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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居然会出现如此多


的意见,值得新闻传播界认真思考。


  首先,从新闻媒体报道角度来看,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在社会上引起了


强烈轰动,新闻媒体完全可以制作新闻作品。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


后,部分新闻媒体不是跟踪采访,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而是凭空揣测。部分法律工作人员借机炒作,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尽情表演,从而


使这一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是报道事件的真相,在官方发布有关新闻稿件之后,新闻记者应当根据官方提供的线索,现场


勘查,反复求证,以确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新闻记者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不加鉴别,而是满足于平面化的叙述,制


作情绪化的新闻作品,从而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第二,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明显违反了《


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实行有罪推定。在本案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普通的公民,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


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可是,部分新闻媒体在制作报道的时候,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假定被害人构成犯罪,甚至发表一些措辞激烈的评论,


试图营造一种被害人死有余辜的社会氛围。这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情绪化表达方式。在事实真相尚未大白于天下之前,尊重死者,是一种起码的


职业道德。假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或者为了发泄自己内心的愤怒情绪,而肆无忌惮地攻击被害人,那么,就违背了新闻媒体中立的原则,容


易在社会上种下仇恨的种子,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第三,混淆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区别,曲解法律规定,使案件的讨


论陷入混乱之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我国刑法上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非常明确,而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


量刑的时候,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把防卫过当错误地理解成正当防卫,从而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界限,


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报道成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少数新闻媒体不清楚防卫过当的适用条件,对侦查机关披露的犯罪事实不予考证,想当然


地以为这是一起重大强奸案件,邓玉娇应当无罪释放。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的时候,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也缺乏


刨根问底的专业精神,而只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案情进行渲染性的报道。部分新闻评论者自认为“政治正确”,对侦查机关的工作指手划


脚,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侦查机关披露的细节妄加猜测。


  所以,新闻媒体有必要对这一案件的报道进行彻底反思。新闻媒体管理机关应该采取各种途径向新闻记者普及法律知识。面对侦查机关公


布的案情材料,新闻记者应当进行客观报道,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仔细的甄别,今后不应该再出现类似杂乱无章的报道。  其次,对于新


闻宣传部门来说,在此次案件的信息发布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强调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却没有披露更多的细节,解


释刑法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从而使普通公众和新闻媒体记者误以为,侦查机关有意偏袒被害人,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严厉的刑罚


措施;第二,在宣传稿件中,没有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没有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结果导致部分新闻记者错误地以为,侦查机关得出


的结论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把故意杀人罪作为报道的重点,从而在社会上激起了愤怒的情绪;第三,在侦查尚未终结之前,宣传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案情的进展,并且通过动态的信息发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本案中当地新闻宣传部门第一时间通报了有关案情,并且对犯罪嫌疑人


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通报有关案情的时候,没有聘请法律专家或者侦查机关专业人员详细解释有关犯罪的经过,更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


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结果导致新闻宣传部门发布的信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从而给少数新闻媒体炒作这一案


件提供了可乘之机。新闻宣传部门不仅要及时披露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新闻氛围,让记者随时可以得到


他们想要得到的信息,让这一案件的有关信息随时处于“饱和状态”。假如信息的披露不及时,或者信息的披露不完整,那么,错误的信息就会


出现。


  湖北省新闻宣传管理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可圈可点。在第一时间召开新闻记者会,说明有关案情,而没有等到侦查终结对外统一发布消


息,充分说明湖北省新闻宣传管理机关注意到了及时发布信息的必要性。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今后在通报有关案情的同时,还应该增


加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内容,避免少数新闻媒体借机炒作,造谣滋事。(作者为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


究中心主任)

乔新生——邓玉娇案件中的新闻传播问题(转) 的精彩评论
11111111邓玉骄案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一起简单“伤害案件”,或可以称是正当防卫,但不管怎么说,伤人处犯了国家的法律,人大不过家,家大不过法,我认为,邓玉骄案,国家会给予合理的判决,相信国家法律的公证
 以下是引用lyyouzi 在第10楼的发言:
驳专家乔新生的荒谬言论

作者:奋斗青年

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死淫官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终结,并已经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事件可谓是暂告一段落。

  日前,著名砖家、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特地跳将出来,以教训和不屑一顾的口吻,对在邓玉娇正当防卫刺死淫官案中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肆意指责和教训。他是怎么说的呢?我看他的有些说法还有待商榷。

乔新生说:“第一,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后,部分新闻媒体不是跟踪采访......

