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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天浪杯][蓝剑原创]法院追加第三人弊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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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浪杯][蓝剑原创]法院追加第三人弊端多

    [博客帖]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杂谈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71-0-1.html
  • 案情

    孙某经过考察,认为乌鲁木齐至伊利的汽车客运市场很红,于是就动员王某购买客车从事乌鲁木齐——伊利的客运经营。并告诉王某只需投资客车价款的20%,另80%他负责从银行按揭贷款。王某只需要承担20%的车款+客车厂定金6万元+乌鲁木齐、伊利两客运站的线路押金各3万元以及差旅费用。同时许诺:如果事情办不成,一切花费由孙某承担;如果事情办成,王某应当向孙支付6万元“好处费”。

    王某觉得自己经济实力不足,于是又拉张某合伙。随后,王、张随孙某到新疆考察。之后,孙某带王、张到郑州订购客车,并根据孙的要求以孙的名义向客车厂交押金6万元,接着又以孙的名义交了乌鲁木齐和伊利的客运线路押金各3万元。接下来开始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与此同时,李女士也委托孙某办理同样的事。李女士先后2次共交给孙某45万元。只是李女士没有亲自随同前往办理,而是委托一个亲戚跟孙某去往新疆。而此时的孙某也看到客运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利益,于是,自己也想弄辆车。然而,孙某此时手头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想利用李女士和王、张这两部车的钱,把自己的车贷抬出来。可能是银行看出了什么问题吧,孙某“空手套白狼”的计划未能实现。由于银行死活不愿意贷款,致使以前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王、张二人至此已经花费50余万元,眼看快到春节了,王某跟在孙某后面催促,孙某无奈,将一张50万元的汇票交给王某(汇款人为孙某,收款人为张某)。

    春节过后,李女士找孙某要钱,孙某称所有的款都汇给张某了,现在张某扣住不给,我也没办法给你。经多次催要无果,李女士以孙某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诉诸法庭。

    庭审中,李女士拿出汇款45万元给孙某的凭证,孙某承认并称这45万元他转手汇给了张某,汇给张的50万元中有这45万元,应该由张某还李女士45万元。张称,此50万元汇款是王某交给我的,是我和王合伙购车的钱,车未购成,他把钱带回汇到我帐上后,我取出已经和王某分了。法庭宣布休庭,之后法官与被告一起去新疆银行取证,发现孙某存取李女士的45万元以及汇到张某名下的50万元,王某均在场并在有关单据上签字。于是,从新疆回来开庭对法院去新疆调取的证据质证后,法院又以职权追加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钱(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它是一种无因证券。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债权,而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否则,如果按照货币的流通去向而向货币持有人主张权利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厦顷刻间就要垮塌。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有法定情形需要法庭法官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要求,法官应该在开庭前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进行调查。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证据不足的一方很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这时如果法官帮助一方取证,显然有失审判中立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理,法院以职权追加第三人与理与法皆不相容。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议

    根据我国描述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王某(包括张某)在本案的法律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条件的当事人或不确定的当事人。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说才可以成为真正意义的当事人。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只有在诉讼终结时才能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如此立法,实在有失公允,因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享有和诉讼义务的承担并不仅仅体现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尤其是诉讼权利的享有更是如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必须在判决时才能明确,就意味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是无法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果没有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在判决中承担实体义务,岂不有失公正?

    如果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至少有如下不合理之处:(一)违背承担责任的实体法原理,因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而第三人和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债的关系;(二)违背有诉之判的程序法原理,因为原告往往并没直接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有损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因为判决应当引用实体法,而此种判决只能适用程序法;(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此项立法弊大于利。立法者立法时显然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观点,然而此项立法却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便利。比如:通过第三人改变诉讼管辖。因此,在司法实际中应严格控制第三人范围,不得滥用第三人制度,借此扩大第三人范围。

    本文内容于 2007-12-7 19:28:17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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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19:25:32
2
  • 发帖心情

