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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原创]许霆该适用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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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许霆该适用什么罪名?


  • 文章提交者:抵抗欲望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 有网友提出许霆的所做所为和菜市场买菜找错钱比较,似乎说法不错.但是考虑到,许霆在第一次无意取得超额纸钞后,于是便萌发了继续多次交易获利的念头,这就是具有主观恶意了.许某无疑是非法占有了它人钱财,或者说不当得利. 但是违法不等于犯罪,特别是刑事罪.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蔬菜交易市场,金额不是特别大,认个错还钱就完事.现在发生在银行和个人之间,而且个人看来是没有办法还钱了(法律不能强制成年人的亲属为他还钱),这就麻烦了.个人认为这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许霆没有硬来,主动出招,“抢劫”!不适合啊。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许霆是公开的占有钱财,他离开广州,也离开故乡,只是希望别人找不到他,一直到忘记他。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他没有主动出招,他的操作本身是很正规的,他只是等着“傻瓜机”自己出钱,比他输入的指令更多的钱。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同263条,显然他也没有抢夺。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显然,虽然许霆声明自己是保护银行的财物,和保管似乎是一个概念,但是显然也太离谱了,没有人愿意认同,因为你跑了。

    我认为,许霆适用的罪行是: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显然,许霆使用柜员机是信用卡合同下的一个履约过程,在信用卡(含借记/贷记)的密码正确情况下,他有权利对柜员机提出取到钞票的权利。但是他在第一次无意取得超额纸钞后,他没有离开柜员机,他好奇了,再来,再后来的多次操作就不单单是好奇所能解释了,显然是金钱的占有欲统治了他。(换个别人可能也会这样做,但是肯定也有人能抵住诱惑,肯定被吓坏了,赶紧报警。)再后来的过程就不说了,许霆决定自己“保管”钱款,而且不想让人找到他。

    正是许霆第二次取款以后的一连贯的所作所为害了他自己(非常关键)。他没有用相反的作为澄清自己没有恶意,哪怕是仅仅在公司/住处等着人家找他要钱。他逃跑了。我认为一个动作本身其实可能并不够完整,(如杀人,也可能不会被判死刑,而是会被褒奖,因为是正当自卫),并不能构成指控犯罪的充分条件,但是一连贯的动作却可以了。许霆已经明明知道柜员机已经发作成了超级“傻瓜机”了,然后他决定利用它的弱点,“主动”出击,尽管这个按键的动作很常规很多见,但

    是这个时候已经成了他不正当获取银行钞票的手段了。这个行为此刻完全可以被称作是“骗取”了。综上所述,我认为许霆违反了刑法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适用刑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具体几年,看看现在的表现好了,赶紧还钱,认罪。这样,案子结束。最后说一句,银行也有过错,平时也不时不招人好评,但是,不是你的钱,千万别拿,赶紧还了要紧,过正经日子要紧,犯不着东躲西藏了。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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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6 23:25:51
2
  • 发帖心情

    民法,不当得利

  •  
2008-2-27 0:10:04
3
  • 发帖心情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报道.一个好好的人就这么消失了.

    这不是讨价还价的事情,不是说开口1000还价200.根本就是凭空虚构的一个罪名.

    无论结果如何,只要许霆被判有罪,那就是强权的胜利.

    从此,银行将最后一个失误的责任也推到了用户身上,而且还是通过貌似神圣公正的法律武器.

    也是第一次为霸王条款批上了一层完全合法的外套.

    借此以往:

    加油站储值卡加油,多加了,N次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在线交纳通讯费用,多给你了.几个月过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饭馆吃饭,多给你了一份,你又去吃了几次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医院打针,挂了一个号.护士没仔细看多打了几针.过了几天,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买了套房子,发觉实际大小比套餐上的大,住了1年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上学交了一年学费,结果上了3年.毕业典礼,警察上门,你是盗窃.

    ..............


