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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蓝剑原创]冤家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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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原创]冤家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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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提交者:横刀立马为祖国 加贴在 社会聚焦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68-0-1.html
  • 19岁的山东济南女大学生王静举报父亲王志华“包二奶”未果,又自办“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又称反二奶网)大肆揭露父亲与“二奶”李翠莲的“丑行”,此事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后来,父亲以名誉侵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女儿告上法庭。

      在该事件中一直选择沉默的“二奶”李翠莲也突然现“声”——以王静办网站侮辱、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近日笔者从有关网上获悉,山东定陶法院一审判决王静侮辱诽谤成立,判处管制2年,并立即删除网站的诽谤内容。

      很多网友不理解法院的判决,纷纷还在支持王静。


    佛家有语:

      夫妻是缘,善缘孽缘,无缘难聚;

      儿女是债,欠债还债,没债不来。

      夫妻关系好比是穿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别人看这鞋子穿着挺漂亮,可自己穿着夹脚,别人这么知道你夹脚的滋味呢?

      父母感情出现问题,应该由他们自己解决,孩子能帮上什么忙?这不,越帮越乱!

      既然说***是第三者,那你就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没有证据意味着被你说成是第三者的***可能是第三者,也可能是被冤枉的。那么,法律只相信证据和用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假如你是检察官,当你指控某人犯有杀人罪的时候,你就应该举出某人犯有杀人罪的证据,否则法律就只能认为某人是无辜的。而你则是要负指控不实的责任的。检察官指控不实的后果可能是国家赔偿,而公民个人指控不实的后果则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王静一点都不冤。如果她还是个大学生的话,真不知道老师是怎么培养的,如果中国的大学生都这智商的话,那中国就完了。

    从法律层面上说,没有证据,在公众场所诋毁他人、侮辱他人,就构成侮辱诽谤罪。任何人构成犯罪均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道德层面上说,为了一己之念,公然诋毁他人,自己是行使了“言论自由”权了,可你光顾自己的权利了,你想过他人的权利吗?他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尊重吗?就可以随意侵犯吗?不知道尊重他人的人,能让人尊重吗?

    从伦理曾面上说,夫妻属姻亲,父女是血亲。夫妻虽是红线缠腰,赤绳系足,但那毕竟是剜肉粘肤,可离可合;而女儿的血管里流淌的是父亲的血,这是无论怎样都不可改变的事实。身为人女却不尽人伦之道,反而公然诋毁自己的父亲,畏之不孝。而不孝之人,则被历代中国人视为大逆不道!

    鹏鹅呼雏,乌鸦返哺,仁也;鹿得草而鸣其群,蜂见花而聚其众,义也;羊羔跪乳,马不欺母,礼也;蜘蛛罗网而为食,蝼蚁塞穴而避水,智也;鸡非晓而不鸣,燕非时而不至,信也。禽兽尚有五常,可说人不如鸟乎?人为万物之灵,岂无一德?何以无中生有之小事,而伤父女之大情?没有天哪有地?没有父哪有女?身为人女不敬父亲谓之不忠不孝,公开诋毁父亲更是不仁不义。不仁不义非良善之所为,不孝不忠绝人情之大道。

    退一步说,即使父亲真的包了“二奶”,你做女儿的又能说什么?古往今来,娶妻纳妾的父亲大有人在,可又有几个做女儿的出面骂父亲的?从长幼尊卑的传统伦理道德来说,人家“二奶”即使在你父亲的床头站一晚上,那她与你的母亲也是一样的人啊。如果要吵要闹,那也是你母亲自己的事啊,你小孩子家家的,跟着瞎闹什么?这里头哪有你说的话?再说了,父亲包二奶并不是件光彩事,做女儿的如果孝道的话替父亲掩饰还惟恐不及呢,怎可公然宣扬?天下哪有这样做儿女的?

