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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蓝剑原创]许霆重审判有罪,中国法治更显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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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原创]许霆重审判有罪,中国法治更显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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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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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至此,这起全国关注的“恶意取款”案件终于有了新的结果。然而,这个结果更凸显我国法治的悲哀!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用自己的工资卡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很多人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虽然与法律不容,但是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为不当得利,应以民法调整,不应该动用刑法。更多的人认为,判无期徒刑太重了。2008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但是当庭未予宣判,而是说改日宣判。闭庭后,有消息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此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记者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兴长在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谈及“许霆案”时他说,“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认为,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姜兴长同时表示,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于广州中院的判决,姜兴长表示,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光权认为,许霆利用ATM机的错误,分171次取出17万多元,表现出对他人财产的不尊重,应该治罪。但是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应考虑把ATM机不作为金融机构解释,按一般盗窃罪定罪判刑。

    全国政协委员、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论及许霆案时表示,现在对刑法起刑点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有些做法合法未必合理。他建议专家在对刑法修改方面多作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法院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很不足。

    北京大学教授张谷通过严密推理,认为许霆盗窃罪成立,但在量刑上过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认为此案民法应该优先考虑。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银行不应随便动用公权力,他说,“银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应该向公众道歉。”

    有网友说,如果对方不是一个银行,这个事情举报到公安局,公安局肯定说谁让您的机子出问题,一脚就踢到民事案件要求你上法院诉讼解决。

    中科院物理研究所杨思泽认为:责任出在银行,如果银行管理没问题,许霆连1000元钱都取不出来,这怎么能叫盗窃?

    广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认为:许霆案量刑过重,应考虑社会效果。

    北京的郭向东律师认为:许霆行为由广州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错误导致,并不是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行为。

    ……

    在众说纷纭之际,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许霆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笔者认为,广州中院的这个判决比上次那个判无期徒刑的判决更是荒唐透顶!

    先看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一、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他从ATM机中“取款”的行为就应该是盗窃了金融结构,依法就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广州中院的第一次判决应该说已经是从轻的了。

    二、为什么一定要认定许霆有罪呢?我们能否洗洗脑,换个思维。

    1、许霆在银行开户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姓名,有小偷报自己名字的吗?

    2、许霆在银行开户后,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的合同关系。许霆取钱,银行有支付义务,有这样的前提存在,这和“盗窃”是有明显区别的。

    3、银行给许霆的卡号和让许霆预设的密码,是许霆预留在银行的电子签名。许霆每取一笔钱,皆留有自己的签名,有偷人家的钱还给人家“签名”的吗?

    4、ATM机是受银行工作人员操纵代替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机器人,因此,它是银行工作人员,是广义上的人,而不是“金融结构”。

    5、从民法上说,我们平时的给付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有二,或为了偿债,或为了建立债的关系。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本案银行的ATM机发生故障,多给付许霆显然欠缺给付的目的。许霆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财产,并因此导致自己的财产增加,银行经营的财产减少,这完全符合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应该返回财产,有主观恶意的,还应该支付利息。

    三、认定许霆有罪,明显是封建余毒作祟。大家都知道蒋委员长有个著名的格言:宁愿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这句话就是我们封建法律制度的真实写照,而现在社会已经进入文明时代,如今的司法理念是:宁愿漏网三千,也不冤枉一个。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理念,才有了辛普森杀妻案的无罪判决。

    四、既然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就是一个为法的判决。

    如果认定许霆构成盗窃金融结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就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是铁的,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就应该做无罪宣判,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恶意取款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今这“盗窃金融机构”的大罪,才判五年有期徒刑,与法不和,与理不通。

    之所以会出现这不伦不类的判决,其根本点还在于我们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意识。人们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可又觉得判个无期徒刑太重了。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明显是对他人财产的不尊重,其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可以容忍的界限,但是并不足以突破刑法所能容忍的界限。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他作无罪判决,而改按民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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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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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军法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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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8-4-1 21:11:57
2
  • 发帖心情

    支持一个IP

    这个就结束吧

    NND

  •  
2008-4-1 21:15:55
3
  • 发帖心情

    法律越发看不懂了

  •  
2008-4-1 21:17:21
4
  • 发帖心情

    现在法律对此等行为没有明确和细致的条文

  •  
2008-4-1 21:19:38
5
  • 发帖心情

    HEHE,这件事情更让我们警惕,别以为在灰色地带,或者说在自我觉得没过错的事情上,我们就可以打擦边球,其实这件事情我觉得警惕作用大过事件本身,当然我觉得这件事情不至于判那么重,其实罚款和拘留我觉得也就可以了.这样的重罚,我觉得法官有点硬心肠了.