    郑重声明,这决不是玩笑.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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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8-2-27 6:38:39
4
  • 发帖心情

    大多数中国人似乎还是认为动机比行为更能决定是否有罪,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干了违法的事,大家就会同情他,甚至法官也会轻判。可是有人有了不好的目的,但完全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人们还是会认为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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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1069389
  • 工分:3041
    本区职务:会员
2008-2-27 8:37:07
5
  • 发帖心情

    连续一百次非法提取现金~(铁证)

    携款逃走挥霍一年被抓获~(铁证)

    他坐牢是坐定了~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只是因为两个要素~(巧合与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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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学博识知礼义,宁静专心通教理。
    鸟语夕阳人不见,金银花安笑江流。
  •  
  • 军号:130
    头衔:英雄儿女
  • 工分:42893 / 排名:4130
    本区职务:会员
2008-2-27 8:40:23
6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3楼的发言: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如果仅仅从行为本身考虑是不够完整的,必须考虑来龙去脉和后果,我已经举了"杀人"的例子;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我也是这么描述的,但是行为的正常不能掩盖结果的不正常.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买卖欺诈案,也就是想办法拿到货后没有付钱就跑了嘛,他的骗局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行为,除了最后一步;

    "反咬"一口说是盗窃,我已经否认这是盗窃;

    "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这个现象是不正常的,应该纠正改进;

    "银行将最后一个失误的责任也推到了用户身上",银行有过失,有漏洞,不等于你可以而已去拿人家的钱,拿了要还.金额巨大还逃,刑罚是逃不掉的;

    "加油站储值卡加油,多加了,N次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等等,举例不当.我一再说明不是盗窃,而且许霆案在于他在知道取款机工作不正常后蓄意去骗取不属于他的钱(有主观恶意),金额巨大,他的逃跑使得他的恶意不容推翻. 你举的例子不具有主观恶意,或难以证明主观恶意,且一般金额不大,多为改正/赔偿了事,所以实际生活中很难有这样的刑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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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116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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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职务:会员
2008-2-27 9:07:04
7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3楼的发言: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

    说的太好了。无罪。


    你的钱跑到我的帐户上来了,我取了便取了,你能证明是你的,还你便是了,你还反咬一口说我盗窃,那就别想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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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9:48:59
8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aaa99866 在第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3楼的发言: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

    说的太好了。无罪。


    你的钱跑到我的帐户上来了,我取了便取了,你能证明是你的,还你便是了,你还反咬一口说我盗窃,那就别想要了。

    大哥,你搞错了.不是"你的钱跑到我的帐户上来了",帐户没有出错,而是柜台机出错了,输入100指令,出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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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116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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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职务:会员
2008-2-27 9:58:18
9
  • 发帖心情

    不管谁出错了,反正我从我自己的帐户里面取钱,我没错。柜员机出错了,你去找厂家索赔,银行出错了,你们就该自己整顿。你不小心把你的东西送给了我,我还你就是了,我暂时没钱还你,你也不能抢啊!

    本文内容于 2008-2-27 10:04:23 被aaa99866编辑

  •  
2008-2-27 10:02:12
10
  • 发帖心情


    当你一次二次取款,已经证明了柜员机出错的事实,就应该终止行动,

    不应"趁柜之危"继续。

    应按"民法"之不当得利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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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到山花烂漫时.
    她在丛中笑.
2008-2-27 10:22:39
11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aaa99866 在第9楼的发言:
    不管谁出错了,反正我从我自己的帐户里面取钱,我没错。柜员机出错了,你去找厂家索赔,银行出错了,你们就该自己整顿。你不小心把你的东西送给了我,我还你就是了,我暂时没钱还你,你也不能抢啊!

    这样想似乎有道理,但是,事件的发展不是这样.许霆是多次取款,具有恶意.如果他仅仅取"两三次",然后一直在公司/住处等着人家找他要钱,然后那时候,第一时间主动承认取钱是实(这时千万不要开玩笑否认),解释他不过是不愿上门还钱,而是要银行上门讨钱,还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失误.这样的话,就很难认定他有主观恶意.事情解决了,皆大欢喜了 而许霆呢,他取了N次,然后离开广州了,为了防止人家找到他,他四处漂迫,更严重的事,他还开始花这笔钱,这一连串的行为压死了他是恶意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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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11:40:38
12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老知青陈大爷 在第10楼的发言:

    当你一次二次取款,已经证明了柜员机出错的事实,就应该终止行动,

    不应"趁柜之危"继续。

    应按"民法"之不当得利来认定。

    我个人认为,许霆有"不当得利".很多犯罪活动都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也可以根据情节启动刑事审判.如果许霆的不当得利只有一二百元,那么怎么着也不会受到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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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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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11:47:06
13
  • 发帖心情

