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注意到所谓该项美国研制的最早出现的英文报道是在中国发明专利公开之后以后。随即的媒体报道是在2005年春。而专利公报公开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3年6月。
至于美方所说“2003年2月的美方专利申请”,报道并未说明申请日,只是说有个小报编辑“看到”一个美国人要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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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律有一个“先发明原则”,即一个人如果主张别人某项发明是自己的,需要有效证明自己作出这项发明的时间是在那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日之前。 这往往很难做到。 因为如果容易做到,那么任何一项发明专利公开后,某个看到的人如果想窃为己有,只要看一看专利公报上载明的该项专利的申请日,然后说自己是在那个时间之前就想到了这发明就可以了。 所以在专利实务上,这种后来看到的人主张自己先想到的做法是很难成功的,否则专利制度就不存在了。
但是全新概念的划时代武器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不是普通的商业专利,所以如果背后得到支持的话,这种谎称先发明的事情也有可能登堂入室。
离心式发射武器系统的中方专利申请是2003年6月,可以确凿证明的发明和研制工作开始时间比专利申请日还要早得多。到2003年夏,小说《石油咽喉保卫战》初稿开始半公开地说明离心式发射的新概念武器系统。到2004年小说修改稿里明确公开了离心式发射的原理、机构、主要技术关键及其军事作用和效果。见证人有多少呢?至少众多网络读者都是证人。但是直到这时,仍未见到美方提出他们先想到这一发明的任何主张和报道。为什么呢?
只看到这个原理还不行,还不知道专利的具体申请日。 而如果主张是自己先发明的,那么必须主张自己的发明时间是在真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直到2005年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世界公开了03137659号中国发明专利《离心发射方式及其机构》,印刷出版本载明中方申请日是2003年6月。 美方这时才知道了专利申请日。在随后提出主张“我们想到这个是在2003年2月,有个小报编辑为证”。直到这时,一些关于美方研制的报道才陆陆续续见诸报端。
美方尽可以在2005年匆忙行事。例如把美方专利申请日定为2003年或更早,但是需要举证在随后法定时间里的公开出版文件,例如举证2004年初在美国专利局某个公开出版文件里公开了这项发明。还可以引用先发明原则,举证某个人证当目击证人。 在做完所有这一切之后,他们还可能失望的发现——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中方公开的发明研制的时间证据更早。
浮在台面上的可以只是专利。 实际上所论的东西是这样一个武器系统,专利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中国专利可以管得了美方不研制不使用不侵权甚至不用这个武器系统打中国吗?当然做不到。 我们的理解是,发明人把这样的东西在中国附加专利申报并且公开,是另外有其用意。就和小说石油咽喉保卫战一样,用意不在文字本身。 我们看到了一个缩影。 在大国科技创新进步的存亡兴衰之争中,在某些事情上中国进展效率较低内部障碍弊端较多,即使先起步的东西也可能被人家后来者居上,而美国更为积极进取、灵活、效率较高进展较快,虽然动手晚,也可能后来者居上。 但是,看到这些弊端和阻碍并不能阻止我们披荆斩棘地前进。 有些事情必须做,不是因为现实利益,而是因为关乎国家人民的幸福和安全。
石油这部小说还写了其它方面许多全新的武器系统。我们不排除过段时间还会有人声称某项是其发明。这些都不要紧。 我们已经看到, 一些大国的有关领导者已明确认识到有关新概念武器系统的威力和相对易于实现,这可能符合中国的国情,较低技术水平的国家也可以凭此制约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家,“以简单制复杂,以模糊制精确,以数量制质量,以廉价制昂贵”,武器系统最大威力的终极就是不使用境界,达到这个状态就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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