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理解&执行&权宜之计
会员  我是鳄鱼我不哭  发帖于  社会杂谈  2008-05-03   评论2条 浏览0IP

本帖原发盛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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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以下简称“理解……执行”)文革过来的人大约都对此耳熟能详,这被看作林彪的罪行之一。

让我们认真的解读一下。什么样的命令会有理解问题呢?

显而易见,这不会是一般常识,诸如“种地要施肥,开车要加油”之类,人所共知,没有什么理不理解的问题。这种命令必须有一定争议,将损害到一定的利益,有引发执行者抵触情绪的可能,所以才需要特别强调理解的问题。

比如义务献血,献血人失去一定数量的鲜血是可见的、确定的,而事后的回报往往是非物质的,在一些人看来得失并不相称;动员这些人去义务献血,事关切身利益,当然不被他们理解,更不可能积极执行。再如 “饭前洗手”,多数人会遵照去做,少数人则没有,两者中都存在不知细菌病毒为何物的人——事实上,没有做的人通常是懒惰,而非出于抵触情绪——由于“洗手”本身不会让人失去什么,大众是否理解,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是否积极执行一个命令,并不单由执行者理解与否决定,还要看是否关系到利益。

明确了什么样的命令需要特别强调理解,我们再来看看,对于争议性命令,“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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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强制存有抵触情绪的执行者执行命令,至少是不道德的;因为强制者没有尊重执行者,而执行者也无从判断命令是否包含强制者的私欲。以义务献血为例,如果一位官员为了所谓部门荣誉,硬逼着下属参与,那至少是作风粗暴;假如这位下属患有贫血病,那就是是犯罪!

但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在有些时候,确实等不得执行者慢慢理解——比如救火,有时因为火势太大,消防员被迫设置隔离带,预先拆除尚未着火的房子,房子的主人很可能不理解,这时为保护多数人的利益,避免火势进一步扩大,只能断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可能慢慢去说服房主。

刑法上有一个“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上述的救火事例,正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可见,在紧急情况下,“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是合理的。

说到这里,我们发现“理解……执行”一语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邪恶,在军队中,紧急状况比比皆是,“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几乎是常态。众所周知,林彪是一位杰出的军事统帅,而文革时期的社会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乎战时。所以,我们可以说林彪把军事法则“理解……执行”滥用到普通群众身上是不对的,但要据此断定他有主观恶意,却是证据不足。

“理解……执行”究竟是不是很坏呢?

上文中我们论证了,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被抵触的命令是合理的。这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证明,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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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有时“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比如哥白尼,比如爱因斯坦;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这些先贤有能力强行推广他们的理论,人类科学历程会少走很多弯路。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想象,放弃自己的思想,把大脑交给少数精英人士,让他们思考去,我们执行就好。君不见,蚂蚁和蜜蜂都和蜂王和蚁王一条心,而蜜蜂社会和蚂蚁社会从来没有什么争执内耗,都很“和谐”。

“理解……执行”的背后隐涵了一个前提——普通大众是一些愚民,他们不需要思考,只要一心一意的执行上位者的命令就够了。换而言之,就是将人类社会降低到蜜蜂蚂蚁的层次上去,

我们愿意当工蜂吗?假如我们愿意,那没有思想的我们,凭什么保证“蜂王”永远英明呢?退一步说,假定最高领导人永远英明,而人类社会复杂程度亿万倍于蜜蜂社会,光靠一个领导者绝对忙不过来,一定要有官僚机构来进行管理工作,这些官僚们每一个都英明吗?都公正无私吗?恐怕更没有保证了。

事实上,这是一个荒唐类比,人类社会和昆虫根本不是一回事——蜜蜂和蚂蚁都是凭本能活着的,即便蜂王蚁王也是如此,所谓思想对昆虫是没有意义的;而且蜜蜂生存的最大利益就是繁衍生息,繁衍的能力只有蜂王具备,蜂王的私利与整个蜂群的整体利益是完全一体的,在个体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情况下,个体利益毫无意义。昆虫如此,人类社会呢,我们能说皇帝个人私利就等于国家的全部利益吗?然后再得出个人不需要任何回报,天然就应该为集体牺牲的结论?


经过上文的剖析,我们得出结论——“理解……执行”在特定条件下是适用的,但只能是特定条件下的权宜之计。所谓权宜之计,即为了应付某种情况而暂时采取的办法,或者说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具备普遍的指导意义。好比壮士断腕,是因为遭到毒蛇啮臂,属于特殊情况下偶发性个例,不能作为惯例援引来处理被狗咬伤或者被蚊虫盯咬的情况。

由于现实的不完善,权宜之计的存在是必需的,即使是坚持“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的理想主义者孟子也承认其的必要性。但我们必须明确:整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其存在的意义是更好的保护个体,在突发性变故中可能被迫牺牲少数个体,为的是保护数量更多的其他个体,而非保护抽象的“整体”。当个体大部分牺牲,整体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某个“整体”需要经常性的牺牲大量个体,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所谓的“整体利益”根本是某些人用来混淆视听的借口,背后隐藏着肮脏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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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特定条件的界定,划定紧急状态所涵盖的范畴,限制权宜之计的适用范围。否则我们怎么知道,上位者不是在假紧急状态之名,钳制思想,行专制独裁之实?

