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谈反船舶超载的重要性 [博客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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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船舶超载有其特殊性。就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的心理来分析,通常在管理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在短期效益的刺激下,或者出于船舶经营人间的相互利益的纠缠和攀比心理,即,“你超我也要超”的这种心理,一般都会选择超载,秩序一但被打破,超载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委托人或发货人由于生产资料的积累,为追求利润,迫切地需要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在与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总是希望把自己生产的过剩产品尽可能多地销售出去,这样就为船舶超载创造了条件。作为收货方(通常指中间商)为追求二次交易的利润也迫切要求承运人和发货人尽可能多地交付货物,由于这几方的“积极推动”和市场泡沫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关系到船舶超载“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的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决定了水路运输市场各方的运作不能脱离法制的轨道,要求管理者要依法管理,要求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超载现象作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管理者应从法制经济的角度出发,必须予以制止和严厉打击,而不能被动相信管理相对人会主动地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否认,船舶超载现象的不断出现有其管理者的责任因素,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有其必要性。由于职能不分,由于重效益(规费收入)轻管理观念的影响,由于历来已久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所存在的特殊‘情结’等等,所以在管理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扯皮、推委、拖拉、说情‘等现象,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纪。针对目前情况,这就希望各级领导要认清形势,用时代的眼光看待船舶超载这一问题,从而抓住重点,明确责任。通过建立内部监督与督促机制和外部日常管理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争从内部打开突破口,把反超载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从法的 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分析,要求我们对反超载工作倍加重视。纵观世界,尤其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社会的建立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法的精神就贵在于落实,法律至上的原则被贯彻落实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被人们认可、接受、推崇。很多人都知道,通过自改革开放到现今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快速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们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出台。但是大量的法律都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原因很复杂,既有人的因素,也有体制的限制。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就是执法。就法的制定来说,是不许有明显的瑕疵的,同时又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就其执行来说,允许宽严相济,但其执行却又具有针对性。从法的狭义和动态角度来说,超载属于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从法的广义和动态角度来说,又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必须站在法的高度看待船舶超载这一问题。针对今天我国内河存在的船舶超载问题,我们难道没有依据和能力把船舶超载现象控制在萌芽状态?我们应该有信心,因为我们有强大的党,我们有较为全面的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有一支素质较好、力量较强的海事执法队伍。记得我们党的一位高级领导人说过,我们的党善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事实证明,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成果有目共睹。就区域来说,我们的各级领导层如果能把超载这一问题当成大事来办,相信反船舶超载工作一定会取得突破性进展。
针对目前市场燃油价格的飞涨,水路运输价格在市场不能自行调节的情况下,许多船舶经营人可能会通过超载这一行为来解一时‘燃眉’之急。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以牺牲法制的代价片面追求‘稳定’,将来这种‘稳定’可能会成为不稳定和不和谐的根源。当然,我们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尽快制定水运市场价格干预的具体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水运市场价格,维护水运市场各方利益,保持水运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本文内容于 2008-6-9 22:37:21 被ahchh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83984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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