  •  ----------------------------------------------


    【封楼帮】职务:飞龙堂香主
    【封楼帮】军号:FLB-07017

    生命从来短暂,片刻的风景,犹如山涧里轻拂的风,清凉着疲惫的脚步;
    年年四季,四季年年,无休止的奔忙.是真实的永恒,还是永恒的幻觉?
2008-4-1 21:24:42
6
  • 发帖心情

    确实是提款机的错,不是个人的错,取款人不应该为取款机的错付责任,虽然他这么做是不道德的

    本文内容于 2008-4-1 21:33:46 被第九那颜编辑

  •  ----------------------------------------------
    【蓝剑军团职务】军务综合干事
    【蓝剑军团军衔】中尉
    【蓝剑军团军籍】LJ-235

    凡是MM的楼,要顶;凡是MM的话,要听;凡是MM的忙,要帮。但求凝眉嫣然笑,何惜烽火戏诸侯。[/B]
2008-4-1 21:28:03
7
  • 发帖心情

    同意楼主的意见,在外国发生的此类事件大多是银行自认倒霉。而现在贪官贪污数百万、上千万也没有判死刑的也不少啊!许霆有罪那些人更该死了。

  •  
2008-4-1 21:31:14
8
  • 发帖心情

    我来看看,学习学习法律

  •  
2008-4-1 21:32:43
9
  • 发帖心情

    呵呵,楼主在找法律条文时是不是该仔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网上早在许案发回重审时就提到了这一款规定了,有法律专家还专门就此事发表了意见。

    在本案中,法院是基于两点来减轻刑罚的: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就是说,许霆只是见财起意,而非蓄谋已久。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而这两点的依据就是前面所说的刑法第63条第2款。许霆案也算是开了个先河了,就我所知,这一条款自设立以来好像还没有在实务中使用过,许霆也算是该法条的第一个受益者吧。

    此外,如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那么在上诉和抗诉期满后,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广东省高法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重审。所以说,许霆案现在还没盖棺定论呢。

  •  ----------------------------------------------

    【军团军职】一师虎啸团战士
    【军团军衔】少校
    【军团军籍】军人证编号:CC-0129
2008-4-1 21:33:01
10
  • 发帖心情

    支持横刀!好文章应该支持的,横刀对法律很有研究

  •  
2008-4-1 21:35:35
11
  • 发帖心情

    法律又不是专门给老百姓定的!中国的法律在很多的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不完善的地方太多了呀!

  •  ----------------------------------------------
    万事无如退步休,本来无证亦无修,明月高挂菩提月,净莲深栽浊世中。
2008-4-1 21:38:05
12
  • 发帖心情

    犯罪就是犯罪,没什么大道理好说,或者说难道银行有错这笔钱他就应该拿吗?也许量刑确实有些重了,但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我就举双手赞成!

  •  ----------------------------------------------
    我们没有枪的时候,别人说我们造枪威胁他们;我们用枪顶着他们的脑袋的时候,他们说我们用枪保护他们。所以,有人鸡蛋里挑骨头不假;可如果骨头足够大的时候,就不叫骨头了;改叫地区安全的重要支柱了。
                 
2008-4-1 21:40:38
13
  • 发帖心情

    中国法律上的漏洞是挺多的,现在有钱有人就能打得赢管司,在有些人面前,法律什么都不是,这是社会的悲哀还是生活的悲哀呢!

  •  ----------------------------------------------
    木头对火说:“抱我”! 火拥抱了木头`木头微笑着化为灰烬! 火哭了!泪水熄灭了自己……当木头爱上烈火注定会被烧伤……
    http://xmhh.i.tiexue.net/OriginalThreads_1.html
2008-4-1 21:45:30
14
  • 发帖心情

    我写的回复怎么都不显示呀!郁闷!

  •  
2008-4-1 21:46:49
15
  • 发帖心情

    坚决支持楼主的分析!

    许多时候,法律是按“社会需要”来判决的。

    我个人认为,银行是企业,企业在疏忽中发生损失,而得利者并没有采取恶性的非法的手段获取利益。因此,不应该构成刑事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我外行!)

  •  ----------------------------------------------
    玉 皇 至 尊 佛 祖 慈 悲

    天 行 天 德 天 赐 百 福 天 理 昭 彰
    人 走 人 道 人 求 千 祥 人 心 向 善
    我的少昊金天氏网站:www.jin111.cn
2008-4-1 21:51:30
16
  • 发帖心情

    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保护人民。我支持这一句话。

  •  ----------------------------------------------
    0
2008-4-1 21:56:04
17
  • 发帖心情

    银行有失误就是你偷钱的理由?你家门没锁让人偷了是不是主要责任在你?

  •  ----------------------------------------------
    0
2008-4-1 22:00:23
18
  • 发帖心情

    楼主看过彭宇案吗?

