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话题 发起投票 发起悬赏 发表收费帖
分页: [1]
 帖子主题:域名恶意抢注及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本文共 75 个独立IP阅读者 [回帖统计]
陆雪琪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655479


金币: 18 枚

工分: 51
本区职务: 会员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推荐 加为好友
楼主  
发帖心情域名恶意抢注及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文章提交者:陆雪琪 加贴在 士兵俱乐部 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_76.html

作者:于国富出处:Blog[ 2006-09-07 21:36 ]摘要:鉴于近来媒体报导了很多有关域名方面的纠纷,广大公众对此也十分关注。笔者希望通过博客来确定几个重要的概念

--------------------------------------------------------------------------------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近年来,整个世界都被新兴的互联网技术所震撼着。原来名不见经传的小不点儿们,迅速地变成大鳄,象google、yahoo、新浪、搜狐之类的互联网公司成为一个个聚宝盆。


  网络的巨大价值来自于各个方面。但无论如何,拥有一个好听、好记、简洁的域名,对于每个网站来说,都是梦寐以求的大事。


  很多人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也就出现了新兴的一个行业,域名投资人。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词语,例如"域名抢注"、"域名投资"、"玉米虫"(后来好像改叫"玉米龙"?)


  鉴于近来媒体报导了很多有关域名方面的纠纷,广大公众对此也十分关注。笔者希望通过博客来确定几个重要的概念。


  一、"域名抢注"与"恶意抢注"


  很多网友都会混淆这两个概念,甚至就此认为所有的"域名抢注"行为都是恶意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首先,"抢注"是"抢先注册"之意,他本身并无褒贬之意。"抢注"一词并非互联网上的专利。早在商标领域,就有商标抢注之说。


  无论是商标领域、还是域名值域,中外都是坚持"先到先得"(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同时,为了防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域名和商标都设立了争议解决机制。商标领域是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复审、商标诉讼。域名领域是域名争议仲裁、域名争议诉讼机制。


  由此可见,对于域名的抢注,其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只有那些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所确定的"恶意"标准的抢注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二、域名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


  域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等有非常密切的冲突与联系。因此,从域名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域名争议。


  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尤其是ICANN的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典型),对于此前未被注册的域名,一般由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予以注册。如果其他权利人认为该项申请侵犯他的在先权利,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申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认可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当然,也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判决。(部分政府域名例外)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前些年有人探讨过,是否对域名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查机制,例如,对于一个域名注册申请,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商)对此前是否有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冲突,不予以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只要有商标权人提出,立即删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注册管理机构(或注册商)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裁量权。而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权利之间何者优先,是否有效等问题,注册管理机构显然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审查。


  其次,对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权等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管理,有些(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没有在任何地方备案。注册管理机构无从查阅如此浩瀚的资料去确定一个域名能否注册;


  再有,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就拿商标来说,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完全有可能出现多个同样的商标,并不违法。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就把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删除,显然会侵犯长城墨水的权利。因此会招至诉讼。考虑到这一矛盾可能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 名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域名抢注惹争议 专家称抢注不等于恶意抢注




【来源:天极网】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域名抢注争议不断 专家认为抢注≠恶意抢注——近期,域名争夺战愈演愈烈,各种域名抢注新闻更是沸沸扬扬,如广州地铁域名被抢、网民抢注“中央一套”域名并转赠央视等等。


  域名抢注争议不断,专家认为抢注≠恶意抢注


  近期,域名争夺战愈演愈烈,各种域名抢注新闻更是沸沸扬扬,如广州地铁域名被抢、网民抢注“中央一套”域名并转赠央视等等。




不少评论人士认为:应该从制度上杜绝域名抢注;也有不少企业认为,抢注之祸源于域名投资,应当禁止域名投资。各种观点争锋之下,关于域名抢注,仍然缺乏权威有力的声音进行引导。为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抢先注册≠恶意抢注——分清概念 区分对待


  据业内著名律师于国富介绍: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的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于国富认为,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从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被列为违规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情况。于国富也表示,关于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非一眼便能辨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域名抢注事件,多集中于由美国所管理的COM域名身上,如“总理.com”、“microsoftrebate.com”等等。这些纠纷都需要美国的相应机构来进行解决。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流程


  对于有可能出现域名权益纠纷的极小概率事件,是否可以采取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对此,外交学院的薛虹教授表示,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因为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责任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冗长,这种效率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也不相匹配。因此,在域名管理上,现行的“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于我国域名体系发展、于企业提高域名意识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各方面均是有利的。


  薛虹指出,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像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管理


  在谈到如何看待相关权益人的域名注册和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研究员指出,首先,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其次,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此外,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唐广良特别强调,如果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超越自身“义务”的“权力”,反而会对正常的域名注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对与个人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保护等方式介入管理。


