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雷锋!- 为了重建我们失去的基本道德 [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阿提拉大帝
加贴在 中国历史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73.html
别了,雷锋!- 为了重建我们失去的基本道德
别了,雷锋!- 为了重建我们失去的基本道德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1 雷锋的尴尬
自7月以来,南京青年彭宇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却被告赔偿,一直在网上被热烈关注。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
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将跌倒在地的徐老太太扶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9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责任,赔偿老太太4.6万元,判词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判决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大多数人支持彭宇,并有网友号召捐款支持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宣判后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网上也是一片骂声,有的责问法院判决不公,有的声讨老太太做假证,有的追问老太太的儿子有串通隐匿原始调查笔录的嫌疑(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有的质问为什么证人陈先生证言为何不被采纳,更多的人则是慨叹人心不古,礼崩乐坏,不能再做好人了。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有一家大型新闻网站刚刚就此案进行了一番调查,得出了一个“触目惊心” 的结果:该网站八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不再做好人”!有人认为法官的判决是对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社会价值的背叛;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雷锋精神的否定;是助纣为虐、逼良为猖!更有网友做文提醒,《在南京,一定要小心堤防老太,太可怕了》,人人自危……
(一)
2 做雷锋—自愿地选择崇高
为什么网络和媒体一边倒认定彭宇就是救人英雄,老太太就是恶人告状呢,而对判决如此不认同呢?
事实真相,无非两种情况:彭宇撞人,或者没撞人,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出现的。在彭宇上诉(有更多证据被证实)之前,我们分析一下事情真相的两种可能:
假设一:彭宇撞倒老人,然后内疚,然后打电话通知家人,让后一起送去医院,然后掏钱帮助就诊,然后被起诉,败诉,赔偿。一切顺理成章,没有任何值得争议的地方。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假设二:彭宇没有撞倒老人,而是他主动救助弱者,从搀扶老人起来,到打电话找其亲人,等待亲人到来(前后历时半小时),其实彭宇已经尽到了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是一个好公民了。而在老人的儿子来了之后,又帮助送医院,又拿出200元钱,这就是雷锋式的利他式的英雄行为了,这已经超出了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了。换言之,帮助送医院,拿钱帮助就诊,不是他必须做的义务,不做这些,不是失德,不会招致指责的。彭宇选择了做雷锋,做英雄。这是他自愿的选择。
在这个假设下,老太太及既然在得到救助后,反诬彭宇撞人,是既违法(诬陷),又失德(说谎、不感恩、恩将仇报)的行为。而这个老太太,就是私心极重的人,她的道德境界不仅没有彭宇这雷锋式英雄这么高,反而远远低于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同情彭宇选择做雷锋却被诬告,人们觉得彭宇“做了英雄而被诬告是应该感到委屈的”。
雷锋精神的精髓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个没有私心的人,他帮助别人,就是不计成本和代价的,也不求回报和感恩的(因为他经常匿名地帮助别人),雷锋的境界,就是自己帮助了别人,别人感恩或者不感恩,他都会有一种帮助别人后的快乐和成就感,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实现。他不会因为他帮助的人的态度和作为,来怀疑自己的道德信仰是否有问题。这是一种非常高的境界的,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境界。
但是,假如雷锋处在彭宇的位置上(上面的第二种假设),雷锋会感到委屈吗?按照雷锋的道德境界,我们可以推断出:他首先也会不太开心,不理解对方的行为,但是最终不会去计较的(因为雷锋没有私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然后坦然接受并会赔偿的(即使知道对方是诬告的),因为他的快乐感和成就感仍然在,丝毫不会让他后悔帮助别人是错的,甚至会觉得,自己是再次地帮助老太太。他的人生哲学是把帮助别人当作自己最大的快乐的,这是雷锋的境界。
看起来,做雷锋是相当的不容易的,需要很高的心性和觉悟,就是要像雷锋那样彻底地悟透人生价值的,把无条件帮助别人当作快乐之本。
既然做雷锋不容易,那么不做雷锋总可以吗?显然做雷锋没有人逼迫的,而是可选的,可做可不做的,不选择做雷锋,不是失德,没有人指责,也没有道德的风险。所以,不是每个人必需要做的。如果自愿地选择了做雷锋式英雄,就是选择了利他主义,如果对方不感恩,甚至诬陷你,也不能委屈,因为帮助别人是快乐的源泉。这才是真正的雷锋。(做了雷锋,又患得患失,那岂不是假雷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这样的推论,令人感到泄气甚至有些荒谬,似乎听起来很别扭。这个推论有问题吗?
