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狼原创]您认为制度的约束能否使“范跑跑”事件不再发生?
2008年6月25日,中国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意见稿中首次加入了:“保护学生安全”这一老师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在这个意见稿通过后,全国的教师都将奉行这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
我想,这次教育部出台的新的行政条例,是对发生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中发生的被世人万夫所指的所谓“范跑跑”事件的一个“亡羊补牢”的措施。不能否认的是,在这次天灾面前,绝大多数作为“为人师表的”的人民教师的表现,是可圈可点的,在他们其中出现了许许多多,为了自己的学生的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用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去抢救学生、救援学生的英雄壮举,他们在自己的生死关头,首先没有想到自己的生死安全,没有想到自己亲人的生死安全,下意识的从心里想到的是,自己的学生的生命安全。他们在第一时间里所做出的抉择,正是他们平时每时每刻灌注于心的作为老师应有的道德真实的体现。他们没有豪言壮语,有的只是在生死关头作出的令人感佩的壮举;他们不是战场上为国杀敌而献出生命的英雄,可他们的事迹,一样的光照千秋,使人怀念,就像一个辛勤的园丁,对自己辛勤培育出来的幼苗是那么的关心,是那么的留恋;他们也想世间所有的父母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女那样,为了自己的儿女甘愿牺牲自己的所有的一切。真是惊天地、泣鬼神,感天动地英雄壮举。我想追认他们为烈士,使我们永远去纪念和追思他们的英勇事迹是当之无愧的,是恰如其分,名望所归的。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嗑瓜子磕出个臭虫,什么任(仁)都有。在这么大的地球上,在这么众多的人口中,什么事都会发生,什么人都会出现。就像我们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延续中,即出现了数不胜数流芳百世的民族英雄,伟人巨子,也出现过不少令人唾弃,遗臭万年的汉奸坏蛋,大奸巨恶。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次巨大的地震天灾面前,就出现了像“范跑跑”之类的教师界的败类。要说,在现代社会的今天,人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但正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在他主持的一档节目时所说的:"人可以选择不高尚,但你不能去选择卑鄙”。这位“范跑跑”的人,在巨大的天灾面前不但反应敏捷,自己丢下众多的学生,以赶超刘翔的速度一溜烟地跑到安全地带,要说在生死关头,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每个人都会产生的一种下意识的与生俱来的举动。在战场上既有英雄就会有逃兵,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每个教师都像令人尊敬的英雄那样都成为英雄。但这时的作为人民教师的“范跑跑”,应该心中有深深的自责和惭愧之意。但没使人想到的是,这位“范跑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既没有一丝自责和惭愧之意,还振振有辞地把西方国家的“人的生命至上”的一大套理论搬出来,作为自己的临阵脱逃的理由和证据,大言不惭地说什么:“在哪生死攸关的时刻,他想到的只有自己的女儿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至于自己的母亲都不会去救援,就更不要去奢谈去救学生了!”,这是多么的荒谬和恬不知耻的话语,这种关头,“范跑跑”要是紧闭嘴巴,一言不发,从眼神中,从脸上露出些许的惭愧之意来,我想,人们即使不能原谅你的行为,至少不能去追究你的逃跑行为了,因为我们不可能去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和道德模范的。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和强人所难的事情。
说真的,我对西方国家中的一些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谈不上追捧,也谈不上厌恶。因为每个社会都会有他的长处,也会有他的短处,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也不会有也不会衍生令人人都满意的社会。要是像我们国内的某些精英吹嘘的那样,西方国家制度如何完美,如何要在中国实现“满盘西化”的目标。我就不明白了,既然西方社会是那样的完美,制度是那么的完善,如何还会有,国内接连不断的游行示威和动乱,如何还会产生贫富差距的越拉越大,如何还会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
每个社会制度都有他的长处也会有自己的不足,打造完美无缺,人人满意的社会制度是人们的一种到整个宇宙灭亡都无法实现的美好愿望和想象。就像我们以前想实现的共产主义制度,就是一个我们像一个宗教中所宣扬的升入天堂,长生不老,得道升天的诸如此类人类最高理想那样是虚无飘渺的美好想象那样。就比如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可以“按需分配”,我很早时就开玩笑说,到了那时,如果某一个人性欲亢奋,需要几个或多个性伙伴,社会也会满足他吗?这就是一种玩笑,当不得真的,只是人的一种追求而已。
我对西方国家其中的过分去追求生命的宝贵和自由是保持很不以为然的态度的,世界上万事都有个“度”的问题,太强调了就没有意思了。人类生活在地球上生命都只有一次,都是宝贵和不可重新来过的,珍惜,爱护生命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追求,但凡事都有个界限的问题。我想,西方国家在和东方深受儒教熏陶的文明交锋中,为什么会失败,战争中俘虏的比例为什么会那么的高,与他们的过于强调生命权有很大的关系。为了活命,在武器和装备、人员大大超过对方时,还可以和对方较量一番,但一遇到挫折,就会缴枪投降了,甘心作俘虏了这和他们的传统教育和人生观的培养有很大关联,这也和东方民族中那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哲学是深有联系的和互为短长的,这也就是在我们史书上高度赞叹文天祥,而唾弃李陵的原因之一。这也就是西方国家为什么在对日本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东南亚战争和新中国建立后在朝鲜和越南区域战争中惨败和俘虏众多的原因之一。有时在为了民族大义和大是大非问题上,就要有一种不怕牺牲的一种精神才更能体现出一种做人的价值,这也就是英雄和懦夫,伟人和小人的区别,胜利和失败的因素之一。
