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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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年,北方的女真首领阿骨打建立了进过,并与1125年灭了辽国,随后又南下灭了北宋,并将其疆域扩展至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成为与南宋对峙的又一个少数民族政权。进过同样大量吸收了汉民族地文化,建立了各项制度。
进过在建立初期,在法律上基本是沿袭了女真族的习惯法,以所谓“祖宗旧俗法度”为治国之本。在先后政府的原辽、宋地区,则基本上是按照当地原有的契丹法律或者宋朝法律。随着金国政权的逐步稳固,在法律制度上,也开始了继承汉族法律文化,并吸收女真固有法律的立法活动。金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9),以女真习惯法为基础,“兼并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了《皇统制》,这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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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皇统制》颁行之后,金国又先后颁布了《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例》登,造成了多种法令并行的局面,“或同罪异罚,或轻重不论,或共条重出,或虚文赘意,吏不知适从”。为此,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设立了专门机构,由大理卿负责,召集精通法律的人士共同参与,以《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例》登为基础进行修订。基本原则时:凡是《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及律文没有固定的,以及疑而不决的,取旨定夺;《军前权宜条例》中可以作为常行制度的,也予以保留。共定为1190条法律,编成12卷,并于大定二十二年(1182)正式颁布,时称《大定重修条制》。经过这次法律修订,金国的法律基本上实现了汉化。
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以《大定重修条例》众制、律混淆,不便适用为由,下令重新审定律令,并设置详定所,作为专门的修订法律的机构,至明昌五年(1194)基本完成,是为《明昌律义》,但由于《明昌律义》的内容与《大定重修条例》差异较大,一旦颁布,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在大臣们的建议下,以知大兴府事、御史中丞等人为校定官,大理卿、户部侍郎等人为复定官,重新修订法律。这项工作完成于泰和元年(1201年),内容上基本是沿袭唐律,只是增加了赎刑的数额和徒刑的年限,删除了47条不合时宜的条文,另外新增了149条,略有修改的有282条,加上还有几条拆分的条文,共计563条。此外,还修成《泰和令》、《新定涑条》、《六部格式》,从而形成了与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并行的法律体系。
金国初期的刑罚比较简单,轻罪加以杖责,“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知道《泰和律义》众,才仿效唐宋制度,确定了以五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
1、杖刑。
2、徒刑。
3、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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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国的刑罚制度确定的事件比较晚,加上受到女真习惯的影响,事实上刑罚的执行是非常混乱的。以杖刑而言,据《金史 邢志》记载:“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至于官员法外用刑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在《金史 酷吏传》中就有记载:“徒单左丞思忠好用麻锥击人,好‘麻锥相公’;李运使特立号‘半截剑’言其短小锋利也;冯内翰璧号‘冯刽’;雷渊为御史,至蔡州得奸豪,杖杀五百人,号称‘雷半千’。又有完颜麻斤出,皆以酷闻。”
虽然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但是在刑法内容方面,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做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除了依法治罪以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其次,缩小了“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虽然也沿袭了“八议”制度,但是在实际上,对于“八议”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金史 邢志》中说:“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金海陵王时,皇族阿鲁补因为“取官舍材木构私第”而获罪,依法可以“议勋”、“议亲”,但海陵王认为:“国家立法,贵贱一也,岂因亲贵而有异也?”结果还是把他处死。金世宗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为奏,但金世宗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也。”其后,又于大定二十六年(1186)做出规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因此,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其三,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枉法及徇私舞弊的卫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的风气,于大定八年(1168)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凡是官员犯赌博的,“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其理由时“杖者,所以罪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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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初职官的设置比较简单,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由军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至金熙宗改革后,逐步仿效汉人制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司法制度。金国效仿唐朝的制度,建立了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值得一提的是,金国中央司法机关的官员、令吏皆由汉人和女真、契丹人分任,并设有译吏担任翻译,避免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语言不同而造成误判。
金国的地方制度参用宋朝制度,分设路、府、州、县,以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在州府设推官、知法等属官协助长官处理司法事务。此外,还仿照宋朝制度,在各路设提刑司,“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等事,最哦为中央司法派出机关,以提刑使为长官,其下有副使、签事、提刑、知事、知法等属官。知法亦设汉人、女真、契丹各一人。
从种种规定和制度来看,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长期被现代汉文化所不重视的一个高度法制文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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