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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原创]发言人确认,台湾海峡是中国的内海,更是中国的领海<版主已阅> 本文共 10796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万邦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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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原创]发言人确认,台湾海峡是中国的内海,更是中国的领海<版主已阅> [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万邦来朝 加贴在 海军论坛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31.html

有网友提问:“怎么还在说台湾海峡是中国领海呢?领海只有12海里!内海除外,像渤海!台湾海峡的宽度是文中提到的两个海峡可以比的吗?”


发言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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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台湾海峡,是我们的内海,所以说,台湾海峡是我们的领海.

反过来说,领海,不一定是内海.而内海,必定是领海.


1.台湾和大陆,都是中国的领土.

2.南海和东海,都是中国的领海.


3.也就是说,台湾海峡的东西两侧和南北两侧,总之是四面八方,三百六十度,全都是中国的具有完整主权的领土和领海,理所当然,台湾海峡,就是中国的内海,因此,也就更是中国的领海. 与宽度,长度,没有任何关系.宽度再宽些,长度再长些,面积再大些,也仍然是中国的内海,也必定是中国的领海.任何外国船只,航母,不得再自由地,随意地,蛮横地,无理取闹地,穿越我们的台湾海峡.否则,就是侵略,就是对我中国内海,对我中国领海的,公然侵犯.这必将遭到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海陆空三军的严厉打击和彻底消灭.


兄弟们,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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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不明白,我就要对你"当头棒喝"了.



对一个中国人而言:


任何否定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言论,都是反动言论.

任何否定台湾海峡是中国领海的言论,都是卖国言论.


对一个外国人而言:


任何否定台湾海峡是中国内海的言论,都是反华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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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否定台湾海峡是中国领海的言论,都是侵略言论.



2008.02.14.万邦来朝.北京.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直线基线”“低潮基线”“12海里领海线”“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作图如下,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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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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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实例,群岛直线基线 被日本利用,“隔断”我进入太平洋公海的通道。

因此,我们要收复钓鱼岛,收复琉球群岛.打通进入太平洋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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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

两个倭寇的走狗, 在 http://bbs.tiexue.net/post_2577840_1.html [原创]台湾海峡中国领海示意图 发的“卖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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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不是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不得单独,画狗屁的领海线.两个倭寇的走狗,公然用这种方式,分裂我中国领土和领海。请斑竹立即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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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不是国。台湾,是个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没有单独画领海的资格。台湾海峡,是中国的内海,是中国的领海!







它这个“废话”“倭刀”,就是硬要割出一个“公海”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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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中国地图上,画出来的 领海!你们这些要把“台湾海峡”,要把“中国的内海”,要把“中国的领海”,忽悠成“公海”,忽悠成“专属经济区”之徒,就应该,夹上你尾巴,逃走了。还想在铁血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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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洋鬼子”,你说的上个世纪,中国还没有成为强国的时候,发表的“基线声明”吧?


几十年,十几年过去了。现在是21世纪了。现在发表新的声明了!


参考我的画的图,声明一下,红线是中国领海,以直线基线的方法,包括大陆附近各大岛,各小岛在内的,完整基线,特别是包括了琉球群岛,钓鱼列岛,台湾岛,海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中国的领土和领海,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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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八条第2点,涉及到第七条,所以,我们再来仔细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七条,如下:


第七条 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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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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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来给大家先讲讲 第1点: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第一,我国的海岸线,显然是“极为曲折”的,从东北的鸭绿江口,到西南的北仑河口,直线距离估计是四千公里,而大陆海岸线,却有一万八千多公里。

第二,紧接在我国大陆海岸线的附近,有无数的大大小小的岛屿,最明显的有,舟山群岛,钓鱼列岛,台湾岛,海南岛,等等。

第三,因此,具备按“直线基线”法,来测算领海的宽度,也就是说,遇到这样的岛屿地带时,根本就不是以大陆海岸线为基线的,而是以各海岛,各岛屿,各群岛,最外侧的“突点”为“基点”,再用“直线”的方法,连成的“基线”,最后,再在这条“基线”,继续“外延”,或者说“外展” 12海里。这这样一个广阔的范围内,都是我们的领海。

