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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蓝剑原创]恶意取款判无期,凸显司法改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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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原创]恶意取款判无期,凸显司法改革之必要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 打工崽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在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无意中发现该ATM机犯傻,取1000元时,卡里才扣1元。于是,他没有放过这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先后分171次共从该ATMJ机中提取现金17.5万元。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判决一出,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普通百姓认为如此判决实在是太重了,而许多法律专家则指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属合法不合理。

    法院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此前,我的一位学生从网上收集了很多关于对此案的评论,很多人(尤其是法官和法律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但是量刑确实畸重。而量刑畸重是因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照此看来,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算是法外施恩,从轻判决了。

    法院如此认定,凸显我国法律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尴尬。笔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许霆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我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相统一,缺一不可。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直接故意,即明知道是偷,也明白偷的后果,还积极主动地采取偷的手段去追求这个偷的结果。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务,且数额较大。

    本案事实清楚,关键在于定性。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判决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ATM机出错其实是银行的错,责任在银行。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互联网上有网友发贴作了这样一个对比: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网友的这一对比,是我们一目了然地看到:我们平时认为很公平、公正的法律,怎么在银行这里就不公平、公正了呢?

    其实问题不是出在法律层面上,不是法律本身不公平、公正,而是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和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走样了,不但没有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办案,而且还曲解了法律。

    办案的法官如果稍微有点民法常识,稍微知道点“不当得利”这个民法基本理论,那本案定然会判决无罪,而不是无期徒刑。

    也难怪,我国几千年来的法制史,一直都是刑民合一,以刑代民的法律体制,在我们的老祖宗那里,压根儿就没有民法的概念。我国的民法是清朝末年从日本引进的,而日本的民法则是从欧洲(主要是德国)引进的。而我国真正的民事立法却是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而且至今还是“试行”。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原因,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很少有民法意识,更谈不上对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的尊崇了。别说高深的民法理论了,就连民法中诸如“诉讼时效”、“不当得利”、“禁治产人”这样的名词概念,别说普通百姓就,就说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又有几人真正能解?

    我国历来只重视保护国家财产,银行在过去就是国家的,所以,保护银行的财产,就是保护国家财产。这就是我国现在的司法理念,放眼望去,凡是和银行打官司的,有几个胜诉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出过司法解释,说银行贷款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可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靠诉讼时效打赢官司的贷款户?

    在法官的眼里,完全没有看到如今的银行已经推向市场,它和我们市场上的其他公司、个人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一个国家,只要搞市场经济,就要确保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假如我们个人去市场买东西,如果买卖双方不是平等主体的话,那这买卖还能做下去吗?所有的买卖都做不下去了,那这市场不就垮了吗?

    以前银行没有上电脑,没有上ATM机的时候,存款取款全部是人工操作。如今随着人类的进步和信息化的飞跃发展,银行用上了电脑、ATM机等自动化、智能化产品。这些产品使银行节约了成本,降低了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便利了交易。

    再回头看本案,如果银行没有电脑,没有ATM机,那么许霆取款时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面对面地要把钱交到许霆的手里。假如银行工作人员把钱数错了,多给了许霆钱,那么,这能说是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是你银行“主动”把钱给许霆的,而不是许霆采取的“秘密窃取”方式得到的钱。如今,你银行上了高智能的电脑机器,理论上说错误率应大大小于人工操作,否则你花钱上这些电脑机器干吗?这些电脑机器代替了银行的人工劳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电脑机器也是人,是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控制的“机器人”。那么,由于你银行“机器人”或者操纵“机器人”的人的错误,多给了储户钱,怎么能说人家储户是盗窃呢?这种情况下认定许霆盗窃,无异于指鹿为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不是法律有“缺陷”,也不是法制不健全,而是法院的思维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远远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经常对学生们说:法院之所以能够做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不是因为他们的判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享有司法审判权。

    近闻,我国将进行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审判将引进“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认定,而法官则只负责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决定具体适用的法律。如此改革,将使法官手中不再享有“自由裁量权”,这样得出的判决更趋于人性化、合理化,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到了那时,所有的许霆将不可能再被判处无期徒刑。

