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狼原创]关于<<广告法>>修订的几点看法!
文章提交者:nihao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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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到2会召开的日子了想到在过去的一年关于广告方面发生过不少的事情有一些想法.关于<<
广告法>>修订我认为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一,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了广告是无处不在但是>没有就现在的广告进行明确的分类和定位.我是这
样认为的应该将广告分为3大类1为行政广告发布者为政府或着政府的机关单位,这样的一些方面的
广告应该由发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想必大家也知道现在有很多的形象广告都有某级政府发布
了)2为商业广告这样不用说大家就明白是什么了.是一些公司或个体经营着为推广其产品而发布的
内容.我想>将广告准确的分类便于管理很有必要.商业广告就不能想在什么地方出现就可以在什么
地方出现啊!商业广告广告的主管还是工商行政机关3为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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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约束>应该明文规定在广告中出现的以现实人物说明其产品的功能功效的证明应
当真实有效如不则不但可以处罚广告发布者也可以同时处罚出现在广告中的现实人物并可以责令向
大众道歉.事例就说去年某名人代减肥茶就可以算上啊
第三,对于广告载体的审核责任加强管理.现在的一些媒体为了金钱不关广告的内容随意的发布,只要有钱
什么都可以广告都可以发.这样是很不正常的行为>应该规定作为广告载体的媒体责任.媒体对其发布
的广告有严格审查的责任,否则出现为规违法的广告其发布媒体承担连带责任并处其广告收入的3到5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倍罚款.
第四,关于广告发布者在其发布的很多广告上大玩文字游戏.在最后都写上其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我们
可以堵上这样的漏洞,规定凡是出现最终解释权归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为违法广告并处罚金.还有一个关
于房地产的广告虚假问题可以专门规定关于房地产的广告最后都要强制标明次广告可否为房产合同的
一部分.这样大家就很清楚的知道可以相信的广告为次广告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而上面标明次
广告不可以示为房产合同的一部分.就是为宣传而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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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关于公益广告的发布媒体应该有个比例占其年投放广告的5%相信大家也理解我们的公益广告播放现在
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的想法就是这样的希望大家多谈自己的观点!
本文内容于 2008-2-29 20:38:41 被nihao556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615814_1.html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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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转正: 雁去衡阳 03-0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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