说得更明白一些,大概就是从东北的鸭绿江口,画直线,画到舟山群岛的最外一个岛屿,然后继续画直线,画到钓鱼列岛的最外一个岛屿,再继续画线,画到台湾的宜兰、花莲、台东、鹅銮鼻,再继续画直线,画到海南的“天涯海角”那个“鹿回头”的地方,再继续画直线,画到广西的北仑河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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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领海线,不是等同于大陆海岸线,而是大陆沿海附近的各岛屿的最外各端点的直线连线。


不仅如此,对中国而言,还有两个例外,那就是——


1、“中国南海”,其基线和外展的领海线,不是以大陆海岸线来画定的,而是以南海的沿岸国家的半岛海岸线为基线,来画定的。这就证明,我们的中国地图上,南海的领海线,国界线,是画得非常正确的。就是从广西的北仑河口,沿越南半岛东侧海岸线蜿蜒南下,绕我们的曾母暗沙,掠过印尼(爪洼),沿菲律宾(吕宋)全岛西侧海岸线北上,东出巴士海峡,绕台湾岛东侧,进入浩瀚的太平洋。


2、“中国东海”,其基点和基线,也不是仅仅绕过舟山群岛的最外岛屿,而是从鸭绿江口,沿朝鲜半岛西侧海岸线南下,绕过济洲岛南侧,随中国大陆架一直延展,向东,绕过琉球群岛外侧,再向东,绕过“海外瀛洲”,也就是包括西方列强命名的“北美洲、南美洲、澳洲、南极洲”巨型岛屿的外侧,然后沿菲律宾东侧北上,到巴士海峡处的领海线相连接。可以看出,我们的东海领海线,是无边无际的,在地图上,从来就没有一条什么线,把中国东海封死、堵死的情况发生过。



我再来给大家先讲讲 第6点: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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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的领海,无论东海,还是南海,从来就没有,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了.比如,越南,印尼,它们可以从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比如,菲律宾,文莱,可以从巴士海峡,进入太平洋.比如,日本,它本身就是太平洋岛国,可以从任何一个方向,进入太平洋,它根本不存在被隔断的问题.比如,韩国,朝鲜,他们也可以他们自己的那个"小东海",直接进入太平洋.


相反,恰恰是美国,日本,要在中国的家门口,先霸占琉球群岛,再侵占钓鱼列岛,然后,以这几个岛,为基点和基线,也不提12海里,而是直接要求画中线,平分东海,分割东海.围堵中国进入太平洋的通道,在新加坡,盘踞重兵,泊驻航母,围堵中国进入印度洋的通道.


我们看得很清楚,美国,日本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对联合国组织蔑视,是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严重挑衅.


它们的围堵阴谋,是不能得逞的.我们必将奋起反抗,把它们的阴谋,彻底粉碎!




“直线基线”与“内水制度”捍卫“台湾岛”和“台湾海峡”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和固有领海



看此帖子,就会发现,我们的依据和证据,越来越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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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找来一个“内水制度”管理办法。如果你认可了,我就继续找更多的。如果你不认可。那就请你找出,没有被中国而是被别人国家进行“内水制度”管理办法给我看看。跟下棋一样,我走一步,你也走一步。等你走了一步,我才继续走一步。如何?

以下是我找来的中国“内水制度”管理“台湾海峡”的证据,当然你也许觉得没有100年。但是,我必须等你举出“台湾海峡”被其他国家的“内水制度”长期管理的证据来推翻我的证据之后,我才给你举出更多的更悠久的证据。如何?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间航运事业的发展,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客货运输(以下简称两岸航运)


  第三条 两岸航运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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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是两岸航运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


  (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


 第六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应当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有关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批准。


  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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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船舶资料;


  (三) 海运提单样本;


  (四) 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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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前款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非经交通部批准,外国航运公司不得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双向直达的或者中转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第十一条 为两岸航运业务提供服务的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由交通部批准并予公布。


  任何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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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未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清洁严重的,可以并处取消其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服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于 2008-2-20 10:09:51 被万邦来朝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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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万邦来朝 02-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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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向洋看世界!
  2008-2-14 15: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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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后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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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有道理啊,支持。


 
  2008-2-14 15:50:09
springguo2007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139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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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猛!我狂頂!