    我们的法律是由法条组成的,法条的背后是法理,法理的背后是人情。不合乎人情的判决,也绝不会有法理基础,更不会有法律依据,当然,牵强附会的不在此列。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本文内容于 2008-1-9 18:19:10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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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8-1-9 17:59:58
2
  • 发帖心情

    现在的银行也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司法改革有它的必然性

    本文内容于 2008-1-9 18:08:35 被海军之斧编辑

  •  
2008-1-9 18:06:52
3
  • 发帖心情

    呵呵

    偶来学习了

    法律也会越来越完善的

    本文内容于 2008-1-9 18:18:44 被蹈海编辑

  •  
2008-1-9 18:10:01
4
  • 发帖心情

    各种各样的犯罪可以刺激法律的健全

  •  
2008-1-9 18:59:40
5
  • 发帖心情

    哦,是这个呀,我看过新闻啦,这个也判得太重了,没有这样的。。。嘿嘿,美国警察还故意让本来不想犯罪的人犯罪呢,真是没天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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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永远跟朋友们在一起
  •  
  • 军号:1035995
    头衔:幽夜澄明
  • 工分:78146 / 排名:1905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9 20:00:37
6
  • 发帖心情

    看来法律的健全还需要努力,否则会伤害民心

  •  
2008-1-9 20:00:44
7
  • 发帖心情

    来支持战友好文,法律的健全,是在暴露各种问题的基础上.这次ATM事件,对中国的法律建设来说也是一次转折点.只不过成本有些大.

  •  ----------------------------------------------
    【蓝剑军团职务】征兵处处长
    【蓝剑军团军衔】中校
    【蓝剑军团军籍】LJ-437

    【有意加入蓝剑者请与我联系!】
2008-1-9 20:00:46
8
  • 发帖心情

    在全国正义之士的努力之下,该案有望获得公平审理。据说要么轻微盗窃要么按不当得利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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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648716
  • 工分:593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9 20:00:59
9
  • 发帖心情

    这个确实判罚过了

  •  
2008-1-9 20:10:18
10
  • 发帖心情

    个人认为中国法律还是不健全,才由此造成诸多不便.

  •  
2008-1-9 20:11:57
11
  • 发帖心情

    来学习学习,支持战友好文

  •  
2008-1-9 20:50:43
12
  • 发帖心情

    银行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走进市场,能和客户处于平等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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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到现在才突然明白
    我梦寐以求是真爱和自由
    想带上你私奔奔向最遥远城镇
    想带上你私奔去做最幸福的人
  •  
  • 军号:510634
  • 工分:3081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9 21:05:21
14
  • 发帖心情

    可怜的小市民

  •  
2008-1-9 21:54:49
1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霆少 在第14楼的发言:
    可怜的小市民


    弱势群体,


    对面的银行是代表着强势群体,


    恶意取款被恶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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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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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1040633
  • 工分:402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9 23:35:49
16
  • 发帖心情

    这就是一个好教材,大家努力吧,这位可怜的民工如果像周正毅一样弄出个几十亿,想判无期都难。

    本文内容于 2008-1-10 5:38:05 被huaql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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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号:1094020
  • 工分:451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0 5:36:55
17
  • 发帖心情

    楼主分析得很有道理.

  •  
2008-1-10 8:09:29
18
  • 发帖心情

    这个案件我也注意到了.其实你这个题目起的非常好


    法制缺陷,属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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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楼帮】职务:飞龙堂香主
    【封楼帮】军号:FLB-07017

    生命从来短暂,片刻的风景,犹如山涧里轻拂的风,清凉着疲惫的脚步;
    年年四季,四季年年,无休止的奔忙.是真实的永恒,还是永恒的幻觉?
2008-1-10 8:12:18
19
  • 发帖心情

    这里,请战友们先要弄明白两个法律名词概念。

    1、什么是盗窃罪,这个问题楼主已经说得比较详细了。战友注意看文章就是了。

    2、什么是不当得利?要弄明白这个概念比较难,它不象盗窃那样好理解。盗窃是我们本土的,一说大家就知道,那不就是小偷的干活儿嘛!而不当得利却是个外国引进的词,从进中国至今也不过百十年的历史,也难怪很多人不了解它。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财产,取得的该财产致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

