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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张建新殴打志愿者后续看网友法律常识不足 本文共 0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785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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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张建新殴打志愿者后续看网友法律常识不足

文章提交者:785Justice 加贴在 环球风云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33.html

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张建新在灾区殴打志愿者事件,虽然已经发生了很多天,当事人也已经道歉被受到处理,但仍在网络中热议,很多网友对处理结果很不满意,口诸笔伐不断。网络监督虽好,但也从中看出不少网友的法律和现行制度常识不足。

网友们对处理结果不满的意见有以下几点: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四川省卫生厅曾对此事进行僻谣,第二天后打人者又道歉,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其实很多人都对四川省卫生厅的僻谣进行了断章取义的理解。四川省卫生厅的僻谣主要是否认了干部马步钢打人,但实际上打人者是张建新而不是马步钢,道歉的也是张建新,因此没有前后矛盾。

然后就是很多网友对张建新为什么没有受到拘留而感到愤怒。主要就是在这里。公安机关如要按法律条文办事,那先看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治安案件。如果经法医检验,受害者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那么就能以刑事立案,同时可以给予张建新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被打的志愿者并没有进行验伤,所以就没有达到“轻伤”的报告,因此不能予以刑事立案,那就只能是治安案件。但即使是行政治安方面也不一定能拘留,首先,必须要有受害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否则不予立案,另外在报案之后,如果双方以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那也是不予立案的。要以行政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必须达到以下前提:1、受害人报案;2、查明有殴打他人违法行为;3、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只要这三个条件都存在了,才能对张建新处以下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此人没有受到行政拘留,显然是三个条件至少有一个没有达到,所以不予行政立案。以我判断,要么就是那个志愿者并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要么就是双方协商调解,那样是不能够拘留了。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打了人道歉就完了吗?那是在胡弄群众!”

网友的愤怒可以理解,但这种想法过于偏激。我理解网友的感受,很多人都为四川省卫生厅没有立即开除张建新而感到愤怒,但要明白的是,政府机关要开除公务员不像私人老板要开除员工那么简单,公务员不是说开除就开除,他的上级领导也没有权力立即开除他,要开除此人,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要处理犯错误的公务员,首先就要看此人的错误性质和程度如何,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应该接受哪一个处分?即使是开除,也有相应的处理程度,至少也要两个月时间。不过以我看来,由于没有进行行政立案,张建新不算有违法行为,顶多算是违纪,是不足以给予“开除”处分的。如果上级部门真要把他踢出公务员队伍的话,我觉得倒是可能采取要求其自动离职之类的方式。

不管怎么样,我在今天看到的信息,张建新已经被停职,处理意见被挂在四川省卫生厅的网上。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中国的官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对于干部的处理是在系统内部进行的话,那么他还有机会站起来;但如果对外公布了处理意见,那么他这辈子的仕途就已经完旦了。

张建新的处理意见被公布在网上,不管他将来会不会被踢出公务员队伍,他的下场都不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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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9 13: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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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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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不要说政府了,国企也一样,工人也不是说开除就开除的


 
  2008-5-29 14:22:36
geyugjz
军衔:陆军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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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大哥,又不都是法律论坛,看这看那的你累不?你水平高,全中国都有你这法律水平可能吗?术业有专攻啊,比较法律,网友发言更多是基于道德的标杆,这都看不到,还看个什么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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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9 15: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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