我们知道“理解……执行”的权宜之计是会损害到一定利益的,这种利益损害当然是要有回报的,即以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为代价取得较大利益,或是牺牲局部保全大局。好比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只有满足了这一要件避险才能成立。

这里就涉及了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决策者必须比较两个利益的大小,然后作出取舍。但取舍的利益之间的大小比较并不一定直观可感——如果是两个财产,比较起来相对简单,比如火灾中的一座平房和一幢大厦,谁都知道该怎么取舍。如果是财产和人身安全,比较起来也不算很难,舍命或者舍财,这还是不难决断的。如果是不同数量的人命,那问题就严重了,有一个叫“扳道工困境”的测试题,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一个铁道扳道工忽然发现一条铁轨上有三个儿童在玩耍,这时候火车即将通过,示警已经来不及了,唯一的办法是扳道,让火车从另一条铁轨通过,而这时他又发现那条岔道上也有一个小孩,扳道工该怎么办?

上述的还都是物质性的利益,毕竟还可以量化,而有些利益却是非物质的,如人格、荣誉、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等等,这些比较起来就更复杂了,甚至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面对同一个利益取舍,不同的人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在战场上,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支部队拼死作战,其主要目的既非消灭敌人,也不是捍卫国土,而是为了夺回失去的军旗。在不懂军事的人看来,这根本是无谓牺牲,简直不可理解;而在军人看来,军旗事关全军精神支柱,拼命保护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由于具体利益权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供权衡的时间有限,很多时候只能粗略评估,通俗的说就是跟着感觉走,这样一来,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最终保护的利益反而小于损害的利益。我们应该体谅实际操作者的难处,人都可能犯错,尤其在紧急情况更是如此,不要过于吹毛求疵。但我们必须明确,错了就是错了,不能因为出于好心,就把错的说成应该的、正当的。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动机的善意并不能天然解除犯错应付的责任。

即便取舍得当,最终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不能说这种损害就是理所当然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失火显然不是鱼的责任,火灾也不会危及鱼的生活,相反救火反而带来了灭顶之灾;从生物共存的角度看,救火是以破坏鱼的生存为代价的权宜之计,毫无过错的鱼有为此牺牲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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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险有一个司法解释:避险行为的受益人应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显然,由无过错避险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同样的道理,不管权宜之计的动机是多么善意,实践结果又取得了或保护了多大的利益,给无辜者造成损害这一点没有改变。

上述“扳道工困境”,如果设置稍做调整——铁道上是30人甚至100人,那决断起来就要容易得多;但不要忘了,救了100人的同时,扳道工还谋杀了1个人!我们肯定扳道工的选择,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但决不意味着岔道上的1人是该死的!

所以,在实施权宜之计后,实施者必须认识到,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他也在有过失,甚至是犯罪!我们肯定他的成绩,认为他功大于过,但决不是要抹杀他的过错!刑事责任可以免除,道义责任则应该长存于心中。


上文说过,军队中紧急状况比比皆是,“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几乎是常态。那么是不是说,军队是一个例外,可以在军事范围内随意“权宜”呢?

军队确实有很多不同于平民之处,长官可以命令一支部队长时间阻击数倍优势的敌人,也可以命令部队主动放弃坚守多时的阵地,甚至可以让部队充当诱饵,以自己的牺牲引诱敌人进入包围圈,诸如此类。长官在下令前不需要向部下说明他的考虑,事后也很少进行解释(战后总结一般限定在较高层次的少数人,故另当别论),部属只有服从的义务,即便有所置疑,也只能“保留意见”。

这一切是建筑在什么基础上的呢?“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恐怕这只是明面上的原因,在我看来,深层原因还在于下级对上级的信任,他们相信上级有更高明的考虑,相信上级不会出卖自己。试举一例,解放战争时期,华东野战军某部接到放弃阵地的命令,想法多半是“粟司令又要诱敌深入了”;而类似的命令发到1944年河南国军某部时,想法很可能变成“风紧扯呼,汤主席要跑了。”为什么相似的军令得到的反应却大相径庭?关键在于下级对上级的信任程度,华野将士对百战百胜的粟裕近乎崇拜,而国军对屡战屡败的汤恩伯毫无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两支部队执行起军令也有天壤之别。可以说,上级发布军令,是要以自己的信誉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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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这种信任,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仅需要长期信守承诺,还需要多次胜利作为注脚。而毁掉这种信任,就轻而易举了,只需要一次出卖,就足以让指挥官名誉扫地;被出卖的部队无疑极度仇视抛弃自己的长官,而没有被出卖的部队也会疑心下次会不会轮到自己。一支上下猜疑的部队,战斗力可想而知。上待之以信,下报之以诚,也许这就是军事策略的道德底限。

