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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石油咽喉保卫战 (修改稿) 第一部(第二次修改稿) 1182 本文共 4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中悦
军衔:海军上尉

军号: 54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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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石油咽喉保卫战 (修改稿) 第一部(第二次修改稿) 1182

文章提交者:中悦 加贴在 书库更新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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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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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咣!咣!”

“…我们只说同意日本法人加入,没说这个日本法人是不是中资背景的,没有要求这个日本法人必须具有怎样的股东构成,他那里美资的就不少,其他外资背景的也不少,...你说这也是日本多成分人种改良运动的一部分?人种改良的企业体现? 唉呀,嘴太损了,外交场合上这类话可不要讲,…既然明白了,就干你的活儿去! ”

“咣!咣!”

这是在北京,外交部某要员在办公室里正在与各方通电话。要员这几天接电话接到手软。“咣!咣!” 声音是其网络助理做的音效,要员和总书记一样,也很关心网上反应。不过要员几天下来上网看得眼花,民间意见大致归纳出来了,确定了几类、几条,令人惊讶的是庞大的数量,2亿多网民的数量,想干什么,“人肉”讨伐起来排山倒海惊心动魄,全看是不可能看过来的,还是网络助理人年轻脑筋快,说:“头儿,有新东西了我就给您作出提要,原来相同内容的板砖,您知道数量就行了,每100块板砖我给您做成一声‘咣’的音效,您听着就能掌握动态了,省省眼睛。”

“咣!咣!”

“…唉呀,都什么时候了,哥们儿,要不你来我这儿干个试试? …咣咣的是什么声音?(转头看网络助理)…是板砖砸到洗衣盆上的声音,我这两天顶着洗衣盆上班那, 对,就是你嫂子的洗衣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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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咣!咣!咣!”

不知接到谁的电话,要员的语气突然端了起来:“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至于开采利益归属和国家征收, 中国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什么叫相应补偿? 简单地说,就是份额石油我们拿走,不是白拿,给你钱。”

“咣!咣!咣!”

要员这次面上带出了一丝嘲笑 :“ 你们还没进来,就想要数据了? 要壳牌和尤尼科的数据?请你注意,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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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直接找他们去要?那是不可能成功的。上述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执行。没我们的批准,你什么也拿不到。”

“咣!咣!”

“地点问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对,外输地点不能由外国合同者擅自决定。你还有什么疑问吗?”

“咣!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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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对口问题,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全面负责。中海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海油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其签署的石油合同,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为有效。

对,和其他人谈业务是无效的。”

“咣!咣!”

“日本法人注册资本的下限?资质问题?他来不符合日本有关工商法律的规定?有5项不符合? 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咣!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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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明白依照中国法律这句话的意义了? 很好。那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二条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对,包括大陆架。 再说一遍,包括大陆架。 这就是共识。

…你反对也没用,这是中日双方政府达成的共识。 ‘以小换大’是你的说法, 我们可没这么说。 我们的意图?开宗明义不就说了吗,要把东海建成中日和平友好之海嘛。

你要申诉,那是你的事。 仲裁? 你还没进来,进来再说吧。 就是仲裁,也得先找中国的贸促会。”

“咣!咣!”

要员伸了伸腰,我们以前的对策,是怎一个拖字了得,反正油田就是这一块,我先打下管子去吸,每天吸抓紧吸,谈的事,不急不急,朝夕太久,只争一万年,现在看起来是转变了策略,但是实质改变了吗?原则改变了吗?你们没弄清楚情况,就拍板砖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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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像云,飘忽不定,可惜,你不懂,我的心…”

要员的座机也设了彩铃,比叮铃铃的好听多了,能够杼缓神经,对于这几天的形势挺适合的。一把抄起来,接着干活吧。 这回看来是对内部哥们讲话,语调自然坦率,

“…对,那家中资日本法人申请进入春潮油田不是我们授意的,不是,…那你还等什么? 你手下合适出面的公司更多,你这国营老大反应慢了,怎么落到人家后面去了,…那你赶紧干活啊! 光骂我有什么用!”

“咣!”

