万别忘了缴养路费。

这个是中国车主的养路费案例的其中之一,中国的养路费之争可以回到2006年的人民代表大会,2006年8月,周泽提出,“养路费:最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之后,周泽多次通过媒体发表言论,指出养路费征收违法的问题,并于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对违法征收养路费进行问责的公民建议书。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其后,各方对于养路费是否违法征收的讨论持续升温。支持与反对者形成了态度截然对立的两大阵营。


  有赞成者发文,“我们应该感谢周泽”,他揭开了一个大多数人蒙在鼓里的严重问题。


  有反对者认为,周泽此举在于“制造轰动效应”、“哗众取宠”。更多的反对声浪,来自于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人员。其中包括:“对于周泽,我们交通征稽人员可能没有不感到咬牙切齿的。”


  而一些地方交通执法人员则具名发文对周泽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批驳,将周泽的行为定性为“对国务院的权威性的严重挑战,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挑战,对我国养路费征收体系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更有甚者将周泽归为“唯恐天下不乱的少数人”,并建议交通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将周泽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据以产生“天价滞纳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至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至100%的罚款。”据此,似乎不能说公路管理部门决定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罚款和相应天价滞纳金没有依据。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总则明确,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对于欠缴养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只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仅此,就可以说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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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位阶无疑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本身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虽然《公路法》通过时有关于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及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但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失去合法性根据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对欠缴者加收滞纳金,真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


  《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实施起来并无困难,广大车主也高调拥护。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却至今没有落到实处,以致直到今天,公路管理部门还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为什么会这样呢?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利益。停征公路养路费而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无疑是对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有关部门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的极力维护,以及对“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规定的消极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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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海军上将
  2008-7-6 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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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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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在这场关于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的争论当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目前作为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合法有效。


  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是交通部门沿袭多年的做法。最初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除享有免征养路费特权的车辆外,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交纳公路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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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有专家认为,这是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


  1999年,对《公路法》进行修订,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而自1999年之后,国务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一直没有出台。2000年10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发(2000)34号文转发财政部、交通部等十个部(委、办、局)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等交通收费项目,“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并规定同意开征燃油税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


  争议由此而起。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认为,国发(2000)34号文件就是国务院根据《公路法》的授权作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公路法》修订实施日,不是养路费的废除日。因此,养路费征收合法、处罚合法、强制合法。


  周泽认为,《公路法》是在取消养路费的前提下,授权国务院制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决定什么时候停止征收养路费。


  周泽认为,“34号文显然超出《公路法》授权的范围,本身也是违法的,而且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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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海军上将
  2008-7-6 13:09:49
铁血v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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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杀个10万贪官,我看谁还敢收养路费


 
  2008-7-6 13:33:53
MOOO-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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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中国的燃油税再不出台,中国的司机要抗议了,眼路费是对抗法律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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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7-6 13:45:20
太极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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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帖心情

可恶的养路费


 
  2008-7-6 13:52:19
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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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帖心情

应算中国特色吧???!!!


 
  2008-7-17 8:28:53
前门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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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ZF嘴大没办法~


 
  2008-7-17 8:45:26
magicm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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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帖心情

在中国,开车的好可怜啊!


 
  2008-7-17 2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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