    所以说,婚姻就好比穿鞋,好看不好看是别人评价的,但舒服不舒服只有自己知道。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转载请注明出自铁血tiexue.net, 本贴地址: http://bbs.tiexue.net/post_2405344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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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衔】中校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7-11-25 11:29:26
2
  • 可不敢用古代三妻四妾的思想来为出轨包二三奶背书.现在毕竟不是以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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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征兵处处长
    【蓝剑军团军衔】中校
    【蓝剑军团军籍】LJ-437

    【有意加入蓝剑者请与我联系!】
2007-11-25 11:33:48
3
  • 这样的事情,说不清道不楚

    如今的社会是什么都有

    什么都看的见.多员化嘛

    现在的人比以前的人更有个性,胆子更大

    没有什么不敢做的,为啦某种目的

    也可不惜付出任何代价

    也许是这个年代的悲哀吧,我们只能看看,走吧,

    不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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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衔】中将
    【蓝剑军团军籍】LJ_435


2007-11-25 11:43:46
4
  • 这是篇法律证据学的帖子,本来是想告诉人们,没有证据是不可以乱说的。

    可不知道为什么,楼主加进了一些传统伦理的论点,这就使这篇帖子变得有些深奥了。可能会使有些战友觉得不知所云。

    从法律上讲,没有证据,别说是自己的父亲,即使是别人,也不得横加指责。人们痛恨第三者,所以往往会不加思索地支持反“第三者”联盟。可以说,是人类的善良本性支持和纵容了女儿的无知。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她不仅保护善良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伦理上讲,女儿对父亲要孝道。即使父亲真的有第三者,这也与父亲曾经给了你生命无关,所以你不应该因此而对父亲不孝。退一步说,即使你与母亲结成同盟,那你也只能站在幕后支持你的母亲,而不应该冲到前台唱主角。在前台唱的只能是你的母亲,而不应该是你。

    从智慧学上讲,即使男人真的出格了,别说是女儿,聪明的妻子也是不会声张的(不想维系这个家的除外)。如果想稳定这个家庭,聪明的妻子就必然会悄悄地调整自己的战略,重新让男人发现自己的温情,并最终回到自己的身边。你如果大张旗鼓地与他大吵打闹,这不等于把他往第三者那推吗?本来他们还出于地下状态呢,你这一闹,他们就不得不公开了,这样一来,你们的家也就彻底完了。想维系家的聪明女人才不会这么做呢!

    从情感上说,大凡第三者插足的,夫妻之间肯定有裂痕。你夫妻之间恩恩爱爱的,第三者从何“插足”。常言道,苍蝇还不盯无缝的鸡蛋呢,人家都把“脚”插进来了,你夫妻之间的裂痕岂止是“缝”啊,那简直是“鸿沟”嘛。既然有了裂痕,那你就怪不得人家第三者插足了吧?

    本文内容于 2007-11-25 12:32:57 被横刀立马为祖国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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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7-11-25 12:27:46
5
  • 现在如此之事也许太多,让人看了有默然的感觉,只有通过道德的准绳来衡量它,真的走道法律的一步还是很少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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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山雾隔远,溪水绕林间。草堂唯独处,垂钓自悠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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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12:34:38
6
  • 现在这社会,乱了!

    多元化!矛盾也丰富了。

    唉!不过这也是一必然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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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14:34:38
7
  • 这就是社会的弊端呀

  •  
2007-11-25 15:09:00
8
  • 就这个话题,俺还真不敢多说,作为女儿到底该不该如此将父亲推到法律的风口浪尖上的问题.个人认为,作为女儿如此对待养育之恩的父亲还是有点过,至于过在哪里?我想可能在于国人的传统观念吧,觉得一家人的事就得一家子关着门了说,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不知说的是不是这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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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军团政委
    【蓝剑军团军衔】中将
    【蓝剑军团军籍】LJ_442


    这世上树叶有千万片,这世上人有千万种,不一定都要相爱,不一定都要相守,只要学会欣赏!
2007-11-25 21:04:17
9
  • 在来看看,温故而之新嘛

  •  
2007-11-26 10:34:18
10
  • 悲剧呀。悲剧

  •  
2007-11-26 10:40:07
11
  • 战友的文章过来支持一下!继续努力!