    以正当手段获得非正当利益,算贪污罪,或挪用公款

  •  
2008-2-27 11:58:4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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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强奸ATM罪论处

  •  
2008-2-27 12:19:5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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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取钱时发现ATM有问题(属于捡钱),第二次至百余次就是有意识的窃取了,17万在一年的时间内挥霍一空,就凭这一年的挥霍,也得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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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北方血性阳刚的汉子,
    期盼祖国母亲统一的孩子,
    希望中国富强的中华子民.
2008-2-27 12:26: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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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抵抗欲望 在第6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3楼的发言: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如果仅仅从行为本身考虑是不够完整的,必须考虑来龙去脉和后果,我已经举了"杀人"的例子;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我也是这么描述的,但是行为的正常不能掩盖结果的不正常.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买卖欺诈案,也就是想办法拿到货后没有付钱就跑了嘛,他的骗局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行为,除了最后一步;

    "反咬"一口说是盗窃,我已经否认这是盗窃;

    "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这个现象是不正常的,应该纠正改进;

    "银行将最后一个失误的责任也推到了用户身上",银行有过失,有漏洞,不等于你可以而已去拿人家的钱,拿了要还.金额巨大还逃,刑罚是逃不掉的;

    "加油站储值卡加油,多加了,N次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等等,举例不当.我一再说明不是盗窃,而且许霆案在于他在知道取款机工作不正常后蓄意去骗取不属于他的钱(有主观恶意),金额巨大,他的逃跑使得他的恶意不容推翻. 你举的例子不具有主观恶意,或难以证明主观恶意,且一般金额不大,多为改正/赔偿了事,所以实际生活中很难有这样的刑罚案例.

    即便是最后一步,也跟诈骗是完全不同两个概念.

    而事实上金融诈骗而无法可依无罪释放也不是没有过.关键是事后有没有立法填补空白.即便是无法可依定了罪,也是合情不合法.并不能说明就是正确的.中国是要走法制化的道路,法律不能为某些人的情绪所左右.这种判案太荒唐.

    今天你为了照顾社会情绪社会道德,把个无罪之人下狱.明天就有可能为了照顾领导情绪把更多无罪之人下狱.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周围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



    不当得利?笑话

    什么是正当得利?只要你没有违法,就是正当的,法律上就是无罪.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不要混为一谈.

    还是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他的言论,但是我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不能因为道德上的亏欠就一棍子打死.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举的例子跟本案本质上没有丝毫的不同.都是不当得利.都是一方疏忽导致另一方得利.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至于盗窃,那是法院给许霆定的罪名.

    不能由法官去主宰法律,只要想定他罪,就从法律上任意找个条款自己解释.

    法律是讲究无罪推定,而不是事先认为他有罪再去想安个什么罪名比较好.


    中国现在什么都不缺,就是欠公平欠公正.发回重审就更加说明了这一切.


    也许你认为他做错了,就该得到惩罚.可错的标准在哪里???

    中国没有陪审团,一切都是依法办案.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法律法规.而不是杀鸡敬猴!!!!

    需要的是法制,而不是德治或人治.

    不能遇见有势力的就说是证据不足,遇见无背景小民就想方设法织罗罪名.


    社会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制度,而不是青天大老爷.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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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8-2-27 15:34:2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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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16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抵抗欲望 在第6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3楼的发言: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莫须有都说不上.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

    这点,几乎不需要举什么例子.要举例就是侮辱你自己的智商.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不同的仅仅是银行多给了钱.

    本案的核心就是:用户取钱,银行多给了钱,就反咬一口说是盗窃.

    在这个背景下的却是: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

    请问:这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更何况本身就无法可依,居然就能判刑.还是无期.如果不是......

