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woshi3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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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翻身农民的权利,保证革命军队的军事活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政策主要集中在镇压反革命活动方面。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建立并发展,肃清反革命是苏区和对白军作战同等重要的大事,因此肃反法规是当时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各苏区都曾制定肃反法规推进肃反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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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为典型、影响最大的刑事法规,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该条例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并规定可以类推适用该条例:“凡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罪行,得按照本条例相似的条文处罚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肃反运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处在紧张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肃反往往发生扩大化的倾向,毛在党的“八大”预备会议上也承认当年在苏区“肃反时,我犯了错误,第一次肃反肃错了人”。同时在“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怀疑一切、夸大敌情、混淆界限错误的影响下,各苏区的肃反都曾不同程度上出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给革命造成了痛心的损失。
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主要形式是各类单行法规。这一时期根据地的刑事立法及政策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相比有了明显的发展。抗战时期根据地刑事政策在两个方面发展显著。
1、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时期各根据地政府的施政纲领或其他的重要政策法规都强调于对汉j等犯罪分子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进一步说明:“各抗日根据地发布的施政纲领或其他文件曾宣布:对敌人、汉j及其他一切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这里是提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个政策。”并明确指出:“我们在惩治破坏分子时,主要的应是惩治首要分子,其次才是惩治那些胁从分子。同时,我们的宽大政策,主要的是施行于胁从分子,其次才是施与首要分子。总之,以表示真正改悔与否为决定政策的标准。”
抗日根据地不再采取苏区时期以阶级出身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因被告或罪犯本人成分或家庭出身加重或减轻刑罚。抗日根据地的形式单行法规内容繁多,较有特色的有三个方面:
1、惩治汉j特务。各根据地都制定了有关这一方面的形式单行条例。这些犯规都规定对于汉j罪要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一般都附以没收财产(一部或全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严厉镇压汉j行为的同时又注意感化转变。如《晋察冀边区汉j自首单行条例》规定:凡因不得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或汉j组织者,如果能够执行一定的抗日工作,有立功表现及悔过行为的,均予以自新机会,有功者奖赏,并适当分配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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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人民坚壁财产。敌后抗日根据地在频繁进行“反扫荡”斗争的特定环境下,为防止敌寇掠夺破坏财产,军民就将公私财产转移隐藏到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称之为“坚壁清野”或“空室清野”。为了保护这种特定场所的财物,各根据地都颁行专门的条例,对于捣毁坚壁清野财物的予以严惩,尤其对于勾结敌寇盗毁行为,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惩治贪污行为。凡贪污罪必须追缴财产无法追缴的没收财产抵偿,而且所规定的是广义的,包括挪用公款、浪费公有财物供私人挥霍享乐、收受贿赂等。
解放区的刑事立法及政策主要任务是:“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主要内容有:
1、镇压地主恶霸。
2、惩办战争罪犯。
3、肃清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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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缔反动党团、特务组织。
5、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组织。
所行种种措施经过实践,非常有益于捍卫革命成果和巩固新生政权。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669149_1.html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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