3道德的底线与上限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对人的要求,由低到高,有三个层面:
1) 法律的:法律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是守法公民。
2) 基本道德要求(道德底线、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排队、在公众场合,将垃圾扔入垃圾桶、打手机声音不影响别人等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在得到别人帮助时表示感谢,等等。
3) 较高道德要求(或称利他式的、英雄式、雷锋式道德要求):不计成本的帮助别人、毫无私心的帮助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与歹徒搏斗、冒死救人等等。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法律的要求,后面讨论。
在上面第二种假设下,可以看出,做雷锋是非常不容易的--不仅要不计报酬,还要冒风险被人诬告,承担经济赔偿 – 这是多么高的境界呢? 有多少人能轻易做到这一点呢;所以,如果做不到,就不要勉强去做哦,因为,做雷锋,是可以选择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
但是,我们从小被教育要做雷锋式的好人,要助人为乐,要见义勇为,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现在。这为什么刚才的结论,跟我们从小受的教育不一样呢?问题出在哪里呢?
其实,问题就出在我们自童年开始的道德教育上。
我们从小学一年级甚至幼儿园开始,就被教导,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做雷锋;而今天,我们才知道,做雷锋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雷锋是可做,可不做的;做雷锋是有风险的(因为即使我做雷锋,也可能有人来讹诈我的,来成全我,让我成为傻瓜式的英雄—做了好事,还要赔偿人家的损失!如同彭宇赔偿人家4.6万,还要宽慰自己,是第二次帮助老人!)
希望那些认定雷锋式英雄彭宇(在上面第二种假设下)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怒的人,先平静下来,思考这上面得推论是否合理。即使有法律来惩罚诬告的人,还是有人会恩将仇报,反诬好人的(这是因为人有自私、性恶的一面),这就如同有法律惩罚杀人犯,而仍然会有人杀人一样。所以,做雷锋,总会有一种风险,有被诬告的危险。只需简单的google“英雄流血,又流泪”,就会出现众多的令人痛心的“好心没有好报”的信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 2003年06月09日人民热线:一青年羊城见义勇为 死后遭遇凄凉;有关部门既未为其义举正名,又因他家境贫寒其后事无钱料理,令人寒心。
--2004年2月15日,胡茂东在吉林市中百商厦大火中奋力救人,但是,被救出的11个人,却没有一个前去看望他,有的被救者甚至否认事实,所以政府部门不能认定,而英雄却因为救人留下了满身伤痛,无法正常工作。女儿只好在街上乞讨为父筹钱治病。
--2005年10月,广州技校一学生在公交车站帮一阿婆追歹徒却被杀死在街头,但可恶的老太婆不但没救人还不出面证明;
……
令人感到困惑的是,一直以德治国几千年的礼仪之邦中国,一个拥有雷锋这样的道德楷模的国度,却并存着大量的丧失基本公德的行为:公共场所随手扔垃圾、随地吐痰,大声喧哗,打手机彭若无人,不排队等等。这种丧失基本公德的严重情况,已经引起了权力层的注意,以致出台政策,出国旅游的人要先进行基本公德培训,以保存我们国家的脸面!否则,在大堂里用中文写着“请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的欧洲旅馆,就在不断嘲讽着我们这名不符实的礼仪之邦。
造成这种大量丧失公民基本公德现象的原因,恰恰在于我们过去几十年的虚妄的道德教育。要求人人做雷锋,无异于要求人们都去做跳高的冠军,道德的跳高冠军。而从统计的角度看,雷锋式的英雄,始终是少数,假如全国有100万个雷锋,占14亿总人口还不到千分之一,而出现100万个雷锋,是多么困难的事情!千分之一的人,像雷锋英雄那样地生活着,而其他的99.9%的人,如果连基本公民道德都不具备,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反观没有道德楷模雷锋的西方社会,人们也没有道德沦丧到,必须在酒店的大堂写上,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儿童在小学就会教导遵守公民基本道德的,街道干净,很少有乱扔垃圾,鲜见随地吐痰,自觉排队。学校的道德教育,给每个人从少年到成年,在心中设立了道德的底线,就是人人可以比较容易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做不到这些,就会被邻居、同学、同事、朋友嘲笑。因为是基本要求,要做到并不难,所以,就有了人人知荣耻的和谐社会。
西方社会是注重道德底线的教育,而我们把道德底线抬的很高,期望教育人人成为道德楷模、圣人和雷锋,把本属于最高要求的雷锋式道德要求,变成每个公民的最基本道德的普遍要求,这显然很荒谬的,而问题是,被雷锋精神熏陶了的几代人,始终不觉得这是荒谬的。学校和社会,在设定很高的道德要求时,却没有清晰的划出道德的底线。形成的现状是:符合(雷锋式)道德要求的不到1%,其余大量的人却连基本道德都不具备(例如在上面的吉林大火中被救的人不承认被救)。
