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宋朝的司法制度 [公社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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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司法制度以严密赡详而著称,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颇具特色。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全国司法案件的审判,设审刑院,以知院事为长官。凡天下上奏案件,先经过审刑院登记备案,然后由大理寺裁判,刑部复审,再由审刑院核审,皇帝裁决,最后付中书下达执行。神宗元丰三年(1080),撤销审刑院,并入刑部。
大理寺为议刑机构,负责判决地方上奏的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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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设有刑狱机构,除拥有司法监督外,御史台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之长。侍御史知杂事为其副职。下分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御史台受理官员犯法的重大案件或者奉旨审讯皇帝下达的诏狱。
地方司法体制实行州(府、军、监)、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有路。宋代的路级区划是由监察区行政区过渡建立的。审判管辖大致分为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地区管辖三种。
县级审判权限为杖以下罪,只能对杖以下的案件判决产生法律效应。
州级有权判决县级报呈的徒以上案件,本身也受理诉讼、审讯案件。
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机构负有本路州县刑案、平反冤狱之责,是一种监督性措施,以弥补州县诉讼制度的不足。
宋代京师,为皇族、达官贵人居住地,同时又是全国政治和文化中心,“狱讼之间,尤为繁剧”。治狱机关有开封府院(南宋为临安府院)、开封左右军巡院、御史台狱、大理寺狱、三司及各寺、监刑狱、共约二十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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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指宋代对朝廷命官、皇族宗室人员以及军人案件的管辖。
地区管辖。即是案件由犯罪地审判机构审理,之后将案情通报所在地区官府。
宋朝的起诉和受理手续比较简单,也不需要具备保护人姓名,甚至一张白纸也可以起诉,伴随着宋代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诉讼活动日渐频繁,简便的起诉状已经不再适合,容易产生错告、乱告等现象,于是起诉状的书写手续逐渐严格起来。规定平民百姓的诉状由书铺统一书写,还得由人保识才能投呈,法官开庭审讯,据此传唤起诉人,以防诬告。
宋代将官府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限称之为“务限法”。规定农忙时节不受理民事案件。农忙过后十月一日为“务开”,是受理案件的时间。
宋代十分重视证据的收集。由于宋代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证据的采集提供了条件,使得宋代的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化。
宋代司法活动中证据的应用极其广泛。徽宗时规定,审讯盗窃案,务必要查处窝藏赃物和地点,否则法官要受到徒二年的处罚。换言之,只有查处赃物才能给人定罪。在田宅买卖发生纠纷时,有官印的契约是法官判案的最主要的证据。,“官司定夺,止凭契约”,如杀人案的处理,必须要有尸首可验,如无,则作为疑案上奏朝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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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尸体检验。
南宋法学家宋慈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宋代司法极为注重尸体检验工作,制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规定要有初检、复检程序。官府接到报案之后,必须立刻派遣官员前往案发地进行初检。检验官,在县,由县尉负责;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检验完毕即时向上级汇报。然后由上级部门派遣复审官进行复检,对初检加以核实,监督有无错误和伪弊。宋规定,复检官与初检官不得有关联,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检验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状。南宋孝宗淳熙元年(公元1174年),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创制了检验要点、注意事项。宁宗嘉定四年(公元1211年),宋又印制颁布了“检验正背人形图”。这是一种供检验用的人形正背图状,检验官根据尸身伤痕点依样画于图状上,验状直观明了,从而方便了检验工作,也减少了检验中的失误。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建宁建阳人(今属福建)人。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进士,补信丰县主簿。因参与镇压农民反抗有功被推荐为知县,在任期间有善政。升任广东提点刑狱。时吏多不奉法,案件积累很多。宋慈经过八月时间审理,处理了两百多件死刑案。此后又任江西、湖南提点刑狱,先后四次担任路的提点刑狱,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他在总结当时的司法检验成果的基础上,攥写了《洗冤集录》。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推动我国古代法医学地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淳佑九年(1249年)任广东经略抚使,同年去世。宋理宗特“御书墓门以旌之”。
宋太祖以兵变方式建立政权后,惩五代诸侯割据之乱,采取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原则。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修攥编定了大量法律。有灵活变通的法律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与之相适应,宋政府制定了较为周密的民事法律制度,内容十分广泛。,诸如契约制度、典权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等。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编户齐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一定的人身自由权。这对稳定社会秩序。调整生产关系,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最为完善的,对于减少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南宋《检验格目》的颁布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洗冤录集》作为我国法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学史上最高的一部系列法医学著作,代表了宋代法医所取得的成就,表明了宋代法医学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首次出现了书铺这样专门的公证机构,其班里的公证事务涉及法律诉讼、婚姻、田产买卖、科举等内容,在宋代司法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有的这些成就,都是值得我们后人骄傲和称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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