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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某地,有一对新人准备结婚,新娘是广西桂林地区的少数民族,新人方提前一个月在某酒店定了酒席。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举行婚礼那天,与他们在同一个大厅举办的还有另一户人家的丧宴。因此新人方家庭极为不满,强烈要求酒店方当场给予道歉,但在双方最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酒店方只安排了在大厅中间用屏风做简单隔断。新人方限于已请到各方宾客,临时更改其它酒店也是不现实的实际情况,被迫接受红白两事同一大厅宴请的结果,在喜宴当场一切婚礼仪式均取消,酒店方也没有给新人安排播放《婚礼进行曲》。本来是一场高兴的事,人生当中最快乐的时候,却因这意想不到的结局给新人蒙上了阴影,宴请结束后,新人方拒绝支付酒店共计九千多的酒席费用。
过不了多久,新人方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酒店已将新人方告上法院,理由是:虽然新人方提前预定了酒席二十多桌,但因酒店大厅可同时举办宴席五十桌的情况下,从经营方面考虑,不可能空着一半场地而不承办其它酒宴,但新人方在婚礼结束后一直拒绝支付酒店宴席费用。这对于新人方来说是不能接受的,新郎表态:我还没告他,没想到,他却先告了我。法院初审酒店方胜诉,新人方应支付实际发生的酒席费用给酒店方。然而,新人方万不甘心如此结果,随后,将酒店告上法院,理由是:酒店方在首先承办喜宴的情况下,在未通知未作任何协调的情况下,将另一户人家的丧宴安排在了同一大厅,并使得新人方人生最高兴的时刻经历了诸多不快,给新人方家庭造成精神与费用上的损失,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后续其它费用共计九千多。原来,婚礼当天,很多亲朋包括女方家庭均不满,新郎在婚礼结束后几天内,又重新在女方办了一次酒席,以向女方家长亲朋表示歉意。
后续,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决酒店方支付新人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千六百元。(注:此案件来自央视法制节目,最终酒席费用由哪方承担没有记清,在此不作胡乱猜测!!)
当民俗与法律造成某种冲突关系时,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切应当以法律为准,酒店方就是基于《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将新人推上被告席;而新人方,因婚礼当天这种极不愉快,而且因当地民俗红白喜事不能一起办,否则会相克,基于此,将酒店方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总有一些约定成俗或经千年相传的风俗,支配着这个国家或民族的生活习惯,特别是一些少些民族地区更加注重。这个案件也是对酒店行业敲响了警钟,警示酒店行业承办业务时应当考虑到某些特定情况。
当民俗与现行法律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冲突时,到底我们该如何来平衡呢??
本文内容于 2007-7-6 11:14:13 被蚂蚁也是虫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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