    "法律是从行为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动机",如果仅仅从行为本身考虑是不够完整的,必须考虑来龙去脉和后果,我已经举了"杀人"的例子;

    "许霆从行为上,无论哪一次取款,跟任何一个正常取款人从操作手续上都没有任何不同",我也是这么描述的,但是行为的正常不能掩盖结果的不正常.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买卖欺诈案,也就是想办法拿到货后没有付钱就跑了嘛,他的骗局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行为,除了最后一步;

    "反咬"一口说是盗窃,我已经否认这是盗窃;

    "银行少给钱,给假钱,吃卡,不给钱,银行都没有任何责任,全是用户负责."这个现象是不正常的,应该纠正改进;

    "银行将最后一个失误的责任也推到了用户身上",银行有过失,有漏洞,不等于你可以而已去拿人家的钱,拿了要还.金额巨大还逃,刑罚是逃不掉的;

    "加油站储值卡加油,多加了,N次后.警察上门,你是盗窃."等等,举例不当.我一再说明不是盗窃,而且许霆案在于他在知道取款机工作不正常后蓄意去骗取不属于他的钱(有主观恶意),金额巨大,他的逃跑使得他的恶意不容推翻. 你举的例子不具有主观恶意,或难以证明主观恶意,且一般金额不大,多为改正/赔偿了事,所以实际生活中很难有这样的刑罚案例.

    即便是最后一步,也跟诈骗是完全不同两个概念.

    而事实上金融诈骗而无法可依无罪释放也不是没有过.关键是事后有没有立法填补空白.即便是无法可依定了罪,也是合情不合法.并不能说明就是正确的.中国是要走法制化的道路,法律不能为某些人的情绪所左右.这种判案太荒唐.

    今天你为了照顾社会情绪社会道德,把个无罪之人下狱.明天就有可能为了照顾领导情绪把更多无罪之人下狱.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周围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



    不当得利?笑话

    什么是正当得利?只要你没有违法,就是正当的,法律上就是无罪.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不要混为一谈.

    还是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他的言论,但是我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不能因为道德上的亏欠就一棍子打死.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举的例子跟本案本质上没有丝毫的不同.都是不当得利.都是一方疏忽导致另一方得利.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至于盗窃,那是法院给许霆定的罪名.

    不能由法官去主宰法律,只要想定他罪,就从法律上任意找个条款自己解释.

    法律是讲究无罪推定,而不是事先认为他有罪再去想安个什么罪名比较好.


    中国现在什么都不缺,就是欠公平欠公正.发回重审就更加说明了这一切.


    也许你认为他做错了,就该得到惩罚.可错的标准在哪里???

    中国没有陪审团,一切都是依法办案.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法律法规.而不是杀鸡敬猴!!!!

    需要的是法制,而不是德治或人治.

    不能遇见有势力的就说是证据不足,遇见无背景小民就想方设法织罗罪名.


    社会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制度,而不是青天大老爷.

    看到你的发言,觉得是不是有些激进啊,犯不着啊,可能我的发言中有些态度没有表达清楚,一开始有点和稀泥和中庸的意思. 但实际上,许霆一案起先我也很不服气,觉得判得太重了,后来我再考虑是不是彻底推翻甚至可以判无罪啊,但是经过最后的慎重思量,我觉得他还是涉嫌触犯刑律.当然,罪名我是仔细看《刑法》后确认的,我认为是符合的。如果你不能推翻我的论断,而觉得我的思路有问题的话,我无话可说。按照你的观点,在实践中,公诉人(检察院)不可能每次指控都成功,既然有不成功的时候,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他们是有“定罪僻”,蓄意冤枉好人呢?等等。我觉得不合适吧。被告方亲友团不也“找茬”,想着推翻法院原来的论断吗?大家都在法庭上公平论辩嘛,也没有人剥夺了许霆他说话的权利。咱们就事论事好了。

    再说前面的话,关于罪名,我是很仔细考虑的。实际上,我自己也推翻了很多“罪名”,因为不够精确相符,比如盗窃/抢劫等。刑法有很多罪名,有的定罪范围狭窄精确,有的宽阔粗放,前者其实在包括在后者之列.我相信,即使刑法删除了前者罪名,判案还是在后者中找到依据,不过处罚往往就轻很多.比如男性同性性侵犯,由于修改了刑法,现在已经不能归入强X罪,因为不是妇女,但是还是可以引用其它条款,如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或许还有别的条款可以引用.我的观点是,一部成功的刑法必须能制止和预防恶行.

