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见不鲜的扫黄现场
3月28日至4月1日 ,东莞警方开始罕见地 高调扫黄,而随警行动 的记者拍摄并发表妓女 赤裸图或者暧昧发廊女 的照片。
照片满足了部分看客的 视觉意淫,也引起部分 受众的反弹。香港大公 报记者援引网民观点说 ,很多网上和报纸都刊 登了妓女和嫖客光屁股 被手铐铐在一起的照片 不雅,是一种视觉暴力 。
而通观所公布的照片, 赤裸妓女还算有所自我 保护意识以手遮脸或者 以毛巾裹头。或许有人 以为这是羞耻心的一种 表现,固然不能排除此 种可能,但最重要的是 ,必须意识到突如其来 的镜头对准她们的裸身 是一种伤害。据笔者所 知,其实未发表影像中 有赤裸妓女的正面照。
发廊女则没有那么幸运 ,她们在发廊内的正面 照被公布于众。大概媒 体以为,既然没有裸体 ,发廊女被曝光也就顺 理成章,而不考虑此举 是否会令她们受到不必 要的困扰。
而在清查酒店桑拿现场 ,更有妓女大声求饶, “我知道错了,求你们 不要拍照!”记者虽然 获准随警方行动,但是 什么样的照片适合拍摄 并公布是依赖于媒体自 身审查来完成的,警方 并没有授予记者以凌驾 于法律或者超越职业道 德乃至于公德的特权。
此前,陈冠希“艳照门 ”事件已经沸沸扬扬, 为公众上了很生动热烈 的社会伦理课。而警方 也明确表示,如果传播 200张以上艳照则构 成违法(大陆和香港警 方的分歧在于朋友之间 传播是否违法)。
而今,媒体对自己至少 数以十万计的受众公开 传播妓女赤裸图,或者 发廊女的正面照,是否 有超然于艳照门之外的 特权嫌疑?
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示 众风波为我们提供了一 个解读样本。2006 年11月29日,深圳 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 大会,100名皮条客 、妈咪、流莺、嫖客被 公开示众。事件立刻在 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 波。
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名律 师明确表示,此次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一名副 会长表示,此举与《宪 法》尊重、保护人权相 违背,因为未决犯在民 事方面也享有人格权利 ,逮捕只是一个强制措 施,未决犯还有通过行 政复议的权利。另有律 师表示,这构成了肖像 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
深圳大学一名副教授说 ,“当得知此事后,我 查阅了各种法律,也未 找到深圳警方此做法的 依据。对此,深感遗憾 和痛心。”
那么,东莞媒体找到了 公开示众的依据吗?
我们知道,对于涉及隐 私性的案件,即便嫌疑 人构成了犯罪,但犯罪 人依然可以向法庭申请 不公开审理。而卖淫只 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并不构成犯罪,何以她 们却连这点权利都被粗 暴剥夺?更何况,发廊 女并非被现场拿获,她 们当时只是呆在发廊内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 们有卖淫行为。
耶稣说,道德是对弱者 的仁慈;尼采说,道德 是强者的勇气。面对职 业道德的底线,媒体, 请表现出应有的仁慈与 勇气吧。面对头顶那灿 烂的星空,你对内心的 道德律必须更加钦敬与 信仰。
我觉得即便是发廊女,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记者不应该可以发出这样的图片来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
咱们国家向来喜欢玩单极化,搞绝对肯定与绝对否定。要么好的一塌糊涂,要么坏的一无是处。
但请记住,任何人都是应该有尊严的,即便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
最低贱的工作不是那些弱者,而是展示别人的痛苦来混饭吃的人,而这些为的是符合大众的口味,这就值得思考了……到底谁促使着这一切的发生……
这种记者同妓女没有什么区别,一个搞别人,一个被人搞,结果同样收取稿费。 |
以前有一个笑话,编辑社打出的广告
“欢迎来稿,稿费从优,恕不退稿”一个女记者说“如果把稿换成搞,我们的工作性质就变了”
在当时引为笑谈
都是混口饭吃,何必欺人太甚。有头发谁想做癞头。再说专去捕捉这种镜头的所谓记者,是什么居心?有什么企图?想达到什么目的?
其实 妓女也是一种职业 好像曾经有伟人想为其正名 无奈力量单薄
哪都是过去的事了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妓女的纯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抹不掉 干嘛不放一条生路
不是口口声声高呼“尊重人权”“人性化”吗?
何以实施起来就背道而驰呢?
难道有谁要说妓女不是人?
抛开她们职业不谈,再看她们在这一事件中与记者与扫黄打非的工作人员,三者的性质又有什么差别呢?
不是口口声声高呼“尊重人权”“人性化”吗? 何以实施起来就背道而驰呢? 难道有谁要说妓女不是人? 抛开她们职业不谈,再看她们在这一事件中与记者与扫黄打非的工作人员,三者的性质又有什么差别呢? |
性工作者跟警察、记者没可比性。
一方高高在上,一方见不得光。
一方拿自尊换钱,一方拿别人的“自尊”换钱。
妓女一样是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虽然被大家瞧不起,但是也是靠劳动所得,媒体不应该这样对她们。何况,现在哪个男人没去光顾她们过啊?你瞧不起她们就不应该去叫她们!
妓女一样是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虽然被大家瞧不起,但是也是靠劳动所得,媒体不应该这样对她们。何况,比那些贪官强多了
我很讨厌这些记者.他们从不管别人的死活.就知道乱问乱拍乱闯.动不动就是言论自由.靠他老母的.笔在他手上.他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哪来的言论自由.还不如我们自己网民在网上自己讨论来得更像言论自由.
那也得有分寸啊,到位就够了,干嘛拍人的裸照,难道记者也想学小冠把照片放自己电脑里面慢慢欣赏?那些女孩子很多都是身不由己的,要是让她们的亲戚朋友看到了这些照片,她们该怎么活?
拍照可以,但不能公开发布.对害怕拍照和不怕的应区别对待,害怕的应该有顾忌,有挽救的可能,毕竟做妓女不是光彩的事情.
请问各位看见过几张全裸体的扫黄照片,现在(以前不说)任何扫黄照片都避开敏感部位和脸,请问你又看见过几张脸给你看的扫黄照片.我是一张没看见,既然没看见你怎么知道记者拍裸体的妓女.
很多记者,都有阴暗的心理。好像他们感觉连公安、政府都怕他们(怕曝光),天下就老子第一了。
强烈鄙视这样的记者。
上周在那里找了一个MM,1.62身材很好、较漂亮、很清纯,湖北的。说是新来的,不会动作,全被动,说明的确是新来的,问:为什么?答:工厂搬走、失业了,不想回家乡。唉,都是可怜人,不应该为难她们,应该给她们一条生路。
虽然我对记者没什么好感,但我要说这次记者没什么错。你说说,警察让进去,报社让你去,机会难得,你不拍几张?说得过去吗?只要不发表就好。
事实上,警方在施实某一些做法的时候,往往凭自己的道德观念或是自己的工作热情,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缺乏法律依据则常常有欠考虑,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老实说,很多中国人一般都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就是正确的,是可以为的,这才有警方或媒体的某些行为即使不合法,但只要合情合理的百姓大多会认可)。这恰恰为西方一些对中国不友好的人,提供了攻击中国人权的借口,而中国政府却为此背上黑锅。所以,中国警方(媒体常在中间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今后的进行任何行动时,应首先考虑该行动是否合法,少给西方那些不友好的人提供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