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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蓝剑原创】用法律为食品安全筑起最后一道屏障 本文共 13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山城飞将
军衔:中国陆军中校
军号: 798991
头衔: 东京集中营首席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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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帖心情【蓝剑原创】用法律为食品安全筑起最后一道屏障 [博客帖]

文章提交者:山城飞将 加贴在 社会杂谈[深水区]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71.html

以法律的威严,为食品的安全筑起最后一道屏障。

一谈到食品安全,我们头脑里就会出现什么“苏丹红”、“吊白块”诸如此类的词汇,不是我们想象丰富,实在是随着当今现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媒体的发达,许多“新工艺”映入了广大消费者的眼球:如“福尔马林毛肚”、“苏丹红咸鸭蛋”、“吊白块米粉”、“打蜡苹果”等等,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科技带给我们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有点“目不暇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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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该怎样评价这种科技的进步?现在不法商贩为了赚取最大利益,早把商业道德忘在脑后了,才出现了现在这一系列的“高科技产品”。我认为,要想真正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道德谴责已经不起作用的时候,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严惩这些不法商贩,让造假害人者得到重罚。

现在处罚这些行为一般是罚款,这从根本上不能起到杜绝这种造假害人行为的作用。列宁说过:资本家为了100%的利润会杀人。众多的不法商贩为了100%、甚至更高的利润,他可以再换一个生产场所再次从事这个害人的勾当。只有通过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才可以威慑这种犯罪,才能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

我的主张是:通过修改法律,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归结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危害众多消费者的不法商贩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从最大限度上保障我们的生命和健康。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即四个要件):(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通常我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犯罪,有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现在我们将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四个要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个要件对比如下,看是否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一)、犯罪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所侵犯对象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假酒喝死人的报道还少吗?因为广大消费者群体是一个不特定的人群,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李四,甚至可以是造假者她娘家的二姨的姑妈的大哥。看见造假者不可能预见也无法控制其产品的受害对象。此一个要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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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客观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恰恰是其行为是不法商法通过造假、违法添加化学制剂等手段实施了危害不确定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安全的行为。形象地打一个比方,投毒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的区别仅限于一个是在水井里放了一斤砒霜而致人当场死亡,另一个是在水井里面放了一两砒霜而受害者要在以后才能毒发身亡,是一个五十步与一百步的概念。此一个要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观要件。

(三)、犯罪的主体要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自身,也可以是一个团体(或集体),如广为人知的“苏丹红”咸鸭蛋就是一些加工厂“荣誉出品”的,这一条不难理解。此一个要件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也就是通常我们理解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大多数是因为造假者利欲熏心,具有主观故意,在被执法者抓到后他们也承认他们不会食用自己的产品,说明他们知道自己的产品对人有毒、副作用。当然,我们也承认还有极小部分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才走上这条害人的道路。但要指出的是,不能因为不知道就不应该受到处罚。此一个要件同样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从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有关立法部门从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着眼,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上来,将其施以重罚,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民以食为天,只有让老百姓在餐桌上放心,才能真正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此,我呼吁:以法律的威严,为食品的安全筑起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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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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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剃刀
【蓝剑职务】独立团参谋
【蓝剑军衔】中 尉
【蓝剑军籍】军人证编号:LJ-509
  2007-4-15 14: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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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松
军衔:陆军少校
军号: 63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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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帖心情

楼主这篇主要内容引用太多,这里就不评定了


 
  2007-4-15 14:40:03
山城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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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东京集中营首席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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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帖心情

版主,对一种犯罪行为的解释只有引用法律原文,1800字的文章里面只有第六自然段约300字是原文引用,哪里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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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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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4-15 14:49:33
知松
军衔:陆军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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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帖心情

对不起,再查一下,没那么多


 
  2007-4-15 1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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