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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蓝剑原创]许霆重审判有罪,中国法治更显悲哀 本文共 12848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横刀立马为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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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蓝剑原创]许霆重审判有罪,中国法治更显悲哀 [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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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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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起全国关注的“恶意取款”案件终于有了新的结果。然而,这个结果更凸显我国法治的悲哀!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用自己的工资卡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很多人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虽然与法律不容,但是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为不当得利,应以民法调整,不应该动用刑法。更多的人认为,判无期徒刑太重了。2008年1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但是当庭未予宣判,而是说改日宣判。闭庭后,有消息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此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对记者表示,“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兴长在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谈及“许霆案”时他说,“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姜兴长认为,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姜兴长同时表示,银行在这个案子中也要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于广州中院的判决,姜兴长表示,他比较赞成《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这意味着广州中院的判决、裁定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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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周光权认为,许霆利用ATM机的错误,分171次取出17万多元,表现出对他人财产的不尊重,应该治罪。但是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应考虑把ATM机不作为金融机构解释,按一般盗窃罪定罪判刑。

全国政协委员、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论及许霆案时表示,现在对刑法起刑点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有些做法合法未必合理。他建议专家在对刑法修改方面多作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法院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很不足。

北京大学教授张谷通过严密推理,认为许霆盗窃罪成立,但在量刑上过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认为此案民法应该优先考虑。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银行不应随便动用公权力,他说,“银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应该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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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如果对方不是一个银行,这个事情举报到公安局,公安局肯定说谁让您的机子出问题,一脚就踢到民事案件要求你上法院诉讼解决。

中科院物理研究所杨思泽认为:责任出在银行,如果银行管理没问题,许霆连1000元钱都取不出来,这怎么能叫盗窃?

广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认为:许霆案量刑过重,应考虑社会效果。

北京的郭向东律师认为:许霆行为由广州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错误导致,并不是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行为。

……

在众说纷纭之际,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许霆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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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广州中院的这个判决比上次那个判无期徒刑的判决更是荒唐透顶!

先看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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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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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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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一、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他从ATM机中“取款”的行为就应该是盗窃了金融结构,依法就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广州中院的第一次判决应该说已经是从轻的了。

二、为什么一定要认定许霆有罪呢?我们能否洗洗脑,换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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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霆在银行开户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姓名,有小偷报自己名字的吗?

2、许霆在银行开户后,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的合同关系。许霆取钱,银行有支付义务,有这样的前提存在,这和“盗窃”是有明显区别的。

3、银行给许霆的卡号和让许霆预设的密码,是许霆预留在银行的电子签名。许霆每取一笔钱,皆留有自己的签名,有偷人家的钱还给人家“签名”的吗?

4、ATM机是受银行工作人员操纵代替银行工作人员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机器人,因此,它是银行工作人员,是广义上的人,而不是“金融结构”。

5、从民法上说,我们平时的给付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有二,或为了偿债,或为了建立债的关系。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本案银行的ATM机发生故障,多给付许霆显然欠缺给付的目的。许霆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财产,并因此导致自己的财产增加,银行经营的财产减少,这完全符合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应该返回财产,有主观恶意的,还应该支付利息。

三、认定许霆有罪,明显是封建余毒作祟。大家都知道蒋委员长有个著名的格言:宁愿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这句话就是我们封建法律制度的真实写照,而现在社会已经进入文明时代,如今的司法理念是:宁愿漏网三千,也不冤枉一个。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理念,才有了辛普森杀妻案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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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然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就是一个为法的判决。

如果认定许霆构成盗窃金融结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就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是铁的,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就应该做无罪宣判,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恶意取款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今这“盗窃金融机构”的大罪,才判五年有期徒刑,与法不和,与理不通。

之所以会出现这不伦不类的判决,其根本点还在于我们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意识。人们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可又觉得判个无期徒刑太重了。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明显是对他人财产的不尊重,其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可以容忍的界限,但是并不足以突破刑法所能容忍的界限。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他作无罪判决,而改按民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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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军团职务】新兵部干事【蓝剑军团军衔】少尉【蓝剑军团军籍】LJ_440

【有意加入蓝剑军团的请与我联系】
  2008-4-1 2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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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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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个IP

这个就结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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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D


 
  2008-4-1 21:15:51
践一段心约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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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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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越发看不懂了


 
  2008-4-1 21:17:17
海军之斧
军衔:海军中校

军号: 127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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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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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对此等行为没有明确和细致的条文


 
  2008-4-1 21:19:34
海湾乌托邦
军衔:中国空军中校

军号: 1152028
头衔: 谈股论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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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帖心情

HEHE,这件事情更让我们警惕,别以为在灰色地带,或者说在自我觉得没过错的事情上,我们就可以打擦边球,其实这件事情我觉得警惕作用大过事件本身,当然我觉得这件事情不至于判那么重,其实罚款和拘留我觉得也就可以了.这样的重罚,我觉得法官有点硬心肠了.



