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法律让她永远守活寡
文章提交者:jflhbd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71.html
这是本人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她现在还只能守活寡。
2005年8月的一天,本人在办公室接待了东城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介绍来的李女士,李女士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南池子社区的居民,当时53岁,内退前是北京妇女联合会的一名干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李女士的情况是这样的:
李女士原是郑州一纺织厂职工,张先生是台湾人,文革前随其父母由台湾转经香港回到大陆并在郑州定居,1972年,李女士与张先生在郑州登记结婚,当时李女士20岁。婚后第二年,李女士生一女孩,第三年,张先生与其父母到日本定居,之后再没有联系。后来,李女士所在的纺织厂被关闭,李女士被安排到北京工作,1986年,李女士被分配到北京妇女联合会,并定居在东城区东华门街道南池子社区。考虑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影响,也考虑到抚养女儿的需要,李女士没有想过离婚,也没有再嫁人的打算。1997年,李女士的女儿大学毕业并到美国留学深造。2000年,李女士的女儿在美国获得了硕士学位并在美国找到了工作。2001年,李女士开始办理与张先生的离婚事情。
李女士最初找到东华门街道办民政所,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但是,民政所的同志告诉她,到民政所办理离婚,只能是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同时到场才能办理,一方到场的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李女士当然也知道这些规定,但是,根本找不到张先生。没有办法,民政所的同志建议她到法院起诉离婚。
2002年,李女士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告诉她,离婚诉讼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证据证明在起诉时被告已经出国并定居在国外的,原告方所在地法院也有权管辖。也就是说,李女士要先到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证明张先生已经出国并定居在国外。李女士没有办法,只好到郑州寻找张先生出国前所在的单位,请求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张先生在1974年就出国到日本了。经过艰难的寻找打听,李女士得知,先生出国前所在的单位也已经被解散了,李女士找到了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二轻局,二轻局的领导很同情李女士,经过多方查证,二轻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张先生出国前系其下属单位的职工,于1974年到日本。但是,二轻局的领导说,他们只能法证明张先生是1974年到日本,之后是否回国或是否还在日本就无法证明。李女士于是找到了南池子社区,请求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16年来,李女士一直通过各种途经试图联系上在日本的张先生,但是一直联系不上,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对李女士也深表同情,也知道这是事实,但是,事关重大,不能乱出证明,居委会的领导就对李女士说,只要李女士原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李女士曾经多次通过北京妇女联合会寻找过其在日本的丈夫,则居委会就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李女士没有办法,找到了北京妇女联合会,北京妇女联合会领导也知道这个事情,并且也确实通过相关途经在日本帮李女士寻找过张先生,于是北京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也在证明材料上盖了公章。
拿到这些材料后,李女士来到了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东城区法院立案庭的同志一看材料,也知道发生在李女士的事情是真实的,就给予立案。
李女士觉得事情到了这一步应该好办了,就等着法官通知开庭,为了能更好的感动法官,李女士找到了很多证人,证明16年来,李女士受到的不容易,证明张先生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从来就没有帮助过李女士。李女士也查看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就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没想到,审判法官通知她,让她提供张先生联系方式或具体的通信地址,法院好送达起诉材料。只有在通知到了张先生,张先生不到庭的情况下才能缺席判决。李女士说,就是因为联系不上才提出离婚的,现在根本联系不上张先生,法官也很同情李女士,就对李女士说,要不,你到张先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张先生的身份,即证明确实存在张先生这么一个人,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就可以缺席判决。李女士说,我有结婚证呀,结婚证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张先生这个人吗?结婚证总是真实的吧,如果不存在张先生,我怎么办得了结婚证。法官说,没有办法,法律规定必须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确实存在张先生这么一个人才能公告送达。
李女士没有办法,找到了当时张先生居住地所在地的派出所,对派出所领导说明了来意,派出所领导也很同情李女士,经过反复查证后,证明1974年张先生出国前确实居住在其管辖的片区,但是不能证实张先生的户籍就在该片区。派出所领导说,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出具这样的证明要慎重,要客观,实事求是。因为我们也的确不能确定张先生的户籍在哪,其是建国前来到大陆的,就不定其在大陆压根就没有户口。
东城区法院也很想帮助李女士,但是,又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派出所只是证明1974年前张先生在郑州短暂的居住过,没有证明其户籍地就在那,确实不能公告送达。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无法继续下去。
李女士已经被折磨得心力交瘁了,为了女儿的建康成长,为了使自己的行为不影响单位的形象,她一直一个人默默的承受着。现在,女儿已经在美国找到了工作,她自己也已经从单位内退了,她没有什么顾忌了。她很想离婚后找一个老伴,安安实实的享受晚年生活,她不能因为这些原因一辈子守活寡呀,她太需要一个人来爱她了。
东城区法院建议李女士撤诉,李女士坚决不愿意。东城区法院法官就对李女士说,要专门请示上级法院,让李女士等。
在接下来的三年里,李女士天天到有关部门反映,东城区法院说请示了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说他们作不了主,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的人说,在家等结果,上访也没有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2005年8月,李女士找到了我。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机械的适用法律,张先生出国前短暂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李女士原单位的证明及李女士所在地的居委会证明足以证明确实存在张先生这么一个人,此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公告。
但是,我也理解东城区法院,毕竟法院判案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对法律条文需要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一定要依据相关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之后,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的一高级法官,请他对这种情况进行答复,他同意我的观点,但是,他又说,基层法院法官在办案时,为了避免出现错案,以免将来承担责任,都不会轻易判决,都会往上报。因为这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即便已经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那么快就批复。
现在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果。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829801_1.html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本帖已赚工分: 656
本帖已赚金币: 0
加准原创: 小编Z 06-04 16:17
固顶: 小编Z 06-05 09:07
原创转正: 3344520 06-05 10:16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