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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艳门照事件之法律问题
近期网络上盛行流传的艳门照事件,已经引起我国2地警方的足够重视,自吉林省出台有关浏览艳门照图片,属于违法应为,应给予处罚以来,中央及香港警方也做出了相关的文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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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理论角度讲,浏览和收藏艳门照图片是否违法,我们还应给与理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规定的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已经明确了犯罪的概念及性质,我们分而述之,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制作、贩卖应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想社会发行销售淫秽物品,而传播的主观方面是在某一环境范围内向不定的多数人进行发行流传,其2者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公共道德利益,妨碍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主体方面,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前者应为制作人和贩卖人,而后者第三百六十四条为传播人,传播人的定义广泛,在实践中包括淫秽音像的播放者、复制者等。例如在网站发布淫秽图片、视听资料的人,放映厅播放人员等。而对于去浏览、收藏淫秽物品的人是否犯罪,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
有案例,我国某省某市居民夫妻2人在家中浏览淫秽录像带,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了处罚,当事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反响,法学界认为,这样的处罚行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致使事件的结果发生了很大的转折。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公民在特定的范围内,(家庭内部)在不对外界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浏览淫秽图片及视听资料,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
从淫秽物品的定义角度分析,我国刑法以给出明确定义,即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而艳门照事件中的林林总总很明显的是符合我国对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的。也就是说制作、贩卖、传播这些图片和视听资料是犯罪行为,而个人浏览和收藏这些照片,仅能认定为潜意识犯罪行为,即犯意。因为,收藏者无法排除他未来的犯罪牟利行为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犯意是不受刑事处罚的。至于各地方的文件规定,也仅仅是处于社会秩序管理角度给与调整,其总体不能违反立法原则,即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特定隐私范围内,主观上仅仅是出于浏览和收藏艳门照事件的图片及视听资料,而不侵犯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是不刑事法律调整的。当然,文章不是鼓励大家去作为,而是希望大家了解这个法学理论。还望大家指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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