  •  
2007-11-26 10:41:00
12
  •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的确让人觉得比较复杂,这里面涉及到情与法谁轻谁重的衡量标准问题.

    女儿的行为是一个情在里面,这是出于对母亲的怜悯之情,同时也是对父亲的背叛行为的愤慨之情.

    然而,情和法是不同的,一个法制的国家的法律,常常是与人的情感及道德规范有着矛盾甚至是冲突.从情理上讲,父亲,女儿都有各自理可以讲,都能够自圆其说.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这样一来便无是非可以分明.只能是从良心和道义上来论断,谴责那些不道义的行为.然而,女儿的过激举动,就冒犯了法律.被告上法庭,也是意料之中的事.父亲有错,是否触犯法律,这不是我们能评论的范畴.然而,是否可以因父亲的错而免于女儿的违法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我人为是不可以的.法就是法,它是神圣不可侵犯,她是代表这大多数人的利益.情与法的选择,我偏向于用法律来来解决问题.因为以情代法那将没有一个真正的标准.那没法律将是一纸空文,犹如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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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007-11-26 11:18:28
13
  • 好贴!顶了,楼主继续

  •  
2007-11-26 12:00:17
14
  • 什么事都要一分为二来看的,每个观点都有自己的立足点和可说理由的

  •  
2007-11-26 12:04:25
15
  •  以下是引用ZHONGHUAJIAN2007 在第12楼的发言: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的确让人觉得比较复杂,这里面涉及到情与法谁轻谁重的衡量标准问题.

    女儿的行为是一个情在里面,这是出于对母亲的怜悯之情,同时也是对父亲的背叛行为的愤慨之情.

    然而,情和法是不同的,一个法制的国家的法律,常常是与人的情感及道德规范有着矛盾甚至是冲突.从情理上讲,父亲,女儿都有各自理可以讲,都能够自圆其说.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这样一来便无是非可以分明.只能是从良心和道义上来论断,谴责那些不道义的行为.然而,女儿的过激举动,就冒犯了法律.被告上法庭,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关键问题在于:女儿并没有证据证明父亲有第三者。换句话说,父亲极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人们往往一听说第三者就咬牙切齿,激愤多于理智。可如果一个没有第三者的人,被人误解为有第三者,那心中该是何滋味呢?这样的社会影响又是怎可轻易消除的呢?

    爱和恨往往是对称的,人说,爱有多深,恨就有多深。最能伤害你的人,往往是你最疼、最爱的人。

    假如你走在大街上,被一个不认识的人无故揍了一顿,他最多伤了你的皮肉,不会伤到你的心。技力不如人,挨揍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嘛。

    可,如果是你恩养长大的儿子在大街上当众照屁股踹了你三脚,你就不能不伤心了吧。

    还有,当你最要好的朋友出卖你的时候,你又有什么感受呢?

    另外,共产党为什么那么痛恨叛徒呢?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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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职务】军法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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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剑军团军籍】LJ-440

2007-11-26 12:20:29
16
  • 呵呵,包二奶属于道德败坏,如果证据够(能证明和二奶事实婚姻)的话,可以协助母亲告他父亲重婚罪,直到告的奸夫淫妇身败名裂,但作为女儿开网站骂人这就不对了。

    本文内容于 2007-11-26 17:00:14 被wolfjiangfei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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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恨余晚生八十年,不与倭寇共戴天。

    虎狼之患今犹在,岂容吾辈苟偷安!
2007-11-26 16: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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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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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6 2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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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个电影叫《花枪缘》,唐朝时的罗成就是二娘生的。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2007-11-27 1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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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是缘,善缘孽缘,无缘难聚;

    -即使有缘的夫妻也不一定就能够长久啊,有点距离可能会好些!


    儿女是债,欠债还债,没债不来

    —该有的债你躲也躲不掉,即使躲过初一,也躲不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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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头对火说:“抱我”! 火拥抱了木头`木头微笑着化为灰烬! 火哭了!泪水熄灭了自己……当木头爱上烈火注定会被烧伤……
    http://xmhh.i.tiexue.net/OriginalThreads_1.html
2008-3-14 16: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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