咦,这回板砖怎么只想了一下? 扭头问网络助理,语气不算淡定:“骂我们的人少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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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28 18: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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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guai
军衔:陆军中士

军号: 41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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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继续现场讲解,呵呵不错


 
  2008-6-28 20:12:28
狂野一剑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3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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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经过15天的苦读,终于跟上进度了,我感觉这应该是一部好书,可又觉得缺点什么,总之说不好了,算了接着看吧期待更新。


 
  2008-6-28 20:18:23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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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帖心情

在政府间谈判时日本就敢多次公开索要中方已开发油气田的官方地质资料,以要求中方证实没有“吸取日本的资源”,当然实际是办不到的。但日本的这份决心与手段还是相当强横的。特别是“吸取日本的资源”这言辞,与撒达姆攻打科威特的理由是惊人地一致,武力威胁呼之欲出了。

日本也不傻,自己紧急拨款建造海洋地质船不说,还紧急从挪威买了海洋地质船,想指望日本无勘探能力是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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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28 20:25:58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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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日本官方已经宣布是由帝国石油公司和日本石油公司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共同开发”了。还说什么“中资日本法人”参与就太不明智了。



 
  2008-6-28 21:15:25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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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帖心情

参考消息2008年6月24日第8版:

韩关注中日达成东海问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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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言人说韩国中国日本的海上边界尚未界定,因此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韩国也有在那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


 
  2008-6-28 21:33:31
绵竹农民
军衔:陆军上等兵

军号: 96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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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帖心情

行动中有意外要及时处理!不能拖!


 
  2008-6-28 21:39:29
铁血参谋
军衔:陆军少尉

军号: 43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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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帖心情


“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2008-6-29 16:28:03
扫雪工人
军衔:陆军中尉

军号: 23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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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帖心情

骂我们的人少点了吗?


 
  2008-6-29 17:59:27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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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帖心情

“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想用口水战术上的胜利来弥补战略上的失败,这段话就是典型了。


 
  2008-6-29 18:00:26
杜皮尔费庞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3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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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帖心情

壮士兄,参谋兄,请教一下


1“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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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何解?


2 “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位于日方所称“中间线”以东,但实际属于我方已探测区域,日方缺乏资料的区域。

此区域的开发是否说明依照中方法律?


3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依照中方法律开发区域,只提及春晓。



 
  2008-6-29 21:20:05
989796321
军衔:陆军中尉

军号: 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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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帖心情

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就是说,你们提出的具有日本法人资格的企业来参与春晓的开发,必须符合我们的法律就是文中的那句“ “日本法人注册资本的下限?资质问题?他来不符合日本有关工商法律的规定?有5项不符合? 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

实际上从作者的实时解读就可以看出本次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协议中包含有大量的陷阱。比如“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我说损害,就损害了,你说不损害不行,那双方继续谈判把,好家伙这有的谈了。尤其是带有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前提,和双边认同的条件,这些简直就是一个连环套。你解开一个,我马上又挑出另一个。本次协议中明确表述了,共同开发行为必须符合双边的法律,就这一条就有的等了。你着急,符合你的法律就好说,我不着急,符合我的法律就难了。而且必须是通过我国法律认定的才可以共同开发,按照俺国的立法程序,这个共同开发问题的立法估计要好久了,期间再有几次修改,那日子可就不可预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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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30 0:01:48
铁血参谋
军衔:陆军少尉

军号: 43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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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帖心情


杜皮尔费庞兄,俺的初步理解是:

1 “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即在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就无法合作。各方坚持各方的法律立场,即中方坚持中方的法律立场,谈判的是政府有关部门,他们没有立法权,超过已有立法的就是越权,壮士说:“如果误签也属无效,人大可以推翻和纠正”。也就是达不成的话我们是不着急的。日本人如果急,那就调整他的法律立场好了。 一般谈判就是这样,谁急谁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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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七点围成的共同开发区绝大部分在日本线以东。我们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块讲不损害法律立场,但是不损害法律立场是开宗明义的前提,包括以下各点在内,当然也包括第二点在内。 这又回到上述情形。多一点优势:我方掌握资料,联合勘探中,我方资料权利要折投入的,实际执行起来大约日方要多出些钱。

3 春晓一段,是在不损害法律立场的前提下特别提及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相信这就是小说1182节提示的具体法规及其相应要点。 春晓油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概称,包括天外天等几个小油气田。日方如果不称春晓,或者认为其它小油田不包括在春晓内,那好,你不来参加那几个小油田的开发好了。因此估计日方应争取将各小油田纳入春晓,承认中方命名权,也意味着承认中方对这些油田的主权。

