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清朝的烂事儿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woshi3s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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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刑事政策的矛头直指思想文化领域。清朝统治者处于民族统治压迫的需要,钳制汉族士大夫的思想文化,扼杀任何可能出现的反清思想,并且加强镇压明末兴起的怀疑、反对君主专制统治思潮,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清初推行“剃发令”,所谓的“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强迫汉人接受满洲族习俗。对于士大夫,一方面提倡程朱理学,并通过八股取士进行拉拢、限制,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搜缴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严禁汉族士人结社订盟,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发布上谕:“士习不端,结社订盟......相煽成风,深为可恶,着严行禁止。”汉族士大夫不仅不能结社,连聚会讲学也在禁止之列,士子们不得不关起门来,埋首经史考据,思想界毫无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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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有意识发动“文字狱”,以士大夫各类作品中的一些文字语句作为罪证,罗织大案,株连苛求,推行文化思想恐怖政治,恐吓士大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据史料记载,有案可查的三代“文字狱”就有上百件。乾隆朝还借着修订《四库全书》的名义,大肆搜查民间藏书,由各地督抚“逐一复加审阅,详细磨勘,务将荒诞字句,删毁净尽,不致稍有遗漏”。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毁书三千多种,六七万部,几乎与《四库全书》所收书籍相等(共有3470种,7081卷)。
康熙二年(1663)“明史案”。清初浙江富商庄廷珑,本人是盲人,为求文名,招致江浙高才名士。将明万历年间人朱国祯所著《礼史》,改名《明史》刻板印行,并且将不少浙江名士列为编者,自己也名列其中。由于该书是明朝人原著,记载了满足新兴时的一些情况,以及满族和明朝的关系,如记载满族首领努尔哈赤曾为明建州卫左都督。后被人告发,奉旨批:“拿骂我祖宗的人来。”从此辗转株连,庄廷珑当时已死,仍然被开棺“寸斩其尸”,子侄十八口以及浙江六七十位士大夫被斩首。被发遣、充军的有六七百户。
雍正六年(1728年)“曾静案”。湖南永兴人曾静著《知新录》,发挥浙江人吕留良《晚村文集》反清、反君主专制的思想,并派遣土地张熙去又说陕甘总督岳钟琪反清,被岳钟琪告发。雍正亲自主持此案的审理,将审讯记录与曾静的悔过书等编程《大义觉迷录》,逐条批驳吕留良、曾静的学说,发行全国,以图肃清影响。吕留良早已病死,开棺戮尸,族人、学生株连受刑,孙辈发遣为奴。曾静。张熙以悔罪不杀,但乾隆帝登基后立即处死两人,并收缴《大义觉迷录》。清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乡试主考查嗣庭引用《诗经》中“维民所止”为考题,被人诬告为“雍正去头”,引怒龙颜罪获戮尸,满门抄斩,家族被株连者达几十人。(“维”字,“止”字去掉上头)。
乾隆四十二年“字贯案”以江西举人王锡侯删改《康熙字典》并开裂了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皇帝的名字,被判“斩立决”,为《字贯》作序、刊行者均被株连,两江总督一下各级官员都因为未能及时发现而遭到弹劾。骑龙四十六年(1781)“尹嘉铨案”大理少卿尹嘉铨著《本朝名臣言行录》等书,被乾隆帝认为是“妄自尊崇,毁谤时事”。并发布长篇上谕痛斥尹嘉铨,宣称“本朝纪纲整肃,无名臣亦无奸臣。何则?乾纲在上,不致朝廷有名臣、奸臣。”尹嘉铨以大逆定罪,“加恩免凌迟”,改为斩立决。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统治者虽然大兴文字狱,清律例中却没有一条文字语言的罪名,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是比照“谋大逆”定罪的。所以处刑非常严厉,凌迟、枭首、缘坐、发遣,或“立毙杖下”等等,不一而足。清朝统治者正式通过严刑酷法,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恐吓天下之人,已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大清律例 名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旗人犯罪往往适用鞭刑,犯徒一年,枷号而是日;流两千里,枷号五十日;充军极边、烟瘴,也仅枷号九十日。若犯死罪,还可因其祖父或者叔伯兄弟或者子孙战死疆场的功劳免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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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为了解决大量涌入关内的满洲贵族以及八旗官兵对土地的需求,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下令在京城附近圈占土地:“我朝监督燕京,期于远久,凡近京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天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予,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顺治二年、四年又两次下令圈地,并将圈地扩大到距离京城方圆数百里之内。随让名义上只圈占无主荒田和前明贵族之田,但实际上大量民田被圈占或被强行调换。无地汉人又被迫“投充”,即投旗为奴,为旗人耕田或者供其役使。据统计,清初三次圈地,共圈地近二十万亩,使近百万名农民失去原有田产,流离失所。直至康熙初年才最终停止圈地。
圈占所得土地即赐予满洲贵族、官员、兵丁,通称“旗地”。旗地属于官田,名义上都是属于国家的,原则上不许随意转让,尤其禁止汉人买卖、典当旗地。康熙时有规定“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种地,不许全卖。”雍正七年(1729)上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于民,向有定例。”但是旗民仍私下尽行转卖、转租,旗地大量地被汉族地主兼并。清廷不得已,用国家权利强制收回旗地,甚至多次动用国库银两为旗民赎买旗地。尽管如此,还是不能阻止旗地的流散,旗地这种特殊的制度仍不能脱离经济规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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