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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紧急求助!!!!为什么要赔钱? 本文共 176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xinyu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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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紧急求助!!!!为什么要赔钱? [博客帖] [公社帖]

文章提交者:xinyu4520 加贴在 警察之家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197.html

当事人:甲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事件内容:

甲和乙因为某些事情发生冲突,乙羞辱和谩骂甲,甲愤恨,动手打了乙两个耳光。乙被打后声言要将甲告到派出所,并且称自己被打伤,甲在事后感到不妥,害怕。带着乙到医院检查其伤势,经过医院的仔细检查,医院认为乙无任何明显的症状证明其受伤,也就是说乙屁事儿没有。乙将甲告到派出所,派出所要求甲赔偿乙700元钱,甲不从,据理力争。派出所将甲扣押在派出所,并且告知甲家人,如果不交钱,就不要领回甲。甲家人害怕,交钱领人。甲家人要求派出所写明收条,派出所拒不写明收条,甲家人无奈。


问题:

派出所的行为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

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可否要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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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甲是否可以不赔偿700元?

本文内容于 2007-6-17 13:22:20 被xinyu4520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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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inyu4520 06-17 13:22
转出: 颓废至极 06-1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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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7 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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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u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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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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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两人的事件最多是个治安处罚,估计还不到。

在乙连轻伤都不是情况下,派出所所做的决定是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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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能够帮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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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7 13:27:35
银月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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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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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

派出所有问题,不是有失公允,简直就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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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7 14:48:19
军垦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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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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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军垦尝试作答一下,如有不当请指正:


首先,必须要确认乙根本没有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伤情等级,然后才能继续下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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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居中调解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二、派出所留置当事人的行为属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因为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没有规定基层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在居中调解民事纠纷中可以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措施;


三、本案中,派出所根本无权(包括整个公安机关)要求(根据楼主的表述,军垦认为,此处的“要求”是一种决定,请注意,不是斡旋当中的建议或商榷)甲给付乙7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因为它侵犯了我国的司法权,更进一步说,它的手伸得太长了。


其次,解决途径。


一、可以通过内部法纪部门监督解决(即该派出所的派出机关--公安局,的监察室),以纠正其错误做法;


二、可通过当地检察院法纪科予以外部监督,以纠正其错误做法(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纪科是不太会插手这些小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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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通过行政诉讼以确认其违法滥用职权,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违法做出赔偿决定的行为;


四、结合以上第三点,一旦该行政诉讼胜诉,那么甲就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了,因为其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每天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年均工资÷法定工作日;


五、结合以上三、四点,如果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有二:1、确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2、确认其决定700元的赔偿数额违法,并责令其退赔;另,可以同时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或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再提起,因为国家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是一码事,二者为有机结合的关系。


最后,取证问题。


可采举出证人证言形式及录音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加以证明,然后举证责任就到了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一方了。


补充一下,该案件的被告为该派出所的上级管理机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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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答完毕。



本文内容于 2007-6-18 21:13:20 被军垦子弟编辑



编辑: 军垦子弟 06-18 21:13
奖励工分: 小李耍大刀 06-24 19:10
加准原创: linnidon 06-2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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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8 21:07:48
皋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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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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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的很好


 
  2007-6-18 22:40:19
llpeng
军衔:海军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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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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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2007-6-18 22:58:12
军垦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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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军垦子弟 在第4楼的发言:

[size=16]呵呵,军垦尝试作答一下,如有不当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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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确认乙根本没有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伤情等级,然后才能继续下面的探讨。


一、派出所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居中调解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二、派出所留置当事人的行为属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因为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没有规定基层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在居中调解民事纠纷中可以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措施;


三、本案中,派出所根本无权(包括整个公安机关)要求(根据楼主的表述,军垦认为,此处的“要求”是一种决......


呵呵,再说一句,建议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公安局一旦接到法院传票,恐怕这个案件会在私下解决,到时候甲做的就是收钱和撤诉(人身受到限制的赔偿恐怕公安局不会给的,如果给了那就说明甲太厉害了)。


最后补上一句话,谁都不能违反法律,同时通过手中职权来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任其发展,今天是甲,明天就有可能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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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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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9 15:39:44
斩红狼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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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帖心情

派出所就算是要居中调解,也要双方当事人都要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的话,派出所可以依照伤者的伤情(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是事情的情节来给予治安处罚.派出所收了700元,如没有当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话,要当场给缴款人出具暂扣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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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7-6-20 17:34:54
yang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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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帖心情

这是纠纷问题赔偿应该协商和司法调节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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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7-6-24 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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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帖心情


哎,又来了,很是抱歉,另外,也总觉得是在给警察版面添乱子,但我要改正一下4楼的某些发言,以防误导其他看帖的朋友。


补充并更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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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估计也是为了平衡一下乙的心理,所以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来制约甲的。也就是说,他们想告诉甲这样一个道理,如果你赔了乙的钱,那么我们就不处罚你了,因为你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按道理是可以处罚你的,如果你赔了,那么我们就不处罚你了。我猜想派出所关键是怕乙闹,毕竟最近罗干同志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讲话对每个政法干警来说影响力都是很大的,这么要紧的时刻谁敢出错啊?


但这样做的确是没办法的办法,也是常用的办法,对吧?


但,如果是聪明的警官一般应该这样办:首先征询一下双方的意见,尽量以和事佬的角色进入,然后力促双方先坐下来谈谈,再然后主持调解(调解笔录或相关文字材料一定要有哦),如果调解不成再根据整个案件情况看甲是否应该被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如果的确应当被行政拘留的话,那么再报请派出机关做出拘留决定。


但怎么说呢?以靠行政手段压民事赔偿始终是不对的。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交换,但也给人情案件提供了很多借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是甲的确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先报请派出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然后再征求双方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调解,但这样一来谁还同意调解啊,对不?所以,派出所也很为难啊,只好牺牲一下行政处罚了,哎,没办法评说到底哪个合理啊?


至于解决途径:


一是行政诉讼,即起诉派出机关(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其超越职权(非滥用职权,此处更正一下)做出的行政裁决行为无效;2、确认其限制甲的人身自由行为违法;3、请求国家赔偿;4、鉴于乙已收到了甲的700元钱,所以可以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起民事争议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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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复议人为该派出所(见行政复议法15条1款2项),复议机关为派出机关(县公安局或该县公安局所在的县政府)。复议请求为撤销超越职权做出的行政裁决行为,责令退赔甲的700元钱;并请求确认其行政拘留违法,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会参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决定的)。


三、无法提起仲裁;


四、700元钱一事,如果提行政复议的话,很有可能被追回,而行政诉讼的不确定性要大一点,关键是看楼主按照实情怎么去选择了;


至于所说的法纪监督,那是野路子,最好别搞,那全是军垦喝完酒后随口说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上策啊。


综上所述,派出所对甲行政拘留很可能结果不错,但错在了程序违法了,所以导致最终违法,这些是需要广大干警注意的问题,如果运用得当完全可以息事宁人的,如果一味的动粗,那么越动越粗,本身是小事,结果搞成大事了,对谁都不好啊。


另,不要给工分了,有空大家多去军垦的楼里多捧捧场比啥都强,谢谢。好了,不再发表言论了,感觉越说错的地方就越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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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团军职】一师虎啸团 【军衔】上尉 【军籍】军人证编号:CC-0136
妹妹,你舌下有蜜甜般的奶香。哦,我的妹妹,我的新娘!
  2007-6-25 0: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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