    社会伦理被如此践踏!

  •  
2008-4-1 22:17:45
19
  • 发帖心情

    现在法律对此等行为没有明确和细致的条文,不作评价。

    但支持战友的好文章!



  •  
2008-4-2 1:03:28
2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qwert98989 在第7楼的发言:
    同意楼主的意见,在外国发生的此类事件大多是银行自认倒霉。而现在贪官贪污数百万、上千万也没有判死刑的也不少啊!许霆有罪那些人更该死了。

    是的,如果是在国外,发生这种ATM取款机错误,一般银行是不会推卸责任给顾客的,因为银行认为是自己本身没做好,没尽到责任,工作中有漏洞,银行会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的,因为只有银行自己损失点,才能做的更好,才能不让ATM出现错误!在国外,ATM出现错误,多吐钱了,银行一般是不会追究和处理取那些钱的人,最厉害的一个是在英国发生的事情,也就判了几个月而已!一般外国银行会自认倒霉的,也会从中找出自己银行工作中本身的漏洞和疏忽等等!

    而我们的银行呢?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他们这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完全强加于许霆一个人!我觉得,银行不负责,太不负责,把自己的错误、过时完全推给别人了,这种不负责的态度让我们很气氛!

    我认为,银行本身自己工作就有过失、有漏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你们银行ATM的错误,就不会有后面的那么多事情!银行也应该向公众说明解释,而不是牛皮哄哄的,自以为是,了不起似的,很牛是吧!以为自己是垄断行业,就可以左右法律了啊!真是的!

    ATM机还吐过假钞呢,我有两个同学就遇到过,这银行怎么解释啊!?结果跑去柜台说出假钞了,银行工作人员就耍赖皮说不信!说银行不会出假钞的!晕!蛮横无理!都是垄断、专权把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惯的!


  •  ----------------------------------------------
    ★如果是战争就必须有流血牺牲! 自由之树必须以爱国者和暴君的血来灌溉的!
    ★对讲道理的人要用讲道理的方法,对不讲道理的人要用不讲道理的方法!强中更有强中手,恶人须用恶人磨!以暴制暴!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  
  • 军号:1421170
  • 工分:2783
    本区职务:会员
2008-4-2 1:15:42
21
  • 发帖心情

    感觉这个人挺无辜的啊

    其实

    他也许不是很贪财

    就是那么一时的好奇和糊涂

    比起那些贪官来说

    这就不算事情了

    是不是中国法律的打击方向错了

  •  ----------------------------------------------
2008-4-2 8:09:06
22
  • 发帖心情

    几乎所有的公民都一致认为是银行的错

    的确

    这的确是银行的错

    中国是个讲道理的民族

    所以法律在公民眼中并不是第一位



  •  ----------------------------------------------

    公告:好多骗子,wǒ发现了... ...
2008-4-2 8:32:04
23
  • 发帖心情

    拜读 思考中。

  •  
2008-4-2 8:33:50
24
  • 发帖心情

    五年

    他的行为毕竟已经违法

    当然,诱因的银行的错,但许霆自己也有错!

  •  ----------------------------------------------
    http://group.tiexue.net/tiexuesa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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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8:43:00
25
  • 发帖心情

    两方都有错,不过先错的是银行

  •  
2008-4-2 9:14:24
26
  • 发帖心情

    先不说许怎么判,在这件事里,银行肯定是有错的,银行因为此错承担了什么呢?许霆全额退款,ATM厂家赔款,银行到赚了一笔,以后得小心啦。

  •  ----------------------------------------------
    0
2008-4-2 9:15:23
27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倚天屠龙1 在第26楼的发言:
    先不说许怎么判,在这件事里,银行肯定是有错的,银行因为此错承担了什么呢?许霆全额退款,ATM厂家赔款,银行到赚了一笔,以后得小心啦。

    还是垄断企业好啊!自己出错都能赚一笔!

  •  
2008-4-2 9:39:00
28
  • 发帖心情

    前一久好像英国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一台柜员机在给储户吐钱是双倍回报,结果取款者的亲朋好友和邻居都争先恐后地去领取馈赠,柜员机跟前马上就排起了长队,连警察也赶来帮助维持秩序。别看英国人平常很绅士,一旦有钱可检,什么绅士风度还是都可以不要的。英国的银行或许是太有钱,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报警,不报警,警察当然也就不会干预。银行只会自认倒霉,因为这种情况一旦披露,会有损于银行的名声。我们中国的银行,由于是弱者(行长语),自然处于强者的储户要倒霉。判得太重,追缴款项,罚金就免了,他要是有钱,也就不会去干这事了。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8-4-2 11:37:34
29
  • 发帖心情

    不要拿西方的道德观点来看中国的法治,其他的我就不想跟楼主辩驳了

  •  
2008-4-2 12:04:52
3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第九那颜 在第6楼的发言:
    确实是提款机的错,不是个人的错,取款人不应该为取款机的错付责任,虽然他这么做是不道德的

    听说后来又有人遇到提款机自动吐钱的事情,那个哥们吓的差点大小便失禁........