    这个文章的内容也太深了一些吧,应该是讨论性质的

  •  
2007-12-6 19:39:25
3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祖国统一 在第2楼的发言:
    这个文章的内容也太深了一些吧,应该是讨论性质的

    是有些专业。

  •  
2007-12-6 19:48:17
4
  • 发帖心情

    这个没啥研究.看得出楼主还是厉害的.呵呵~

  •  
2007-12-6 19:54:43
5
  • 发帖心情

    本着学习的精神,前来看帖,可以从楼主的帖子当中学到不少关于法律的学问,期待楼主更多的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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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20:02:41
6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血情中赤 在第4楼的发言:
    这个没啥研究.看得出楼主还是厉害的.呵呵~

    呵呵,这应该是法学研究生的课题。

  •  
2007-12-6 20:02:48
7
  • 发帖心情

    欢迎大家都来讨论下

  •  
2007-12-6 20:06:57
8
  • 发帖心情

    这个话题可能关系到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这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事,因为民诉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我们的根本法律制度,关乎国计,关乎民生。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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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20:11:55
9
  • 发帖心情

    LZ麻烦你以后发生这样的帖 说的简单点 能让平头老百姓看的懂的哦

    事情很简单 先是 孙某和张某、王某合伙买车 的同时 李女士也拖孙某买车

    但是 孙某见到利益的巨大 想用 和张某、王某合伙买车的钱 还有 李女士拖他买车的钱

    自己也想弄车 但是孙某去银行代不了款 所以 原本只能买2辆车的钱 孙某拿去做了3辆车的首付款

    所以 当孙某把钱还给 张谋和王某 就没钱再还给李女士了 孙某就赖说钱在张某和王某那

    但是 请大家要明白一点 LZ也说的很清楚 张某和王某 根本没有和李女士发生任何的 金钱交易和委托代理

    所以李女士告孙某 张某和王某 没有任何的事情

    这是我的个人理解 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  ----------------------------------------------
    0
2007-12-6 20:25:35
1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88283426 在第9楼的发言:
    LZ麻烦你以后发生这样的帖 说的简单点 能让平头老百姓看的懂的哦

    事情很简单 先是 孙某和张某、王某合伙买车 的同时 李女士也拖孙某买车

    但是 孙某见到利益的巨大 想用 和张某、王某合伙买车的钱 还有 李女士拖他买车的钱

    自己也想弄车 但是孙某去银行代不了款 所以 原本只能买2辆车的钱 孙某拿去做了3辆车的首付款

    所以 当孙某把钱还给 张谋和王某 就没钱再还给李女士了 孙某就赖说钱在张某和王某那

    但是 请大家要明白一点 LZ也说的很清楚 张某和王某 根本没有和李女士发生任何的 金......

    呵呵,兄弟真高人啊,就是这个意思嘛

  •  
2007-12-6 20:30:09
11
  • 发帖心情

    嗯,讨论一下也好 ,毕竟现在中国的法律还是不怎么健全,还有许多要修订之处.希望大家对此文展开激烈讨论,一是回报作者,二是丰富版面.

    本文内容于 2007-12-6 21:13:33 被lb20003344520编辑

  •  ----------------------------------------------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2007-12-6 21:12:03
12
  • 发帖心情

    来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  
2007-12-6 21:14:26
13
  • 发帖心情

    有些人认为,法律对于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就象是绝世美女,如在深山,如在云端。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就在街头巷里,就在田间地头。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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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21:35:24
14
  • 发帖心情

    法律是武器,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掌握。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7-12-6 21:37:43
15
  • 发帖心情

    最不喜欢打官司,但是现在的社会也需要你有应付这类事件的能力,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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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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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6 21:47:20
16
  • 发帖心情

    学到的法律知识还真的是还给老师了。不能以钱或着是货币的流向来追加第三人,这是对的啊,钱当然是让孙还了,冤有头债有主啊。法律给了一个原则,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是因为有不同的理解而得到有差异的结果。

    就象关于做手术要病人或着家属签字一样,可能民法也有个法律继承的问题吧。

  •  ----------------------------------------------
    0
2007-12-6 22:13:57
17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横刀立马为祖国 在第13楼的发言:
    有些人认为,法律对于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就象是绝世美女,如在深山,如在云端。

    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就在街头巷里,就在田间地头。

    说的有道理,法制社会的法律是无处不在的

  •  
2007-12-6 23:08:12
18
  • 发帖心情

    好的法律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执行人员.