    我打的比方中的诈骗不一定真是诈骗罪,一个罪行要交代很多细节和背景\前提,这一点我不太严谨. 比如大家日常所说的抢劫财物其实很多是抢夺罪. 我也不认为许霆是诈骗,他没有出"障眼法""迷魂汤"这样的诈术让人上当掏钱.他是主动利用机器的失误拿到钱.,这不是"诈"骗,但说是"骗"还是可以的! 主动利用他人的一时疏忽(这里指机器的失误)进行交易,他此时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 比 公平交易所能拿到的 更多的金钱, 这样已经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明知不公平,还要主动利用他人的一时疏忽(机器的失误)进行交易,这不是骗钱吗?怎么会是正当的呢? 结合案件的环境,根《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注意,它这里不是强调要别人论证你非法,而是要持有人自己论证自己合法)。我的结论是,这多拿的钱是不正当的。

    最后,如果你还要辩论"公平",这就没有办法辩论了,因为作为法律的基石,它是没有概念解释的,它只活在大家心里.就像你要质疑数学的公理(比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一样,我没有办法解答你. 以上发言,纯属个人不成熟想法,欢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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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17:27:20
18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抵抗欲望 在第17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48017337 在第16楼的发言:
    ......

    即便是最后一步,也跟诈骗是完全不同两个概念.

    而事实上金融诈骗而无法可依无罪释放也不是没有过.关键是事后有没有立法填补空白.即便是无法可依定了罪,也是合情不合法.并不能说明就是正确的.中国是要走法制化的道路,法律不能为某些人的情绪所左右.这种判案太荒唐.

    今天你为了照顾社会情绪社会道德,把个无罪之人下狱.明天就有可能为了照顾领导情绪把更多无罪之人下狱.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周围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



    不当得利?笑话

    什么是正当得利?只要你没有违法,就是正当的,法律上就是无罪.

    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不要混为一谈.

    还是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他的言论,但是我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不能因为道德上的亏欠就一棍子打死.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举的例子跟本案本质上没有丝毫的不同.都是不当得利.都是一方疏忽导致另一方得利.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至于盗窃,那是法院给许霆定的罪名.

    不能由法官去主宰法律,只要想定他罪,就从法律上任意找个条款自己解释.

    法律是讲究无罪推定,而不是事先认为他有罪再去想安个什么罪名比较好.


    中国现在什么都不缺,就是欠公平欠公正.发回重审就更加说明了这一切.


    也许你认为他做错了,就该得到惩罚.可错的标准在哪里???

    中国没有陪审团,一切都是依法办案.

    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法律法规.而不是杀鸡敬猴!!!!

    需要的是法制,而不是德治或人治.

    不能遇见有势力的就说是证据不足,遇见无背景小民就想方设法织罗罪名.


    社会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制度,而不是青天大老爷.

    看到你的发言,觉得是不是有些激进啊,犯不着啊,可能我的发言中有些态度没有表达清楚,一开始有点和稀泥和中庸的意思. 但实际上,许霆一案起先我也很不服气,觉得判得太重了,后来我再考虑是不是彻底推翻甚至可以判无罪啊,但是经过最后的慎重思量,我觉得他还是涉嫌触犯刑律.当然,罪名我是仔细看《刑法》后确认的,我认为是符合的。如果你不能推翻我的论断,而觉得我的思路有问题的话,我无话可说。按照你的观点,在实践中,公诉人(检察院)不可能每次指控都成功,既然有不成功的时候,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他们是有“定罪僻”,蓄意冤枉好人呢?等等。我觉得不合适吧。被告方亲友团不也“找茬”,想着推翻法院原来的论断吗?大家都在法庭上公平论辩嘛,也没有人剥夺了许霆他说话的权利。咱们就事论事好了。

    再说前面的话,关于罪名,我是很仔细考虑的。实际上,我自己也推翻了很多“罪名”,因为不够精确相符,比如盗窃/抢劫等。刑法有很多罪名,有的定罪范围狭窄精确,有的宽阔粗放,前者其实在包括在后者之列.我相信,即使刑法删除了前者罪名,判案还是在后者中找到依据,不过处罚往往就轻很多.比如男性同性性侵犯,由于修改了刑法,现在已经不能归入强X罪,因为不是妇女,但是还是可以引用其它条款,如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或许还有别的条款可以引用.我的观点是,一部成功的刑法必须能制止和预防恶行.

