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厂卫 [博客帖] [公社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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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司法机构基本分为省、府、州县三级。省以下实行行政司法机构合一制度。全国13个省均设提刑案察使司,作为一省最高的司法审判以及监察机构。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提刑案察使有权终审徒刑案件。其副长官有副使(正四品)分巡,号为“分司”或“分巡道”,也有权随时提审、复审所巡地区内的一切案件。另外,省最高行政机构承宣布政使司也设有理问所,有权审理有关赋税以及田土钱债方面的诉讼案件。
明代全国有159个府,府一般辖有七八个县,长官为知府(正四品)。府设推官(正七品)一员以辅佐知府审理司法案件。府一级本身并没有任何案件的终审权,只是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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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也是最基层的司法机构。明代有234个州,州的辖区一般比县略大些,州衙直接统治所在地区,同时管辖自己的属县。有的州只属于省,号为“直隶州”,有的州则受府领导,号为“属州”,州的长官为知州(正五品),副长官有同知、判官。明代全国有1171个县,县的长官为知县(正七品),辅佐官员比前代大为简约,大多数县并不设县丞、主簿。往往一个县只设典史一位辅助官员,负责管理监狱、治安巡逻。制度规定只有知县一个人掌握司法审判权利,包括案件的受理、勘察现场、检验尸体、主持侦查、审讯当事人、作出判决等等,都责无旁贷。
由于明代沿袭元代军民分治的制度,各地驻军也设有司法机构,分为省、卫、所三级。省的最高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设有断事司,有断事,副断事等官职掌管司法审判事务。卫设镇抚使,负责本卫所军人的诉讼身破案事务,以及侦查、预审驻军地区发生的治安、盗贼案件。
明代随着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先后建立了由皇帝直接控制的庞大的特务机构,用以监视臣民,刺探、侦缉潜在的对于皇权的威胁,并且有权干预司法审判。这些特务机构主要有锦衣卫、东厂,以及特设的预审机关北镇抚司。
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明初设立了警卫京师以及宫廷的22个卫,锦衣卫就是其中之一,负责保护皇宫,在皇帝外出时贴身随驾保护,锦衣卫的指挥要由皇帝亲自挑选任命。从明太祖其就经常指派锦衣卫的卫士监视臣民、侦缉案件、逮捕犯人,使得锦衣卫成为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构。以后历朝皇帝都保留并扩大了锦衣卫的特务功能。
东厂是太监特务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下令设立东厂特务机构,由负责皇帝日常事务、整理传递文件的太监机构“司礼监”派出提督太监掌管。提督太监持有“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关防”,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东厂设有掌邢千户、理邢百户等官职,并有内外勤役长数百人名分别率领12班“番役”轮番出动,监视文武百官的日常活动和交接应酬,刺探社会各阶层的动态,称之为“打事件”。所获得的情报不分昼夜送入宫内向皇帝汇报。由于受到皇帝的信任,东厂地位高于锦衣卫,可以经皇帝直接批准秘密逮捕人犯,侦缉案件。在明宪宗、,明武宗统治时期,太监控制朝政,还曾先后设置和东厂性质相同的西厂、内行厂特务机构。
以上两大特务机构系统合称“厂卫”,从制度上将都只有侦缉权力。明代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的主要因素之一,还在于设立了直属于皇帝的专门预审机构--北镇抚司(简称北司)。厂卫侦缉破获的案件,逮捕的人犯都不经过正常的司法机构,而是直接送到北镇抚司进行预审。早在明太祖统治时期已经将镇抚司作为自己亲自审理案件的预审法庭,设置了监狱和各类逼取口供的刑具。明太祖通知末期曾下令关闭锦衣卫镇扶使司内的监狱,焚毁刑具。但明成祖夺权以后,又在锦衣卫专设“北镇抚司”,作为审理皇帝交办案件的特别法庭。原锦衣卫审理内部军人案件的机关改称为“南镇抚司”,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明宪宗成化十四年(公元1478年)又规定北镇抚司审批案件直接向皇帝报告,锦衣卫指挥不得插手。这样,北镇抚司正式成为直属于皇帝的预审机构。虽然从理论上讲北镇抚司应该在预审结束后将案犯、卷宗移交给三法司,以作出正式的判决,但实际上三法司都只能按照北镇抚司所拟定的判决意见宣判。有的时候北镇抚司也可以直接根据皇帝的旨意处理案犯,执行皇帝的判决而无需任何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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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朝的锦衣卫和东厂民间有着很多传说,没有史料记载的不作讨论。不过关于锦衣卫行杖的过程,则是确有记载。
史料记载,明朝行使廷杖的时候大多是由锦衣卫执行,而当朝者往往利用廷杖这一看似仁慈,实则却有着极大猫腻的行责手法迫害政敌。锦衣卫的行杖,是经过严格的训练的。起初训练的时候是用纸张做成板棍状的直条,里面充满稻草,要求训练者持包着稻草的纸板敲击木桩。据说要练习到用内力把纸板内的稻草全部打成粉状,而外面包裹的纸张不可有一丝损坏,才算是一个合格的廷杖手。当朝者(明初先是皇帝,继而太监专政亦得私自用刑)在下达了廷杖的命令后,暗自传递信息给督邢的太监。督邢太监示意形式化的话,锦衣卫行刑时的双脚的分开的,呈外“八”字型,只见杖声呼呼,被邢者皮开肉裂,立时便血肉模糊。但实则只伤皮肉,回去覆上金疮药不过三五天就可痊愈,于筋骨毫无损伤。而督邢示意轻责的时候,锦衣卫行刑时双脚是平时站的,此例实施对于既无政治影响又无关系后台的一般受罚者实施,按照普通力道施行廷杖。但仅是如此,也可使受刑者一两个月下不得床。而对于皇帝钦点的要犯,或者是督邢者一派的政敌,督邢者会拧紧眉头收缩成“八”字,锦衣卫得到示意后便运足内力,施展“隔山打物”的真功夫。此时行刑者双脚成内“八”字站立,只见廷杖落下时几无声息,表面也无伤痕,但是很少有人撑得过前三棍而“不出呼喊”,而到了十棍以后,受刑者基本是连呻吟的力气都没有。明朝的杖刑以三十板为上限,却几无人能逃过“内”八字之打法,很多大臣往往当场被打死,即使是“惩戒杖责”十板的,也会因筋骨毁伤,回到家中挣扎不到数日,便一命呜呼了。
大约从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开始各地官府逐渐习惯使用“毛板”(粗毛竹板)责打逼供,有的还以毛板侧面“砍”打,经常将受讯人当场致死,后来在刑讯中使用毛板代替讯杖成为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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