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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原创][讨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共 300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jflh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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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原创][讨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jflhbd 加贴在 警察之家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197.html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是北京市的一个体工商户主,其经营了一家小超市,聘请了王某(新疆人)当收银员。超市生意不错,每天的营业额有3000元。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王某在李某处工作了两年多,各方面都表现不错,李某对王某也评价很高。对王某也更加器重,更加放心。后来,王某因家里父母生病治疗缺钱,于是,每天从其收到的货款中拿走300--500元,以解其父母燃眉之急。11个月后,王某总共从超市拿走了近12万元。之后,王某以家里出了急事为由向李某请假回家,考虑到王某是老员工,工作表现一直不错,人也老实,不会出什么问题,就没有与王某核对帐目让王某赶紧回家。

一个月后,年终结算核对时,李某才发现王某拿走了其近12万元,这时,李某才发现,没有王某的联系电话,也不知道到哪去找王某。于是,李某报了警,说王某偷了其12万元。

警方立即对李某进行了询问,依据李某的询问笔录,警方找到王某,王某一口咬定说,钱是他拿的,但这是他向李某借的,李某对此事之前就知道,要不然,李某也不会在没有核算帐目时就放他走。王某同时表示,他曾经对李某说过等有钱的时候还给李某,李某也同意了。

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告诉李某,王某的行为不是偷,即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的身份是公开的,那些钱也是在王某的保管之下的,如有任何帐目方面问题,王某对李某承担责任的,包括这12万元在内的钱都是由王某公开合法的占有。即王某支取货款的行为不是秘密的。

警方同时告诉李某,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说是他借的,不是非法占有,李某同时表示等他有钱的时候一定还。李某明知或应当明知帐目可能不对,应该在王某离开之前进行核对,但是李某没有核对。即使有证据证明帐目相差12万元,有证据证明货款一直在王某处保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主观动机,也不能定王某侵占罪。

警方认为,王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因为李某这个超市是个人的,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王某的身份是李某的雇工,不是公司企业的员工。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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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告诉李某,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现在有证据证明王某借走了李某12万元,可以到王某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李某知道这钱是要不回来的。

本案可以给大家很多启示

本文内容于 2008-4-6 22:43:02 被叶单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692638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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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转正: 李家泰 04-0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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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6 1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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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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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挪用资金……

本文内容于 2008-4-7 0:11:38 被storm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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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6 14:59:41
abolo-sun军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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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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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可知,王某“每天从其收到的货款中拿走300--500元,以解其父母燃眉之急。11个月后,王某总共从超市拿走了近12万元。”“一个月后,年终结算核对时,李某才发现王某拿走了其近12万元。”涉嫌挪用资金罪。应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受理。

“警方告诉李某,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现在有证据证明王某借走了李某12万元,可以到王某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错误的。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李某可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反映;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在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追诉王某时,对王某拿走了其近12万元中、未超过三个月部分的资金,应不作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李某。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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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6 23: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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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王某(新疆人)——为什么要注明是新疆人???


 
  2008-4-7 9:28:33
abolo-sun军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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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红色警戒2001 在第4楼的发言:
王某(新疆人)——为什么要注明是新疆人???

我想楼主的本意是区别或是强调王某非北京本地人。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以下是引用storm 在第2楼的发言:
挪用资金……

改变的真快啊!

王某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构成挪用资金,主要区别在于:王某尽管都是利用“当收银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但他并没有采取侵吞、盗窃或骗取的手段,即王某没有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涂改帐目、或虚构事实骗取等手段来非法占有超市资金的故意。王某没有造成超市资金的所有权的损失,只是侵犯了超市资金的使用权。

对于王某在本案中强调说是借的,要看李某是否表示同意借款,以及相关的证据是否能支持王某的“借款”理由。有的话,作为民事借贷处理;没有的话,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处理。

至于“李某明知或应当明知帐目可能不对,应该在王某离开之前进行核对,但是李某没有核对”,并不能免除王某的责任;只是在对王某追究挪用资金罪进行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考虑。

对于“警方认为,王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因为李某这个超市是个人的,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王某的身份是李某的雇工,不是公司企业的员工。主体不适格”这一观点,如果确实的话,只能说明接警的警察要迅速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否则,与“天子脚下的京城捕快”身份有相当大的距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个体工商户,尽管不是公司企业,王某的身份虽是李某的雇工,不是公司企业的员工,但王某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的“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完全适格。


本文内容于 2008-4-7 12:26:36 被abolo-sun军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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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7 1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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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2008-4-8 0:36:07
我系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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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帖心情

盗窃~


 
  2008-4-8 0:36:55
小小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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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帖心情

构成犯罪


 
  2008-4-8 0:38:55
st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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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abolo-sun军梦 在第6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红色警戒2001 在第4楼的发言:
王某(新疆人)——为什么要注明是新疆人???

我想楼主的本意是区别或是强调王某非北京本地人。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以下是引用storm 在第2楼的发言:
挪用资金……

改变的真快啊!

王某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构成挪用资金,主要区别在于:王某尽管都是利用“当收银员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但他并没有采取侵吞、盗窃或骗取的手段,即王某没有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涂改帐目、或虚构事实骗取等手段来非法占有超市资金的故意。王某没有造成超市资金的所有权的损失,只是侵犯了超市资金的使用权。

对于王某在本案中强调说是借的,要看李某是否表示同意借款,以及相关的证据是否能支持王某的“借款”理由。有的话,作为民事借贷处理;没有的话,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处理。

至于“李某明知或应当明知帐目可能不对,应该在王某离开之前进行核对,但是李某没有核对”,并不能免除王某的责任;只是在对王某追究挪用资金罪进行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考虑。

对于“警方认为,王某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因为李某这个超市是个人的,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王某的身份是李某的雇工,不是公司企业的员工。主体不适格”这一观点,如果确实的话,只能说明接警的警察要迅速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否则,与“天子脚下的京城捕快”身份有相当大的距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个体工商户,尽管不是公司企业,王某的身份虽是李某的雇工,不是公司企业的员工,但王某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的“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完全适格。

从善如流嘛……


 
  2008-4-8 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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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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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小小民警 在第9楼的发言:
构成犯罪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允许一个同志犯错误,也允许别人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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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很有发展前途,如果年龄允许的话,看来下届能成为孟哥的接班人……

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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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8 1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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