大家从这个人的发言和语气也应该发现这个人是做什么的吧,明眼人看。

不要让舆论过于影响司法了,那些动不动骂官场的人请你想一想,那么多的机构和办案人员,会冒天下大不韪,袒护一个邓大贵吗?媒体已经曝光,他一个邓贵大值得去作家偏袒吗,邓贵大太小了,在公务员序列里面都没有他的份。
想象“5.12”抗震救灾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这样的大事政府都能办好,更何况“邓玉娇案”仅仅只是一气案件,相信政府和司法部门能够对“邓玉娇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因为邓玉娇是打工妹就偏向邓玉娇,也不能因为邓贵大是政府人员就偏向邓贵大,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驳专家乔新生的荒谬言论

作者:奋斗青年

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死淫官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终结,并已经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事件可谓是暂告一段落。

  日前,著名砖家、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特地跳将出来,以教训和不屑一顾的口吻,对在邓玉娇正当防卫刺死淫官案中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肆意指责和教训。他是怎么说的呢?我看他的有些说法还有待商榷。

乔新生说:“第一,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后,部分新闻媒体不是跟踪采访,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而是凭空揣测。部分法律工作人员借机炒作”,“……在官方发布有关新闻稿件之后,新闻记者应当根据官方提供的线索,现场勘查,反复求证,以确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

请大家注意这一句话“新闻记者应当根据官方提供的线索,……”,其他不说什么,这已经摆明了你新闻媒体就是要依照我湖北巴东警方的说辞来报道,是对还是错,是黑还是白,由我说了算。那么,如果湖北巴东警方发布的是错误的信息,新闻媒体也只能依据这个思路来参与报道了?我想请问乔新生同志,由此,我新闻媒体怎么能“以确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呢?而正是因为湖北巴东警方发布了模糊的、令人发晕的、遮遮掩掩的、修修改改的、甚至是错误的信息后,是新闻媒体发觉案件有内幕、有隐情,官方信息不透明、甚至有为淫官遮掩的事实后,才全力介入到案件的报道中,才没有被官方的信息所蒙蔽,也才有了以后的真相大白。若不是这样,乔新生同志,你以为如何?

乔新生认为:“新闻记者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不加鉴别,而是满足于平面化的叙述,制作情绪化的新闻作品,从而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哈哈哈!看到这里,我真是要大笑三声:湖北官方发布的信息正是要掩盖“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而新闻媒体的报道恰恰正是揭开了“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那么,指责新闻媒体用“大量煽情的报道”淹没“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这不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吗?我再大笑三声:哈哈哈!

乔新生指责“新闻记者应当……现场勘查,反复求证”,看到这里,哈哈哈!我再次大笑三声!请问:案件被全国关注后,媒体蜂拥而至,大家都想发掘到独家新闻,大家都想探寻出事情的真相,湖北方面对媒体是怎么做的吗?劝退、跟踪、不接待、恐吓、甚至殴打、抢夺采访设备、删除采访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您还要求记者去“现场勘查,反复求证”,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有这种可能吗?记者真的能“现场勘查,反复求证”吗?我想,这恐怕是一厢情愿吧。

另外,关于“部分法律工作人员借机炒作”、“部分新闻媒体……凭空揣测”,现在的事实已经摆在那里,究竟是哪些媒体,哪些法律工作人员在炒作、在揣测呢?究竟有没有炒作和揣测?我相信关注此案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得出正确的判断来,我无须多说。

乔新生说:“第二,……部分新闻媒体在制作报道的时候,……试图营造一种被害人死有余辜的社会氛围”。“假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或者为了发泄自己内心的愤怒情绪,而肆无忌惮地攻击被害人”

根据湖北官方发布的信息,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结论:三官员因公务活动后去梦幻城放松休息,因与服务员发生纠纷,被服务员无故刺死刺伤,那么,这个服务员肯定是故意杀人,三官员一死一伤一傻,是绝对的受害者,别人还会认为:仅仅因为服务上的一点纠纷竟然就拔刀杀人,也太不应该了吧。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从以后出现的详细案发过程来看,三官员一死一伤一傻是绝对的死有余辜、伤得应该、傻得可耻!也正是因为案件的事实,以及湖北官方发布信息的数次愚弄,才让媒体、网友怒不可揭、忍无可忍,难道还要让新闻媒体报道认为被害人因公殉职、壮烈牺牲吗?难道他们的行径还不是死有余辜、罪无可赎吗?