主张拔高道德要求者可以获得道义上的高度,可以用它做武器,居高临下、堂而皇之地讨伐他们所认定的无德者,所以,有很强的迷惑性。因此,拔高道德者,总是会得到拥护的。但其实,它的危害是极大的,就是造成道德真空:大量的人达不到基本道德,雷锋式英雄寥寥无几,而且被99.9%的大多数嘲笑。
应该跟雷锋道别了。让我们回归到要求每个公民做到基本道德要求。拒绝崇高、回到平凡但合乎基本道德,而不是要求每个人按照较高要求去做,人人去做雷锋。这是我的想法和建议,能够可操作的、重建当代基本道德体系的主张。
做雷锋,应该是自愿的选择,而不是强迫的选择。只有当一个人得觉悟到了那个境界,才会自觉自愿的去做雷锋,并坦然承担做雷锋的结果的(被感恩或不感恩甚至被诬告)。
基本道德与圣人道德,两者一定要分开,别再混为一谈。人人做圣人是不可能的,连孔子都说自己不苟圣人的资格呢。我宁愿看到用一万个具备基本道德的公民换取一个雷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回到彭宇的例子,在第二种假设下,如果像老太太这样的不具备基本公民道德的人非常的少,那么,真正的雷锋,就不会被诬告,雷锋式的英雄就不会遭遇这样的难堪和尴尬;而这样的难堪和尴尬,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断的反复出现,并不是因为雷锋太少了,而是像老太太这样的诬告别人的、不具备基本公民道德的人太多太多了(比毛时代多很多了)。
以上,没有牵涉彭宇案的事实和证据问题,都是在理论假设中进行的。
(二)
4 法律的假设:人之初,性本恶
如果暂且不去追究老太太是否做假证、其子是否串通销毁原始证据等等这些需要时间去厘清的具体证据问题,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我以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判词认为,“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中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法院“推理分析”做出判决,这是遭受骂名最多的一句话。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显然与情理相悖”这个判断,隐含着一个假设,即人都是自私的!就是彭宇在老太太的儿子到来后,完全可以离开,完全不必去医院,而事实是,他没有离开,他去了医院,他拿出了200元钱帮助就诊。“常理”显示他理亏、心虚,才这样做的。有没有另外一种可能呢?就是彭宇没有撞人,他是雷锋式好青年,他见义勇为,自告奋勇,在老人的儿子来了以后,仍然陪同去医院,掏钱就诊。但是法官没有这样认为,法官的理由是什么呢?
法官是以人性恶的假设来看待问题的,这是应该看作是法治进步的标志。西方的人性论以“性恶论”为主,基于“性恶论”的法律体系,似乎更能成功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为它明晰地告诉公民,做某种法律禁止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这就是用法律禁止某些事情,来维持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性善论的法哲学上的,所以,我们的法律,以宣示原则为主,缺少对违反者制裁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拥有225条的法典《刑事诉讼法》中,只有1条程序性制裁条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们的法律也实际上变相地变成了道德说教。基于“性善论”的中国司法体系,自古至今,似乎一直软弱无力,社会一直主要在依靠道德教条,靠公民个人的自觉和觉悟,来维系社会的公义,司法反而成了一个补充的配角。直到几年前,还有人还可笑地主张以德治国呢。
主张性恶论的荀况在《荀子•性恶》中提出“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也。”其实人是具有性善和性恶两种倾向的,可是,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人的恶倾向,远比用道德说教来弘扬人性的善,更容易保证社会的基本秩序,这就是荀子的主张。但是荀子的影响始终不如主张性善论的孟子,性恶论没有成为中国的主流,因而几千年,中国一直是以德治国。然而现实,往往击破人们善良的愿望和相信人性本善的一厢情愿。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指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 受柏拉图、苏格拉底影响,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就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存在着丑恶、自私等不完善的方面,尤其是人的道德的天性无法普遍抗拒私欲、权力的腐蚀,正是从这一理论前提出发,他们才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制度,而美国为代表的近代民主法治体系,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不坏的社会制度。他们的法治制度,也成了很多当代国家效仿的对象。