  •  
2007-12-7 8:02:16
19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high001 在第18楼的发言:
    好的法律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执行人员.

    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才可能真正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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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7 13:25:28
20
  • 发帖心情

    搬张凳子慢慢看

  •  
2007-12-7 13:46:29
21
  • 发帖心情

    进来学习学习法律知识

  •  
2007-12-7 13:58:48
22
  • 发帖心情

    楼主是什么专业?

  •  
2007-12-7 14:36:43
23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隔壁有人 在第22楼的发言:
    楼主是什么专业?

    呵呵,楼主是社会杂谈专业的

    本文内容于 2007-12-7 19:07:37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  
2007-12-7 14:44:39
24
  • 发帖心情

    再次来学习下,希望见到楼主更多有利普法的帖子.列举更多有一定代表性的案子.

    本文内容于 2007-12-7 14:45:42 被蚂蚁也是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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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7 14:44:41
25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蚂蚁也是虫 在第24楼的发言:
    再次来学习下,希望见到楼主更多有利普法的帖子.列举更多有一定代表性的案子.

    只要战友们爱看我就写。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7-12-7 14:47:05
26
  • 发帖心情

    MS我还没有来支持~~

  •  
2007-12-7 15:21:54
27
  • 发帖心情

    过来支持一个

  •  
2007-12-7 15:29:53
28
  • 发帖心情

    太专业了首长,我已经有点晕拉,不过还是支持!

  •  
2007-12-7 15:35:16
29
  • 发帖心情

    问题的关键在这个案子怎么判的?

    这个案子我觉得重点在与举证上面?



  •  ----------------------------------------------
    在铁血我是过客吗?两个字:不是!
    也许你看不到我惊世骇俗的文章,但是你会看到我每天都在。
2007-12-7 16:19:55
30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上帝的礼物 在第29楼的发言:
    问题的关键在这个案子怎么判的?

    这个案子我觉得重点在与举证上面?


    我想说的

    不是案件本身

    而是通过这个案子反映出的

    我国民诉法的一处立法上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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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7 16:46:54
31
  • 发帖心情

    楼主是法学专业吗

  •  
2007-12-7 17:40:15
32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新兵蛋蛋子 在第31楼的发言:
    楼主是法学专业吗

    呵呵,楼主是博导

    本文内容于 2007-12-7 19:05:54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  
2007-12-7 19:05:07
33
  • 发帖心情

    老大啊,你是专家,俺只能PF了。

    本人向楼主赠送金币49枚

  •  
2007-12-7 19:20:07
34
  •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骑鲸客 在第33楼的发言:
    老大啊,你是专家,俺只能PF了。

    兄弟客气了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7-12-7 19:26:20
35
  • 发帖心情

    支持210兄弟,

    翻开书,是这样写的:

    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后,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或虽未提出独立请求,但诉讼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后,原当事人正在进行的那个诉讼称为本诉,涉及第三人的那个诉讼称为参加之诉.

  •  
2007-12-7 21:02:27
36
  • 发帖心情

    开展法律宣传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努力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国家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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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8 10:01:21
37
  • 发帖心情

    对我来说太专业了

    支持楼主的好文章

  •  
2008-2-18 18:20:24
38
  • 发帖心情

    现在的法院人员已经堕落到吃完被告,吃原告!往往等一个官司打完了,原被告双方的钱财都被法院的人给折腾光了!结果可能还什么都不是!

  •  ----------------------------------------------
    木头对火说:“抱我”! 火拥抱了木头`木头微笑着化为灰烬! 火哭了!泪水熄灭了自己……当木头爱上烈火注定会被烧伤……
    http://xmhh.i.tiexue.net/OriginalThreads_1.html
2008-3-14 16: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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