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辽宁某女滥骂的后果
文章提交者:pad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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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悲痛之日,惊闻某女在网络上滥骂四川灾民、发表攻击奥运的言论。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经过广大网友的不懈努力和GA机关的果断出击,此女已被抓获归案。当前大家讨论的大多是怎样处置此女及其背后是否别有玄机。因具体案情还在侦破中,涉及范围有多大尚不得而知,不过笔者认为此女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请看: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民族没有明确必须为少数民族,只要是中华民族的每一分子都包括在其中。再说,灾区正好是多民族聚居区,该女的言论伤害的不止是汉族灾民,还有藏、彝、土家、苗、羌、回、蒙古、傈傈、满、纳西、布依、白、傣、壮等其他十几个少数民族的感情!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再看“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这一条也许有点勉强,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了。毕竟以前像遭受大灾时,是有可能进行军事管制的。
再有“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女通过网络谩骂很明显符合“其它方式”,而网络的特点就是传播面广、影响大,并且此段视频又被送到国外,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条也应该逃不掉的吧?
也许,现在言论是自由了,但不等于可以胡来。很多话,你在被窝里自己说给自己听,没人知道,也不用负法律责任。但一旦到了公众场合,特别是在网络上,其造成的影响往往会超出你能够控制的范围。网络也许是一个虚拟世界,但不要忘了,在操作这个虚拟世界的还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只要是人都要对其的行为负责。不仅是法律上的,还有道义上的。
此事从另一侧面体现国民教育的悲哀,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导致现在很多人缺乏社会责任感。也许中国人口数量实在太多了,哪怕有万分之一的不和谐,也会对公众造成很大伤害。
越写越伤心,收笔... 本文内容于 2008-5-22 14:38:55 被padola编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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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adola 05-22 14:39
---------------------------------------------- 尔时四众,天龙八部,四众围绕,王及大众,五体投地,为佛作礼 一天、二龙、三夜叉、四乾闼婆、五阿修罗、六迦楼罗、七紧那罗、八摩睺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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