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西夏法 [公社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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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期,西部的党项在今宁夏回族子一带,建立了与辽、宋鼎足而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西夏。
西夏是一个党项族建立的政权。在建立政权之前,基本上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无法令、无徭役,以畜牧为业,不知稼檣、对于民间纠纷,往往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凡是发生互相杀伤的案件,由官府选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曲直,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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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吸收汉民族文化,非常注意法律制度的建设。作为西夏开国君主的李德明、李元昊父子,对于法律问题尤为重视。《辽史 外纪西夏》称李德明“通法律”;《宋史 外国传西夏》也称李元昊“案上置法律”。西夏建立后,各代君主不断修律。据现在资料证明,西夏至少在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就已经有了称作“律令”的法典。而现存的西夏法典,是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颁布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从编纂体例和内容看,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沿袭了唐宋法律的内容,如有关“十恶”、“八议”、“官当”的规定等;又大量保留了党项部落原有的习惯法内容,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西夏的刑事法律就其基本原则和内容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唐宋法律的影响。唐宋法律中的一些量刑原则和罪名,也被西夏所沿用。不同的是,西夏结合了本民族的某些习惯以及实际情况,对于某些犯罪的规定以及刑罚的适用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体现了自身的特点。
重刑主义是西夏的一般原则。西夏的开国之君以刑法作为威慑手段,奉行重刑主义原则。李元昊建国时,他的重要支持者、野利部的野利仁荣就提出:“商鞅竣法而国霸,赵武胡服而冰强”,主张按照党项民族的状况和风俗,“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以邢赏”。这一原则在西夏法律内容上得到具体的体现。首先,从法律内容来看,对于一些恶性犯罪以及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犯罪,在量刑上一般都是适用重邢,如侵犯财产的犯罪,破坏牲畜的犯罪和军事犯罪等。其次,在刑罚制度方面,出现了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按行为人身份来定罪量刑,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西夏法律自然也不例外,而且在内容上,比前朝法律的规定更为具体。
西夏法律关于土地买卖方面,与宋朝法律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在于不承认不动产地另的先买权。如以接邻而强买要判处刑罚。买卖关系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双方情愿的基础上,禁止依仗官府权势强买强卖:“诸司有应派人买种种官之物、杂财产、树草碳等,及临时买畜、物等,诸家主双方情愿,可买卖,不许强以逼迫买取。若违律强以逼迫买取,一律以强买取物之价相较,少则徒一年。”
西夏法律关于罪名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沿袭了唐宋法律的相关内容,但同时又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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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恶。
西夏沿用了“十恶”罪名,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看,“十恶”之名显然是从宋朝法律翻译的,所以具体名称略有变化,分为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十种。具体内容与唐宋法律相比也有所不同。
2、贪赃
西夏法律将贪赃罪分为受贿与行贿两类。
1)受贿。分为“枉法受贿(贪污)”和“不枉法受贿”两种情形。与中原传统的枉法赃、不枉法赃罪相同。
2)行贿。对行贿者比照受惠者之犯论处。此外,中间说情者及传贿的比照行贿者减罪一等论处;讲清的比照传贿的再依次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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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杀牲口罪。
西夏再最初是一个游牧民族的政权,而在其后扩展的过程中,农耕经济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加上不断地进行战争,对于牲畜的需求很大,因此,法律上对于牲畜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关于畜牧使用好保护的规定就有十条之多。
4、军事犯罪
西夏政权是在武力扩展中建立起来的,因此,西夏政权建立后,继续推行对外无力扩张的政策,经常发动对外战争。为了保证对外战争的胜利,在法律上对有关军事的犯罪作了详细、具体的跪定。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直接与军事方面有关的规定就有三卷,近两百条之多。成为西夏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西夏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并不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习惯地影响。西夏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普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由地方官府受理,京师的案件则由中兴府和御史审理。在官府受理案件后,“不许越司另告他处”。违反者,不论是告诉者,还是受理的官员,都要收到处罚,有官者罚马一匹,庶人杖十三。
对于事实明白而罪犯据实不说实话的,允许三番拷问。但是对于违法拷讯、无理拷打、导致被拷打者死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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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以及长期徒刑不得超过四十天。有期徒刑服役者不得超过20天,其余案件必须在十天内审理完毕。若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审理完毕的,承办人员必须处以杖十三,有官者罚马一匹。
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和适用法律的准确,审判衙门除了专门负责审讯问的“案头”、“司吏”等官吏外,另设一个“律案检”。所有审判的刑事案件,经过审问后,由官吏将应有罪情记录在案,冰在案卷后留有空白处,经主管官员确定罪名后,由律案检在法律中找出相应的条文,用红字写于空白处,作为量刑的依据。如果负责审问的官吏定罪有误或者负责检索法律的官员引用法律有误,以及有受贿、报复等情形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可窥得,法制在于少数民族政权,也不是毫无建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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