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唐盛世说‘唐律’(原创)
文章提交者:寒更雨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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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于公元618年,后经过6年时间的努力,在公元624年唐王朝平定了各地方的割据势力,基本上统一了全国。
公元626年,李世民经玄武门之变后,君临天下。唐太宗作为一个杰出的政治家,认真接受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君臣们励精图治,为后来的盛唐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李世民的贞观时期最大的亮点,就是他编制了一部相当完善的律法----《贞观律》并且能比较严肃地去执行。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唐律是以隋文帝扬坚的《开皇律》为蓝本,经过反复修改后而成形的一部影响力极大的律法。唐律也是对《开皇律》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后来又编辑出的《唐律疏议》,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礼教的义理,对唐律作了权威性解说。唐律和唐律疏议,文字简要、概念明确、逻辑严僅,在中国古代法典上,无疑是空前的,连当时的小日本、越南、朝鲜等国的立法,也多参酌于唐律。
唐高祖李渊攻占长安后,因天下未定,便效刘邦的约法三章之策,制定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盜、判逆者要处死外,其余一切苛法全部废除。武德四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律,主要增加了有关惩罚贪官污吏的条款。武德七年(624年)《武德律》正式颁布,內容有五百条了。
李世民即位后,天下已基本安定,隋末农民战争的威力,迫使唐初君臣十分注重民安思危。他们的结论是‘剝削须有制,徭役要有度’。为了有別于前朝亡国时的苛政,李世民采取了用宽容的律法来治理國家,特別是他在贞观五年错杀了大理丞張蕴古和交卅都督卢祖尚后,追悔不及。遂下决心“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乃三复奏“。对已被判刑的人,允许其“服辨”(现在叫上诉),如果不服,就开庭复审。对死刑判决必须上报皇帝,在执行前,还必须上报三次,得皇帝最后许可时,方可执行。对死刑犯的执行极其慎重,是初唐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只要是对國家有过贡献地、在社会上有点名气地、家中稍稍有些钱地人,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将功抵死罪,花钱免死刑。鉴于隋末刑法滥酷的结果,唐律的法定刑罚比之前朝大为减轻。除了涉及礼教的犯罪处罚外,唐律比后世宋、元、明、清的刑法还要轻些。宋朝人最干脆,《宋刑统》几乎就是唐律的盜版本。
宽容地律法对初唐地社会稳定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古至今中国农民们是最好欺负地一个群体,只要他们肚子不饿,几乎个个是良民。他们被人压迫时,只要能忍受,他们就会以极大地承受能力来忍气吞声。贞观时期,尽管朝庭知道要对农民群体要剥削了少一点,但几年一过,兴徭役地老毛病又犯了。中国历代皇帝都有个通病,五、六年好日子一过,就会随意修改法律,开始言出法隨了。贞观十三年,李世民说“百姓无事则骄逸,劳役则易使”“多年来轻用民力”。这家伙终于按耐不住了,后来徭役地轻重程度如何,历史少有记载,不得而知。但从贞观十六年唐太宗下令:‘百姓自己伤残手脚以避徭役的,据法加罪,仍从赋役’。的圣旨中,不难看出,当时的徭役也并不轻。农民们不惜把自己身体搞残废想去躲避徭役时,李世民不但不同情,反而对伤残者依法加罪,还要其继续服徭役。历史上沒有不兴徭役的皇帝,只不过是晢时的轻重而已。和前朝隋末相比,初唐地徭役还是相对轻一些,在大多数人能承受的范围之內。
唐律从总体上看,是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为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李世民自己也承认,他孜孜从政,是为了使朝中文武、公卿百官长守富貴。但唐律毕竟是集历代封建法典而成,对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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