时隔11年后,在四川大地震和“范跑跑事件”的社会背景下,教育部再次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显而易见,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细节化,具体化和富有人文色彩,无论是将“热爱学生”细化为“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还是将“保护学生安全”列入到师德规范之中,都值得我们给与热烈的支持和掌声。在我看来,师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教室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是适度而理性的职业道德约束,而不是侵犯生命权的道德管制,在这一点上必须要厘清。职业道德是一种与职业责任相关的道德规范,与普通的社会道德相比,更具体和清晰-----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行业的职业道德,往往明确了从业者要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表现出更高的的道德素质。譬如军人,再譬如教师、警察以及医护人员。特殊的责任,需要他们冲在前面,不仅是道德自律,不仅是以身作则,还要有牺牲“小我”保护“大我”的公共使命。
人所以称为人,是因为人具有的所谓“人性”。而人性又有一定的:“善变性”,尤其是在生命的危急时刻。一个平时里道德高尚,善良无私的人在关键时刻未必会高风亮节,无私无畏,而一个平日里卑劣无耻,自私自利的人在关键时刻也未必就会危害社会。要求世人在危机时刻一定要舍己救人的泛泛道德指导,在很多时候就容易失去对人性丑陋突然爆发的制约和防范。于是,在四川大地震中,就出现了一个被万夫所指,遭人唾弃的“范跑跑”事件。故而,我认为,制度设计不能以完美得到的巨人作为范本,而是应以芸芸众生随时可能出现的人性缺点作为“预想”,让人性的丑陋有效地受到制度的制约。
不能奢望人人都成为忘我的道德楷模,但人人都成为一个负责人,是大体的公民,成为一个称职的教师、警察、工人、医生……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温家宝总理曾写过一首名为《仰望星空》的诗,其中有一句令人记忆犹新:“我眼望星空,它是那样的庄严而圣洁;那凛然的正义,让我充满热爱、赶到敬畏”。我想只有让人性丑陋拥有一片可以仰望的,推卸不掉的责任星空----人性才能诗中保持道德的警醒。而这,恰恰就是“职业道德规范”的真正价值所在!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要有一种精神和一种信仰作为寄托和作为民族精神的支柱,他要深深地融入到这个民族的灵魂中去。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之所以能永远毅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他的灵魂深处早已深深扎根着一种不可磨灭的民族精神,这就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
您认为这部法规的实施,能否遏制类似“范跑跑”事件的发生?其中的利弊如何?欢迎你的讨论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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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对遵守诚信的人更有意义,但它的推出会给我们每一个人敲下警钟,有当然好,但我更深信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有责任心有爱心,一切以孩子为出发点的老师们----以德育人
我想如果范跑跑班的的学生在这次地震中受伤或者死亡,范跑跑还敢不敢这样无耻地为自己辩护?还有没有那么我的"跑粉"支持他呢?
最起码有了制度后,可以给这样无耻的人给予一定的惩罚
而现在呢,我们只能看着他依然无耻的宣传自己的观点
我们首先请范同学看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是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很新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关系到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该怎么办。这时的首责是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来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请范美忠老师不要太高兴,以为自己和学生一样,都只是被保护的对象,没有保护他人的责任。紧跟着的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请范同学把这句话再朗诵一遍:“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好,朗诵过后,再看下一条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请范美忠同学到黑板上默写“及时实施救助”6个字。
下面请范同学把第六十二条念一遍,并作为课后背诵的作业。这一条讲的是不履行有关安全责任该怎么办,条文比较长,明确告诉范同学考试要点是这个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以及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暂时不在今天这堂课要讲的范围之内,请范同学课后自己先温习一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还有两条,不作考试的重点,但也要请范同学掌握起来。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好,下面来学习其他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标题《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请范同学朗读一遍。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学校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当然,在演练中,像范老师那样作“逃出生天”的逃命示范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一款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还有一款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被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情形,第一款就是“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请注意,这里不仅仅是指“教学”,还有“教育”。什么叫“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这个问题作为课外作业,请范美忠同学及时完成,明天把作业本交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除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得“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十五条规定: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什么叫“忠诚”,什么叫“人民的教育事业”,作为思考题,请名里带“忠”的范美忠同学课后思考。
难道要把“教师不得强奸学生”也写进规范吗?