 
  2008-2-14 15:56:32
zy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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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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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万,你要冲将军嗦!就这么快你也是篇原创!


 
  2008-2-14 15:58:58
阿卡四七
军衔:武警列兵

军号: 139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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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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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人家小鸟号穿梭了2次,不就是入侵了2次?咋就不打呢?


 
  2008-2-14 15:59:37
博恒
军衔:中国海军中校

军号: 111948
头衔: 渤海舰队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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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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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不是我国内海


 
  2008-2-14 16:03:51
万邦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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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阿卡四七 在第5楼的发言:
那人家小鸟号穿梭了2次,不就是入侵了2次?咋就不打呢?

是的,是"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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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连台湾海峡,是不是内海,是不是领海,大家还在争论,特别是美国太平洋舰队司令基廷的否认.


现在,不一样了,

通过这次的"航母穿越"事件,鉴定为是美国航母,对中国领海的入侵.自从2007年11月22日 感恩节后,到现在,80多天过去了,才恍然醒悟过来,当时,确实被吓蒙了.

通过这个事件,证明"枪杆子里面出主权",我们不能软弱,我们不能忍让,我们必须强硬,我们必须还击.





奖励工分: 雷达三旅 02-2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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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向洋看世界!
  2008-2-14 16:16:28
雪剑三寸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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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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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本来就是我们的内海,这一点毋庸置疑。


 
  2008-2-14 16:24:14
万邦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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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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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博恒 在第6楼的发言:
台湾海峡不是我国内海

你有什么依据,说出你这样的话?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你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不管你是爱党人士,还是反党之徒.

我严正地告诉你: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真理在导弹的射程之内!


如若不服,战场上见.




奖励工分: 雷达三旅 02-2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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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向洋看世界!
  2008-2-14 16:25:25
万邦来朝
军衔:陆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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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帖心情

感谢斑竹,对我的主帖,进行审阅,并放行通过.


 
  2008-2-14 16:29:17
万邦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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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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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雪剑三寸寒 在第8楼的发言:
台湾海峡本来就是我们的内海,这一点毋庸置疑。

既然是我们的内海,因此,也必然是我们的领海,我们必须捍卫我们的领海主权,不允许任何敌人来侵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神圣领土不可侵犯.

神圣领海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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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向洋看世界!
  2008-2-14 16:33:36
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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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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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引用万邦来朝 在第9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博恒 在第6楼的发言:
台湾海峡不是我国内海

你有什么依据,说出你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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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你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不管你是爱党人士,还是反党之徒.

我严正地告诉你: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真理在导弹的射程之内!


如若不服,战场上见.

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008-2-14 17:00:17
无意识击发
军衔:海军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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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万邦来朝 在第9楼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博恒 在第6楼的发言:
台湾海峡不是我国内海

你有什么依据,说出你这样的话?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你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不管你是爱党人士,还是反党之徒.

我严正地告诉你:真理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真理在导弹的射程之内!


如若不服,战场上见.


这话所有的军队都会说,包括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


去申请当新闻发言人吧,他们的口气和你一样强硬,他们的做法和你一样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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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一碗喉吻润。二碗破孤闷。三碗搜枯肠,惟有文字五千年。四碗发轻汗,平生不平事,尽向毛孔散。五碗肌骨轻。六碗通仙灵。七碗吃不得也,惟觉两腋习习清风生。
  2008-2-14 17:04:22
yayawa18
军衔:中国海军大校

军号: 11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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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帖心情

对于外来势力,我们要勇于说“不”!


 
  2008-2-14 17:18:52
万邦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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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心情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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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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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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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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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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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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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14 17: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