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科普帖]也谈美国人民持枪自由和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文章提交者:flanker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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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发生的又一次美国校园枪击案再次引发了美国公民持枪自由与枪支管制的争论,而且引发了关于人民推翻暴政的争论,我想就美国人民推翻暴政和宪法第二修正案作出一些解释
美国公民持枪自由是由美国国会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文保障的,但是似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和翻译界在翻译这个修正案时都犯有一个严重的错误,就是对the people的理解有误,所以直接导致对有持枪自由的人群的界定有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原文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再来看中国现在最普遍的翻译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我不清楚这个翻译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但是显然在理解上有问题。the people在英语中是有不同解释的,一般指代人民,但是在特定语境下也会有相应的不同含义,更重要的是the有无确切含义对理解法律文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上文中,the people被翻译为“此人民”,显然the被赋予一个确定的含义;但是原文似乎并非如此,辞典中the people放在一起还有一个特别的含义,就是“这类人”,一般不会单独出现在句子中,而是与前文相照应,指代前文中出现的那些特定的“人”,这一点符合英文的尽量保持不重复和语言多样性的习惯。那么,按照“这类人”的含义翻译过来,原文的含义就完全变样了,变为: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这类人(指代前文民兵)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一种翻译的含义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第二种是民兵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两者区别甚大。
联系美国历史和美国的兵役制度,可以发现,美国宪法中所谓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权利的宪法保障根本就不存在。美国在独立战争时根本就没有正规军,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显然英国不会允许在自己的准领土上出现第二个政府。独立战争期间,与英国皇家军队顽强作战的是北美民兵,这一点在历史书《列克星敦的枪声》一节中有确切的表述。当美国建国后,在正规军体制外仍然保存了民兵体制,美国的兵役制度发展到今天,国民警卫队取代了当年的北美民兵,1903年,按照民兵法案,美国各州的民兵组织组合为国民警卫队体系。所以,按照今天的形势,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确切含义应该为
管理良好的国民警卫队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国民警卫队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是国民警卫队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和自由,并未保障其他公民私自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和自由,换句话说就是美国在建国之后利用宪法第二修正案以宪法保障的形式保证了民兵制度和民兵体系的存在。而当今美国还有一个现行的法案来限定持枪者的身份、可以持有枪械种类,这就是美国《枪械管理法案》。这个法案实际上是美国军火财团在议会中以法律保障的形式来确保自己有稳定和持续的客户群体,为自己赚取更大的合法利润。这个法案与宪法及其所有修正案都不相违背,而且还在美国国外(尤其是我国)利用对英文理解和翻译上的差别制造所谓的人权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并没有在宪法中保证公民持枪的绝对权利和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美国用宪法保证人民推翻暴政的自由和权利
本文内容于 2007-5-5 17:31:26 被flanker2322编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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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flanker2322 05-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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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名字谁给的? 敌人!
敌人为什么叫你们狼牙? 因为我们准!因为我们狠!因为我们不怕死!因为我们敢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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