    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如果进行分类的话,无外乎两种:一是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因给付以外的事实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种类很多,例子也很多,法理也很复杂深奥。其实我们只要记住一点,就可以理解不当得利了,那就是在因为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中,给付人往往是欠缺意思表示的。

    我们知道,凡是给付行为的发生,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要么为偿还债务,要么为建立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欠缺给付目的必然形成不当得利。

    这个案例中,许霆去ATM机取款,银行向许霆付款。许霆卡里本来没那么多钱,而银行却给了他那么多钱。这其中,银行受损,而许霆受益,银行给他那么多钱并不是自愿的、故意的或者说是有意识的,而是自己的柜员机出故障了,或者说是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主动把本来是自己的不属于许霆的钱给了许霆,而许霆取得这么多钱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不明显是民法上的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吗?

    既然稍微懂点民法就应该明白的道理,怎么就硬是给按盗窃判了个无期徒刑呢?究竟是什么原因?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如果说法官不懂法,可他不懂法怎么能做法官呢?如果让一个不懂医的人去坐堂为人看病,是不是很危险啊?如果说法官明知道构不成犯罪而硬判有罪,那不是故意枉法裁判吗?

    我们的法院如果到了这种程度,那就要非改革不可了!

    本文内容于 2008-1-10 11:01:08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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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军法处长
    【蓝剑军团军衔】中校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8-1-10 10:43:51
20
  • 发帖心情

    一步一步来吧

  •  
2008-1-10 10:47:32
21
  • 发帖心情

    好文章一定要速速转正

  •  
2008-1-10 10:47:35
22
  • 发帖心情

    过来支持一下

  •  
2008-1-10 11:48:16
23
  • 发帖心情

    法律是一步一步慢慢完善出来的

  •  
2008-1-10 11:49:14
24
  • 发帖心情

    群里一哥们儿说的好。我复制过来


    “只要是我卡里的钱,管他银行存的还是我自己存的,只要我能取,就说明是合法的。判死刑老子都要取!”

  •  ----------------------------------------------
    好黄哦!好好暴力哦!
2008-1-10 11:52:24
25
  • 发帖心情


    zai lai 在来支持一个

  •  
2008-1-10 14:48:52
26
  • 发帖心情

    支持一下啊

  •  
2008-1-10 15:02:55
27
  • 发帖心情

    这个确实不清楚!不知道欧美国家是否将公司和私人看成是一类实体!

    但这个人也只能说他不走运,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状态下,占有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此类金融机构就是罪大恶极的!

    希望有法律达人来解释一下,若提的是外资银行的款会判到什么程度~

  •  ----------------------------------------------
    向建国五十余年来为捍卫我们的共和国而血洒疆场的军人致敬!
2008-1-10 15:38:18
28
  • 发帖心情

    中国的悲剧在于,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掌握了一切!包括赋予他权力的人也被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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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军事区大版网络卫士。我是湖南张永年。您说从现在起在军事区见我一次就关押一次,我很惊讶于这种流氓式的口气。以后军事区我会天天来,并且遵守规定,直到你如男人一样兑现承诺为止!
    是男人,就见我一次关一次吧。
  •  
  • 军号:1040598
    头衔:体育区特邀评论员
  • 金币:507 枚
    工分:332257 / 排名:270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0 15:39:49
29
  • 发帖心情

    这种属于ATM故障引起的问题,该由生产商和银行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分担责任.对于许,应该只有道德归还义务.许应该有还和不还的选择权利.当然,不是鼓励不还,而是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不还.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
    怨言是上天得自人类最大的供物
    也是人类祷告中最真诚的部分
  •  
  • 军号:1341666
  • 工分:2810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0 16:06:06
30
  • 发帖心情

    搞不清罪与非罪的界线,是很危险的1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8-1-10 16:06:30
31
  • 发帖心情

    社会的悲哀!

    权力失去了监督,对社会违害犹甚。


  •  
2008-1-10 16:58:10
32
  • 发帖心情

    中国法律史上的奇迹,他们创造了一个超级的国际笑话,要给那个法院颁一个奖哦。

    ---耻辱奖

  •  ----------------------------------------------
    0
  •  
  • 军号:1301573
  • 工分:804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0 17:02:05
33
  • 发帖心情

    换个章啦,在来顶一次

  •  
2008-1-10 17:56:56
3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天下之大111 在第24楼的发言:
    群里一哥们儿说的好。我复制过来


    “只要是我卡里的钱,管他银行存的还是我自己存的,只要我能取,就说明是合法的。判死刑老子都要取!”