    我打的比方中的诈骗不一定真是诈骗罪,一个罪行要交代很多细节和背景\前提,这一点我不太严谨. 比如大家日常所说的抢劫财物其实很多是抢夺罪. 我也不认为许霆是诈骗,他没有出"障眼法""迷魂汤"这样的诈术让人上当掏钱.他是主动利用机器的失误拿到钱.,这不是"诈"骗,但说是"骗"还是可以的! 主动利用他人的一时疏忽(这里指机器的失误)进行交易,他此时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 比 公平交易所能拿到的 更多的金钱, 这样已经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明知不公平,还要主动利用他人的一时疏忽(机器的失误)进行交易,这不是骗钱吗?怎么会是正当的呢? 结合案件的环境,根《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注意,它这里不是强调要别人论证你非法,而是要持有人自己论证自己合法)。我的结论是,这多拿的钱是不正当的。

    最后,如果你还要辩论"公平",这就没有办法辩论了,因为作为法律的基石,它是没有概念解释的,它只活在大家心里.就像你要质疑数学的公理(比如,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一样,我没有办法解答你. 以上发言,纯属个人不成熟想法,欢迎批评。

    呵呵,是有点亢奋了~~实在是看不过眼....对事不对人,别介意.

    我认识一些法院的人,对于其某些黑暗面还是略知一二的.说多了被河蟹.只好愤怒一把.虽然有点以偏概全之嫌,但这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中国法律的不足之处.


    另外银行的做法太过于强势,其所有规章制度让他面对消费者时都处于不败之地.这也是我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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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8-2-27 17:38:07
19
  • 发帖心情

    我反对 不当得利 这一说



    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在“交易”的前提下,可取钱能算是交易嘛??????如果算是交易的话,那么银行赚了我们多少钱??银行算是商业机构嘛???????



    我只能承认这是“不义之财”。因为是在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摄像头监控下在自己的帐户里光明正大的渠道取钱。 并且此次操作并未达到取钱的最终目的:把卡里的钱取光。因此银行还要为取不光钱自己的错误造成储户麻烦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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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8-2-27 17:38:42
2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aaa99866 在第19楼的发言:
    我反对 不当得利 这一说



    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在“交易”的前提下,可取钱能算是交易嘛??????如果算是交易的话,那么银行赚了我们多少钱??银行算是商业机构嘛???????



    我只能承认这是“不义之财”。因为是在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摄像头监控下在自己的帐户里光明正大的渠道取钱。 并且此次操作并未达到取钱的最终目的:把卡里的钱取光。因此银行还要为取不光钱自己的错误造成储户麻烦而负责。

    银行就是商业机构~

    你存的钱银行拿去放贷~笼统一点就是买卖货币.

    但同时银行又是服务行业.所以尽管是不当得利,但却是银行服务不到位所至.

    银行把自己的服务失位,推卸给用户,更企图以法律手段制裁.这是我所不能容忍的.

    平常ATM吃钱,吐假,便秘,等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我们都忍气吞声.

    可如今却是银行越来越无法无天.他自己的漏洞越大,用户受到的损害反而越高.

    无论是资金挪用,不良贷款,营业员失误,ATM机故障.损害的都是我们这些终端客户.而他自己却可以靠着不受约束的内部条例继续欺善怕恶为所欲为.

    这次居然连这么简单的是非原由都可以颠倒黑白,叫我怎能不愤怒.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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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8-2-27 17:50:35
21
  • 发帖心情

    其实很容易,也很简单

    不当得利和非法占有


    类似得事情其实出现过,几年前在报纸上面就看到过,那个案例是柜台出纳给错了钱,不过仅仅几千而已,虽然那位直接离开柜台,但是没有潜逃。在警察找到以后就直接归还了。所以被判处不当得利和非法占有,但是没有给于刑事处罚。


    我个人认为许霆案出人意料得结果恐怕与相关责任方得压力有关。

  •  
2008-2-27 18:17:03
22
  • 发帖心情

    楼主的文章俺没看

    俺就想到一个香港词儿——行为不检

  •  
2008-2-27 19:37:50
总页数 1 1 页 [共有 22 条记录] 分页: [1]   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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