因于此,基于人性本恶的假说,法官认定彭宇的主动行为(陪同区医院、拿钱就医)是理亏而为。敢于用人性本恶的假说来推断事实真相,应该是我们法治进步的表现,应该是值得高兴的。可正是这样的推断,引起网友的强烈反感。法官承受着人们的道德评判的煎熬。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我们的道德判断中包含在一切判断中,包括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法律包含强烈的道德判断。法本身就是道德的官方利器。习惯了以道德判断代替事实(证据)判断的人,自认无法接受这种似乎违背道德宣示意义的判决书,这就是网友愤怒的原因。
炮轰法官判决的人,大多是从这个判决看出其昭示的道德意义,就是,鼓励人不能去帮助别人,不能做雷锋,不能作好人,好心没有好报。这其实是在要求法官做道德判官。
法官面对法律条文和证据,不承担额外的道德责任。公序良俗的道德训化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具体条文里面。道德、法律其实是各司其职的。
法律告诉人怎样不做坏人(禁止做恶的事情),却没有义务去训导告诉你怎样做好人。道德律条告诉人怎样做好人。这是学校的责任。
所以,对公民比较合理的要求,应该是:不必人人做雷锋(好人、圣人),但至少人人不做坏人(不犯罪--法律的要求),且人人做符合基本道德要求的合格公民(不失德、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道德的基本要求)。
5 私利和私心-道德的基础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在现代中国(1949以后),私产和私利被认为是要限制的东西,1967年开始的“兴无灭资”、 “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历史,这些还在人们不堪回首的记忆中。直到2004年3月14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才被写入宪法(“私产入宪”)。在崇尚公、抑制私的语境下,雷锋式的大公无私以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自然配合,大行其道。那是没有私产、也禁止有私心的的时代,注定不能长久。很多人怀念那个时代,其实,回到那个时代,既不可能,也不会有人愿意的。
自1990年代私营经济活跃以来,人们目睹了身边的经济和机会不公平,人们的经济地位发生着剧烈的变化,致富的资本家阶层、权贵官僚阶层、失业的工人的出现等等,这些,使原来虚妄的人人做雷锋的道德大厦轰然倒塌,人们不再信任别人,不再做雷锋,而只相信物质利益,连起码的基本道德都丢掉。这些警示我们,道德要求,要符合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阶段,超出物质的基础,一味的拔高道德,只能是扭曲道德体系,再宣讲人人做雷锋,无疑让一个孩子去挑战2.4米的跳高纪录。
私产受到了法律保护,合理的私心也应承认合理。那么,继续要求人人像雷锋那样不计成本和代价的帮助别人,就没有说服力了。所以,假如彭宇是帮人而被诬告,他不会像雷锋那样坦然,而是会感到委屈。
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具备公民基本道德,那么,就可以再提升道德,人们会主动去做志愿者或义工,帮助别人。这也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容易实现的道德要求—有一定的物质条件的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帮助别人,不计报酬。这种道德,是高于公民基本道德,但又别于(低于)雷锋式的不计成本和代价的帮助别人的。我到觉得,做志愿者或做义工,代替人人做雷锋,倒是可以成为适合我们目前道德水准的较高水准的德育目标。
(三)
6 告别雷锋:复归基本道德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前些日子,湖南卫视请来“雷锋班”十多名历任班长,现任班长说,他们每天点名时,总要点到雷锋。看到这里我笑了,那雷锋不就是天天缺席了!
雷锋在毛时代,可能是合时宜的,但是,在自由经济和法治社会,是不合适的道德楷模。唯有呼唤每个平凡的公民达到基本道德要求,才能使社会和谐,才有利于重建失落的基本道德。继续提倡人人做雷锋,不仅令人相信做雷锋是傻瓜,而且还会鼓励人们去占“傻瓜”雷锋的便宜,这是扭曲人性的道德教育。还是让雷锋成为昔日的英雄吧,不要让新的儿童继续经历偶像倒塌的痛苦和折磨了。这个时代,是不需要道德偶像的。去年美国流行“雷锋帽”,别以为那是在崇尚雷锋啊?
让雷锋的高尚灵魂安息吧。告别高尚,回到平凡。
别了,雷锋。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本帖已赚工分: 3
本帖已赚金币: 0
----------------------------------------------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我们那遥远的祖先,你们是怎么从亚洲走过漫长的道路,来到多瑙河边建立起国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