“现有”两字的解释权因此也在我方。应指包括油田旁富油区,即小说说的那些油池子。总不能说春晓只在井架旁几百米的地方吧。

细读“共识”,我方取得主权认定和法律限定,又利用先开采优势和掌握资料的优势,将富油区层层套在中国控制之下。

这样推敲起来,的确唯一剩下的漏洞就是日方法人进现有油田分油了。 小说提出的中资日本法人加入就及时堵上了这个漏洞。至于日本法人的认定权,当然在中方,小说语言是:“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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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30 0:32:08
铁血参谋
军衔:陆军少尉

军号: 43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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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帖心情


989796321兄,手好快亚,几乎同时发稿,还是你快了一步,英雄所见略同啊!


还有,你苍蝇拍得也挺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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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30 0:35:36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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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帖心情

两只苍蝇还是想用口水战术上的胜利来弥补战略上的失败哦。

小说不是教训俩吗:战略上的一大于战术上的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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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两只苍蝇的简单神经节能理解中悦的这句花。


 
  2008-6-30 0:42:31
扬飞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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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帖心情

与具有丰富对华斗争经验的日本大资产阶级“较量”,以史为鉴,在过去60年的“斗争”中,买办团伙能拿出什么象样的“成绩”来呢?


 
  2008-6-30 0:49:19
铁血参谋
军衔:陆军少尉

军号: 43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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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帖心情


又见苍蝇飞扬~


成绩嘛,以前宰了百万日本鬼子, 现在又灭了不少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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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30 1:05:16
飞扬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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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帖心情

自称为“贴血参谋”的苍蝇是罕见品种哦。呵呵!

“贴血参谋”,你解决中国水资源缺乏的科技方案是用几价的元素加工出大量经济适用的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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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30 1:18:35
飞扬扬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5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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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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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血参谋”自称从1945年9月至今“宰了百万日本鬼子”,是在说谎呢。


 
  2008-6-30 1:22:53
007lxy
军衔:警察二级警监

军号: 11
头衔: 铁血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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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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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的谈判怎么不谈了,签订了个什么协议?谈他个几百年才好啊。


 
  2008-6-30 9:38:31
廖化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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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帖心情

嘿嘿,23楼的飞扬扬认了1945的60年,不就认了21楼的“又见苍蝇飞扬”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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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说的是“以前”宰了百万鬼子哈。。




 
  2008-6-30 11:19:23
wdpk120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3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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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帖心情

小说在现实协议上加入了中资日本法人入资我春晓油田,可现实呢?日本官方已经宣布是由帝国石油公司和日本石油公司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共同开发”;难道上述两公司也是中资日本法人?小说毕竟是小说!不满现政府<<协议>>又能怎么样,也只有这样无赖的YY


 
  2008-6-30 11:26:10
廖化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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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帖心情

989796321:


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就是说,你们提出的具有日本法人资格的企业来参与春晓的开发,必须符合我们的法律就是文中的那句“ “日本法人注册资本的下限?资质问题?他来不符合日本有关工商法律的规定?有5项不符合? 请你注意,进入春潮油田日本法人的资质是以中方依照中国法律认定的。我们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是不行,你翻日本法律没用,‘共识’明确的是依照中国法律,不是依照日本法律。明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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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作者的实时解读就可以看出本次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协议中包含有大量的陷阱。比如“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我说损害,就损害了,你说不损害不行,那双方继续谈判把,好家伙这有的谈了。尤其是带有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前提,和双边认同的条件,这些简直就是一个连环套。你解开一个,我马上又挑出另一个。本次协议中明确表述了,共同开发行为必须符合双边的法律,就这一条就有的等了。你着急,符合你的法律就好说,我不着急,符合我的法律就难了。而且必须是通过我国法律认定的才可以共同开发,按照俺国的立法程序,这个共同开发问题的立法估计要好久了,期间再有几次修改,那日子可就不可预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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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家日本法人,日方只有提名权,决定权在中方。 这是提醒国内有关方面的小说,也是让日方害怕的提醒。








 
  2008-6-30 11:53:51
廖化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5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