日前,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新增的“保护学生安全”引起了网民极大关注。不少人立即联系到最近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甚至有人认为此次《规范》的修改,就源于“范跑跑事件”,并能终结“范跑跑”。(2008年6月27日中新闻)
笔者也认为,教育部此次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保护学生安全”这一内容,即便不明说是因为“范跑跑事件”,但是应该与此前网上引发的国民对教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深入思考和广泛讨论有关。
首先,正如许多网友在讨论中提到的,“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概念究竟是属于教师职责的范围还是教师美德的确需要推敲。一位叫royce的网友调侃说, “有个省教委曾出台了‘教师不得强奸学生’的规定,十分‘幽默’,而现在‘保护学生安全’规定也出来了,真有点‘道德法律化’的味道。” “因为,作为一种伦常与道德,教师本身就要保护比他/她软弱的学生群体,但这是道德范畴,不需要‘规定’啊。” royce网友这样举例对比可能有些过当,但是不无道理。
笔者是赞同江苏省南京高校教师乾羽的观点“教师保护学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并不与教师职业有直接的关系,无需硬性规定。教师当然要有保护学生的美德,但这种美德并不是教师职业所附加的,而是人性的美德。”按照人性的美德去判断,教师应该保护学生,但这样的要求应该放在社会美德的层面去考虑,将其写入职业道德规范确有欠妥之处。
新华报业网 2008-06-27 原文标题《不要把教师当成“盯防”的重点了》
来支持枭龙的文章。
其实每个行业都有良莠不齐的情况,貌似廉正公署里还有贪污的人呢;以前的地下党里也有很多叛徒呀,难道就要否定整个党组织了吗?呵呵。就好比十个手指不可能一般长,个别人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归结到整个行业的素质,毕竟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何况,这样不好的事例毕竟只占一个行业的个别和少数,如果以少数来衡量整体,那么对其他的人是不是就有欠公平了呢?
难道要把“教师不得强奸学生”也写进规范吗? 日前,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新增的“保护学生安全”引起了网民极大关注。不少人立即联系到最近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甚至有人认为此次《规范》的修改,就源于“范跑跑事件”,并能终结“范跑跑”。(2008年6月27日中新闻) ...... |
问题是有些教师道德沦丧,照这篇文章的观点,那刑罚干脆把"不能杀人"这条删去好了,在有道德观念的人看来这是很可笑,但为必是不必要的.记得看过这样一则文章,国外有人在餐馆用餐后,用牙签不小心弄伤了自己,提出巨额诉讼,从此餐馆在牙签盒上注明了牙签的实用方法,可笑吗?
现在社会上对范跑跑的行为言论提出了很大的质疑,范粉门却以无法律依据搪塞,现在要立法,却有有人以"盯防教师"为由出处刁难.
那么请问,在一个已经实实在在出现道德沦丧现象的社会,道德标尺既以丧失,那又何来道德的约束力呢?
既然道德已无约束力,那是不是应该立法强制施行呢?
拿出一个决策的反面来否定其本身是不能接受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必有其两面性,那么添上一条"教师不可强奸学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加上这条到底碍着了谁?
就文章本身而言,毫无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言,笔者一直在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引用并不恰当的例子和某为教师的话佐证其观点.
大家请看这样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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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如许多网友在讨论中提到的,“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概念究竟是属于教师职责的范围还是教师美德的确需要推敲。一位叫royce的网友调侃说, “有个省教委曾出台了‘教师不得强奸学生’的规定,十分‘幽默’,而现在‘保护学生安全’规定也出来了,真有点‘道德法律化’的味道。” “因为,作为一种伦常与道德,教师本身就要保护比他/她软弱的学生群体,但这是道德范畴,不需要‘规定’啊。” royce网友这样举例对比可能有些过当,但是不无道理。
笔者是赞同江苏省南京高校教师乾羽的观点“教师保护学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并不与教师职业有直接的关系,无需硬性规定。教师当然要有保护学生的美德,但这种美德并不是教师职业所附加的,而是人性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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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教师不得强奸学生"和教师不顾学生逃走相比较,难道不是很可笑吗?
作者想用"教师不得强奸学生"的理所当然来支持其不把教师应保护学生写入教师职责的观点.
我那么我想问,既然用"教师不得强奸学生"的理所应当和教师应保护学生作比较,是不是说明教师保护学生也是理所应当呢?
既然其是理所应当的,那当这种理所应当被范跑跑打破时,这种原本的"理所应当"是不是就失去了其社会道德约束力了那?
既然失去了道德约束力,那是不是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呢?
文章还提到了"人性美德",那当人性美德被弃掷迤逦的时候,当人们甚至丧失了"人性"的"美德"的时候,人们是不是应该努力保护起我们仅存的一点善呢?
----“教师保护学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并不与教师职业有直接的关系,无需硬性规定。教师当然要有保护学生的美德,但这种美德并不是教师职业所附加的,而是人性的美德。”按照人性的美德去判断,教师应该保护学生,但这样的要求应该放在社会美德的层面去考虑,将其写入职业道德规范确有欠妥之处。
同意这个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