    为什么不取呀,要是我能取几个亿立马出国跑了。妈的气死银行的龟儿子们!!

  •  
2008-1-10 22:24:13
36
  • 发帖心情

    我妈每月去银行的柜台取退休工资已经多次取到假钞了,面值都是100。一个老人退休工资就这么点(我妈是400)还有100的假币,这让老人怎么活啊。还好我还养的起我妈。

    这个破银行就是看人的,我取多少钱都不会有假 年纪大的取400就给假的,良心让狗吃了。

  •  
2008-1-10 23:05:03
37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皇家礼炮 在第36楼的发言:
    我妈每月去银行的柜台取退休工资已经多次取到假钞了,面值都是100。一个老人退休工资就这么点(我妈是400)还有100的假币,这让老人怎么活啊。还好我还养的起我妈。

    这个破银行就是看人的,我取多少钱都不会有假 年纪大的取400就给假的,良心让狗吃了。

    是什么缺德的地方啊,有这种银行啊

  •  
2008-1-10 23:38:44
38
  • 发帖心情

    有什么值得争辩的?

    许先生明知这钱不是自己的,其次,他主观上是以故意占有为目的的。他回去呼唤朋友一起来取钱,十七次取钱属于什么行为?请注意这个明知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钱是银行的钱,已经不用争议了。柜员机是银行设施也不用争议了。用这样的手段获取这笔钱的行为银行知道吗?显然,监管的银行并不知道,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允许的。

    许先生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要件。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唯一值得争议的就是,他是利用柜员机的缺陷故意获取不义之财。正如小偷利用行人疏忽大意盗窃行人的钱财一样。利用的是他人的缺陷完成犯罪过程的。利用什么缺陷和什么作案手法都不能改变他盗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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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我!
  •  
  • 军号:18200
  • 工分:23642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1 1:06:23
39
  • 发帖心情

    其实这里面也有大陆法系的缺点问题。公平标准死板,僵硬。

    在海洋法系国家中,陪审团绝不可能有这样的裁定。整个审定过程不能就法官说了算。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对比中最明显的就是这样了。


  •  
2008-1-11 1:15:54
40
  • 发帖心情

    有什么值得争辩的?

    许先生明知这钱不是自己的,其次,他主观上是以故意占有为目的的。他回去呼唤朋友一起来取钱,十七次取钱属于什么行为?请注意这个明知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钱是银行的钱,已经不用争议了。柜员机是银行设施也不用争议了。用这样的手段获取这笔钱的行为银行知道吗?显然,监管的银行并不知道,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允许的。

    许先生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要件。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唯一值得争议的就是,他是利用柜员机的缺陷故意获取不义之财。正如小偷利用行人疏忽大意盗窃行人的钱财一样。利用的是他人的缺陷完成犯罪过程的。利用什么缺陷和什么作案手法都不能改变他盗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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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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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1 1:21:10
41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霆少 在第14楼的发言:
    可怜的小市民

    霆少说的好啊!一语中的!小人物的悲哀!

  •  
2008-1-11 4:38:36
42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wuxiangming 在第40楼的发言:
    有什么值得争辩的?

    许先生明知这钱不是自己的,其次,他主观上是以故意占有为目的的。他回去呼唤朋友一起来取钱,十七次取钱属于什么行为?请注意这个明知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钱是银行的钱,已经不用争议了。柜员机是银行设施也不用争议了。用这样的手段获取这笔钱的行为银行知道吗?显然,监管的银行并不知道,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允许的。

    许先生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金融机构的所有要件。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唯一值得争议的就是,他是利用柜员机的缺陷故意获取不义之财。正如小偷利用行人疏忽大意盗窃行人的钱财......

    银行知道!

    在他输入帐户和密码的时候银行就知道他来取钱了,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在银行多给钱是,客户的义务是归还,这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在发生民事行为前的约定。

    所以法院只能判他还钱而不能判他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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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区职务:会员
2008-1-11 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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