  专家献策,有效规避域名纠纷:公共权益与民事权益区别对待


  对于域名相关权益的保护,法律专家经过论证,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公共权益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民事权益有相关民事权益所有人自主主张。”具体体现为,如国家政府机关名称、奥运会等具备公共权益的词汇,在域名注册管理时,实行事先预留,从而有效保证公共权益。而个人、公司等民事权益所有人,需主动保护自己权益的域名,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情况下,制订相应的仲裁解决办法,为涉及域名的权利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是域名系统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在发生域名争议之后,可依靠解决的机构包括受理CN域名争议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受理解决COM域名争议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等。





[点击查看灌水过滤后的回复]



本帖已赚工分: 8
本帖已赚金币:
----------------------------------------------
恨生剑舞
心梦牵,似思念,为离别。 斩不断,理还乱,如情长。 似誓言,海枯石烂。 如羽化,水滴石穿。 谁,的信念,坚强如山。 谁,的痛苦,令人心颤。 爱,在内心深处。默,在双唇之间。 月光下,好一把天琊神剑。 冰雪中,如此的绝世容颜。
  2006-11-6 20:27:09
本版热门本版图片本版精华大区热门
古云星客
军衔:陆军中校
军号: 629121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加为好友
2  
发帖心情

先坐下来,再仔细看看


 ----------------------------------------------
对铁骑的兄弟致敬!
再次对铁骑的兄弟致敬!

《抗日烽火映山红》(作者:昨日黄花)《军魂》(作者:受伤的子弹)
  2006-11-6 20:31:04
陆雪琪
军衔:陆军列兵
军号: 655479


金币: 18 枚

工分: 51
本区职务: 会员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加为好友
3  
发帖心情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颁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317  颁布单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
恨生剑舞
心梦牵,似思念,为离别。 斩不断,理还乱,如情长。 似誓言,海枯石烂。 如羽化,水滴石穿。 谁,的信念,坚强如山。 谁,的痛苦,令人心颤。 爱,在内心深处。默,在双唇之间。 月光下,好一把天琊神剑。 冰雪中,如此的绝世容颜。
  2006-11-6 20:47:53
汤恩伯
军衔:陆军少校
军号: 375555
头衔: 乌龙山人民公敌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加为好友
4  
发帖心情

小白,你吃药的时间到了……


 ----------------------------------------------
汤武相逢兴与亡,
恩仇也自付千觞。
伯牙莫把琴弦绝,
正聚乌龙歌亦狂。
殿前吏部又正天僚开朝公忠又副军师顶天扶朝纲义阳王署乌龙山总军师领汴梁节度使汤恩伯千岁,千岁,千千岁~
  2006-11-6 20:52:43
公道自在人心
军衔:陆军下士
军号: 681593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加为好友
5  
发帖心情

老汤二度下野之后

消停多了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2006-11-6 21:05:14
长津湖
军衔:陆军上校
军号: 6898
头衔: 战地黄花分外香

原创文集个人信息给他站内短信 快速回复 回复本贴 举报本贴 加为好友
6  
发帖心情

 以下是引用汤恩伯的发言:
小白,你吃药的时间到了……

看你说话的习惯,是不是最近改演刁德一了。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
国家 荣誉 责任
我坚信,所有强加给毛泽东主席身上的灰尘终将被时间的大风吹走,我坚信,所有用无耻澜言污蔑毛泽东主席的人都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http://pic.tiexue.net/pics/2006_8_24_4240_3304240.jpg
  2006-11-6 21:08:03
 总页数 11 页 [共有 6 条记录] 分页: [1]  跳转 
当前心情:
发帖用户:
标题: *最长24字
原创声明: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观点声明: 中立(第三方) 同意楼主 反对楼主
 
发帖类型:  金额: 币种:
字数
小提示:
  • 点击发表按钮,发言内容会自动保存到粘贴板中,如出现发帖异常可直接在内容输入框中右键粘贴,或者按“Ctrl+V”显示您的帖子内容。
  • 请勿发表无意义或与主题无关的回复,节约论坛资源,如“顶”“路过”等等。
  • 发帖请遵守论坛各版版规,切勿涉及敏感政治、色情内容。
  • 发言请勿人身攻击,做一个文明中国人。
  • 所有商业、盈利性发言请联络本站广告联系人获得许可。
  • 在铁血论坛(社区)发表帖文即意味着同意其帖文在本站内的公开发布与传播以及本站引用所产生的使用权,由于第三方下载而引起的传播和修改等衍生责任,本站不承担责任。
  • 本站仅提供帖文存储空间服务,帖文上传者应自行负责所上传帖文涉及的法律责任,本站对帖文真实性、版权等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本站对于上传的帖文保留未经通知到本人立即删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