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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经过两年多的审议将于2008年元旦开始施行。较之于1994年版的《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尽管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对劳动合同部分的修改,但由于诸多内容的重新制定,使得新法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对于我们企业来说,人事管理方面的难度和成本必然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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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元旦实施的《新劳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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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也须补偿
以往企业想解雇员工选择的途径大都是合同到期之后不再与之续签,这样不管是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不会有任何过失,员工也没有理由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或是「补偿金」。不过新法施行之后,如果因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员工续签,依然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否则依然要给与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炒老板 不用违约金
为了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特别是应届毕业生积累一定经验就走人的情况发生,企业大都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来制约员工。但今后这一招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新法准予企业索要违约金的范围仅限于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或保密协议,也就是说,即使员工违反固定期限合同辞职,企业也不能再向员工索要违约金。
Tips 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无固定期限合同将越来越普及
新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签订此合同之后,员工可以随时离职,而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给与补偿金。这条新的规定的冲击力是相当大的,请广大企业密切留意。
企业须督促人事经理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视为企业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要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双倍」加「补偿」,支付起来将是非常心疼的。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以往有公司习惯将试用期的合同与正式合同分开签订,而以后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因为新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之内,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不成立的。这样做的最大危害是,该试用期合同法律将直接视为正式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企业就白白签订了一个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缩短了员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
试用期不再是三个月
目前,无论正式合同签订多久,试用期大都为三个月,新法施行后这种情况也将改变。
新法第十九条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现在最流行的一年期包含三个月试用期的合同将不能再签了。
综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来看,将来最普遍也最佳的合同将是两年期的合同。
首先,两年期的合同试用期可以有两个月。其次,一年期的合同太容易让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三年期的合同周期太长,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不会愿意。
完善规章制度
虽然新法明年才开始施行,不过企业现在就应该开始着手指定新的更全面细致的公司规章制度了。因为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公司还是有权解雇的,并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切忌制度要合理、可行,否则太苛刻的条款法院也不会支持。
还要注意的是,将来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员工意见,与之协商,当然,决策权还是在企业手中。不过最后还应将新制度用告示的形式告知员工。
注意细节 勿让员工揪辫子
尽管没有违约金的制约,但如果员工无故离职,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新法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然要支付补偿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万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抓住小辫子。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最常见的就是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这都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尽量按时足额发放,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尽量缴纳,补偿金和社保费孰多孰少,取得的效果分别是什么,自己权衡了。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并不是存心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所以最稳妥的办法还是让专业人士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尽管新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给员工提供了保护,但劳资双方依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资方依然占据主动权。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这个法律,努力从自己的角度做起,当好好的雇主,让员工安心工作,这样公司才会健康发展。
和谐、共赢,才是这部法想要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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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撰写时参考了1994年版的《劳动法》及《新劳动法》部分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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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于 2007-9-7 13:35:13 被观察哨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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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是一定要买社保..只买商保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