奖励工分20工分: 3344520 04-0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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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楼帮】职务:飞龙堂香主
【封楼帮】军号:FLB-07017

生命从来短暂,片刻的风景,犹如山涧里轻拂的风,清凉着疲惫的脚步.
年年四季,四季年年,无休止的奔忙.是真实的永恒,还是永恒的幻觉?
  2008-4-1 21:24:38
第九那颜
军衔:中国海军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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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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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提款机的错,不是个人的错,取款人不应该为取款机的错付责任,虽然他这么做是不道德的

本文内容于 2008-4-1 21:33:46 被第九那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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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第九那颜 04-0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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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军团职务】军务综合干事
【蓝剑军团军衔】中尉
【蓝剑军团军籍】LJ-235

凡是MM的楼,要顶;凡是MM的话,要听;凡是MM的忙,要帮。但求凝眉嫣然笑,何惜烽火戏诸侯。[/B]
  2008-4-1 21:27:59
qwert98989
军衔:陆军上尉

军号: 13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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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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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主的意见,在外国发生的此类事件大多是银行自认倒霉。而现在贪官贪污数百万、上千万也没有判死刑的也不少啊!许霆有罪那些人更该死了。


 
  2008-4-1 21:31:10
ymsw1234
军衔:陆军少校

军号: 5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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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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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看看,学习学习法律


 
  2008-4-1 21:32:39
雪剑三寸寒
军衔:空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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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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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楼主在找法律条文时是不是该仔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网上早在许案发回重审时就提到了这一款规定了,有法律专家还专门就此事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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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是基于两点来减轻刑罚的: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就是说,许霆只是见财起意,而非蓄谋已久。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而这两点的依据就是前面所说的刑法第63条第2款。许霆案也算是开了个先河了,就我所知,这一条款自设立以来好像还没有在实务中使用过,许霆也算是该法条的第一个受益者吧。

此外,如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那么在上诉和抗诉期满后,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广东省高法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重审。所以说,许霆案现在还没盖棺定论呢。



奖励工分20工分: 3344520 04-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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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团军职】一师虎啸团战士
【军团军衔】少校
【军团军籍】军人证编号:CC-0129
  2008-4-1 21:32:57
lb20003344520
军衔:警察三级警监

军号: 987020
头衔: 只爱我的"宝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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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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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横刀!好文章应该支持的,横刀对法律很有研究


 
  2008-4-1 21:35:31
黑色妖精
军衔:海军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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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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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又不是专门给老百姓定的!中国的法律在很多的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不完善的地方太多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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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军团】职务:2师1团2营长【雷霆军团】军号:LT-YZJ-00128
【雷霆军团】军衔:少校
http://bbs.tiexue.net/User/MyThreads.aspx?UserID=1384433

  2008-4-1 21:38:01
racher
军衔:空军上尉

军号: 5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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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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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就是犯罪,没什么大道理好说,或者说难道银行有错这笔钱他就应该拿吗?也许量刑确实有些重了,但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我就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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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枪的时候,别人说我们造枪威胁他们;我们用枪顶着他们的脑袋的时候,他们说我们用枪保护他们。所以,有人鸡蛋里挑骨头不假;可如果骨头足够大的时候,就不叫骨头了;改叫地区安全的重要支柱了。
             
  2008-4-1 21:40:34
xmhh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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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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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上的漏洞是挺多的,现在有钱有人就能打得赢管司,在有些人面前,法律什么都不是,这是社会的悲哀还是生活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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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对火说:“抱我”! 火拥抱了木头`木头微笑着化为灰烬! 火哭了!泪水熄灭了自己……当木头爱上烈火注定会被烧伤……
http://bbs.tiexue.net/User/MyOriginalThreads.aspx?UserID=1375147
  2008-4-1 21:45:26
xmhh1973
军衔:陆军少校

军号: 137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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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帖心情

我写的回复怎么都不显示呀!郁闷!


 
  2008-4-1 21:46:45
我是军阀的老子
军衔:陆军中校

军号: 122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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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帖心情

坚决支持楼主的分析!

许多时候,法律是按“社会需要”来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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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银行是企业,企业在疏忽中发生损失,而得利者并没有采取恶性的非法的手段获取利益。因此,不应该构成刑事犯罪的。(具体法律条文,我外行!)



奖励工分20工分: 3344520 04-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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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 天 行 天 德 天 赐 百 福 天 理 昭 彰
下联: 人 走 人 道 人 求 千 祥 人 心 向 善
横批: 佛 祖 慈 悲

  2008-4-1 21:51:26
aaa99866
军衔:陆军少尉

军号: 6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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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我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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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保护人民。我支持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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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8-4-1 21:56:00
沉默的远山
军衔:陆军下士

军号: 116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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