  •  ----------------------------------------------
    堂堂中华,应让四方来朝
2008-4-2 12:12:55
31
  • 发帖心情

    发言都到了30楼了,有人连26楼的都可以引用,却看不到在下在9楼的发言,一个个选择性失明的同时却还在这里自以为是,真不知道是谁的悲哀哦。

  •  ----------------------------------------------

    【军团军职】一师虎啸团战士
    【军团军衔】少校
    【军团军籍】军人证编号:CC-0129
2008-4-2 12:44:00
32
  • 发帖心情

    雪剑,您认为一个案件在案情和罪行判定都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5年的判决和无期的判决都合法这点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表现么?

  •  
2008-4-2 12:58:46
33
  • 发帖心情

    其实许有罪已经是无可否认的了,怎么以道德和人性来解释都没有用~


    可是偏偏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却变成了“无法可依”

  •  ----------------------------------------------
2008-4-2 13:28:44
34
  • 发帖心情

    法律应该是拯救人。

    现在你把人家关进去,大好的青春就这样浪费了,出来说不定报复社会。

  •  ----------------------------------------------
    dust is everywhe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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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3:33:42
3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沉默的远山 在第17楼的发言:
    银行有失误就是你偷钱的理由?你家门没锁让人偷了是不是主要责任在你?

    你说,家里被偷的,有几个警察会帮你把案破了?

    除非你………………!!!

    我那年在福州市,同房间住宿的人偷去我2个手机,去报警是受理了。

    可我想知道结果 ,就得打电话去声讯台查询。有结果吗???

    结果还白浪费了声讯台的信息费。

    你说:这与“趁火打劫”的故事何异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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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4:01:16
37
  • 发帖心情

    银行的这种错误,如果被人知道,没人敢说自己没有占有的欲望,不过,这小子毕竟是行动了,因该承担责任。当然,银行脱不了干系。

  •  ----------------------------------------------
    快乐心情每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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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4:25:22
38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肥老虎 在第32楼的发言:
    雪剑,您认为一个案件在案情和罪行判定都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5年的判决和无期的判决都合法这点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表现么?

    应该说,刑法63条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判决进行修正而预留的一个条款,同时,为了防止这一条款被滥用,所以将核准权交给了最高法,这其实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97年刑法虽然饱受诟病,但其在某些方面的先进性同样不可否认。这个案子还没有最后盖棺呢,许霆可以上诉,省法可以驳回,高法还未核准,等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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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团军职】一师虎啸团战士
    【军团军衔】少校
    【军团军籍】军人证编号:CC-0129
2008-4-2 14:42:03
39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shdust 在第34楼的发言:
    法律应该是拯救人。

    现在你把人家关进去,大好的青春就这样浪费了,出来说不定报复社会。

    以后干脆把监狱都取消算了,否则只要送进去的出来都要报复社会,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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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4:45:45
4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我是军阀的老子 在第35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沉默的远山 在第17楼的发言:
    银行有失误就是你偷钱的理由?你家门没锁让人偷了是不是主要责任在你?

    你说,家里被偷的,有几个警察会帮你把案破了?

    除非你………………!!!

    我那年在福州市,同房间住宿的人偷去我2个手机,去报警是受理了。

    可我想知道结果 ,就得打电话去声讯台查询。有结果吗???

    结果还白浪费了声讯台的信息费。

    你说:这与“趁火打劫”的故事何异呀?

    要不兄弟以后别报警了?

    案子破没破要打声讯台才知道,这种事情倒是头回听说,呵呵。兄弟你真打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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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4:52:40
41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雪剑三寸寒 在第9楼的发言:
    呵呵,楼主在找法律条文时是不是该仔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网上早在许案发回重审时就提到了这一款规定了,有法律专家还专门就此事发表了意见。

    在本案中,法院是基于两点来减轻刑罚的: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就是说,许霆只是见财起意,而非蓄谋已久。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的这一规定仅仅限于“特殊情况的犯罪”条件下适用。

    其他情况下,均应该根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原则。

    本案系“恶意”取款,既然是取款,那就不是偷,何以能定盗窃罪?连是否构成犯罪尚且是个问号,又怎么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目前,以我国人的道德观念,当然不能容忍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把恶意取款规定为犯罪,因此,恶意取款尽管我我们的道德底线所不容,但是毕竟不能用刑法这样的酷法来解决啊,况且,此类行为以我国现行民法制度完全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  
2008-4-2 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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