是他们自己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也是官方的遮遮掩掩逼迫新闻媒体不得不以此来报道真相,在凭借事实的证明下,新闻媒体难道不能以自己正确的情感来引导舆论吗?

乔新生同志文章还说:“部分新闻评论者自认为“政治正确”,对侦查机关的工作指手划脚,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侦查机关披露的细节妄加猜测。” “今后在通报有关案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内容,避免少数新闻媒体借机炒作,造谣滋事。”

在没有危及国家安全以及政权的前提下,法律有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也赋予公民舆论自由的权力。如果在这个案件中,有关部门的工作偏离了事件的正确方向,披露的细节漏洞百出,难道公民都不能来监督指出吗?也正是因为有关部门的做法让人们找出了漏洞,才会有种种的猜测和质疑。而说“新闻媒体借机炒作”,则更是无中生有了。有关部门数次玩文字游戏式的案情通报,只要是稍懂知识的人都会明了其中的原委。要说“炒作”,也应该是有关部门几次炒作在先,而新闻媒体不过是顺着有关部门的炒作来炒作而已。

此外,乔新生竟然把这次的事件深化到了一个惊人的高度:“假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这样来说,是另有用意吗?就整个事件来看,我仔细搜看了绝大部分媒体的报道,我不知道有哪家新闻媒体参与报道这个案件时,是带有什么政治目的的,我也不知道国内还有什么其他政治势力来参与这个案件。我们的新闻媒体和广大的网民只是自发的参与其中,目的也仅仅是要求湖北官方给于案件最公正的处理和评价,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治势力来振臂一呼。乔新生同志,您这么一说,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您是想把参与报道的媒体和网友都打入到万劫不复的境地吗?国内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国家的中央级的媒体都参与了,您怎么来判断呢?我想,这个问题还是不要讨论的好。

关于乔新生同志指责的第三点,“混淆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区别……”,我不是专职的法律人士,对这几个概念无从分辨,在此,我不能多说什么。但是,有一点我是要申明的:乔新生同志在其文章的后面专门说的“对于新闻宣传部门来说,在此次案件的信息发布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那几点,正好是对此做了解释。只是要提请注意的是: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发布的有关信息,是不可能由自己来炮制的,他们也没有权力来炮制,只能是当传声筒,从办案部门获得发布权和发布信息来源。作为新闻宣传部也不是法律的专家,只能是拿到什么就发布什么,办案部门提供什么就发布什么。那么,其甄别和界定法律概念的不是由当地新闻宣传部来做的,他们只是被动的来发布而已。这也没有什么好指责的,要指责的,恰恰是那些炮制信息的人。

对于专家乔新生同志的文章的解读,我就只能说这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说错了,请多包涵,毕竟我不是专家,只是一个无业游民而已,仅仅是关注这个事件,有感而发。如果要跨省追捕,请不要悄悄地来,至少要提前通知我,让我有个心理准备,我以我的人格担保:绝对不闻风而逃!
xxxxxx是非对错总有结果,事实不是吹出来的,舆论的力量不是将事实歪曲,也不是道听途说的,如果有心,多听听专家的意见,毕竟事实胜与雄辩,静心的等待事实的真相,黎明前总有黑暗!
我认为这样不好,杀了人,这么说就可以没事,还有功,不用负责任,这也是天理不容的,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没错,她反抗是正确的,不过也不至于出人命,可以弄伤对方也好,在怎么说也要给死者家属一点同情。
同意二楼的说法,毕竟是法制社会,法不容情,邓玉娇在怎样可是她毕竟杀人了。。。
发表对 

乔新生——邓玉娇案件中的新闻传播问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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