军事和民事并不能截然分开,有时为了军事胜利,需要牺牲民众的重大利益。孙子兵法曰:将有五危:必死,可杀也;必生,可虏也;忿速,可侮也;廉洁,可辱也;爱民,可烦也。爱民居然被视为严重缺陷!这是否合理呢?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先贤,所谓“爱民”,指的是在战争情况下,对民众利益的过分迁就。比如抗战的大扫荡时期,抗日将士在敌人优势兵力压境的情况下,经常被迫转移,实际上放弃了保护民众的责任。但认真推演下去,假如我军在民众支持下,死守不退,最后结局无疑是全部牺牲;而日军会因为消灭了我军,就心满意足吗?恐怕不会,他们多半要对民众实施屠杀,以报复遭到的抵抗。所以尽管转移似乎是放弃责任,实际上却是对民众利益的最大保护。当然,转移不等于抛弃民众,不管不问,军队应该通知民众敌人大兵压境,部队准备转移(具体安排部署不必细说),尽可能帮助民众做好反扫荡的准备(转移或暂时隐蔽)。

有一个反例,就是1938年花园口决堤,泛滥的黄河水确实阻止了一路日军的进军,从一个侧面支援了武汉会战。但是由于事先未进行全面筹划,更没有通知民众准备,造成“黄泛区”赤地千里伏尸百万,人为制造了一场绵延数年人道主义灾难,显然不是一时军事得益可以弥补。

不单中国,欧洲也有。记得二战时期,英国首相丘吉尔为了保守英国情报机构已完全掌握德军军用密码的秘密(即“超级机密”),放任德军空袭考文垂市,造成重大伤亡。这是正当的吗?从全局看,我们承认战争的最终胜利比一个城市的安全更重要,但保守“超级机密”只有这一个方法吗?假定这是唯一的权宜之计,那么考文垂的损害总不能说是理所当然的吧?英国政府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如果说战争期间必须保密,政府无法把真相告知民众,向考文垂人民道歉。战后呢?仍然没有公布真相,“超级机密”有50年的保密期(如此漫长保密期是否合理姑且不论)。50年后呢? “超级机密”已经解密,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英国政府对此事的正式表态,相反我却看到了另一种说法——由于负责的参谋军官业务不熟练,弄错了日期,才造成悲剧;而那位主要责任人丘首相至死也没有给个说法。可以说,英国政府在进行正义斗争的同时也在犯罪!

因此,像这种军事涉及民事的权宜之计,更应该慎重从事。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做好全面筹划,切实担负起善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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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理解……执行”的权宜之计,尽管还不能进行严格的限定。但我可以给出一些基本要件——

1. 权宜之计是临时性的,是个例,不能作为处理类似事件的主要依据。

2. 权宜之计中的被牺牲者属于受害者,他们没有牺牲的义务,实施权宜的人是加害者,至少负有道义责任。

3. 必须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补偿,一般应由受益人承担。

4. 如果出于紧急或保密的原因,暂时不能向大众解释,那在事后必须详细说明。如果涉及保密,密期必须是有限的,必须如期解密公布真相。

有理由相信,如果大众能够充分理解权宜之计成立的要件,世界上会少了很多以大局为幌子的蒙蔽,至少某些当权者不能像以前那样轻易愚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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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胡汉三又回来咧
空军少尉
[加为好友] [引用] 2楼 2008-5-3 23:11:54

好文


没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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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支持下


可悲的某些人把权宜之策当成国策了。。。



比如进口。。。本来是进口一批,研究,成果供国内使用。。。


本来是以市场换技术。。。是权益之策。。。是为了技术。。。结果弄了为了市场而换市场。。。


无原则的妥协。。。


不说了 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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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鳄鱼我不哭
空军中尉
[加为好友] [引用] 3楼 2008-5-4 15:34:31

我在原帖中没有提如何判定紧急情况。不是忘了,而是认为民众根本没有能力判定何为紧急状态。紧急情况之所以紧急,就是容不得大家慢慢去评判。君不见欧美西方国家宣布紧急状态,都是由总统或总理独立进行的,议会只是在既成事实后评判其必要性。我们只能退求其次,抛除不切实际的幻想,把握好事后得到补偿和评判事件的权利。

我提过“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救火的紧急情况,确实顾不得“鱼”的生活,但救火完成后,就应该尽力救济奄奄一息的“鱼”,而不是幸灾乐祸,甚至趁火打劫,把“鱼”抓来大快朵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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