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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美国至今不是1982年《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国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权利,缔

约国(如中国)是可以给予限制的,即使美国“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

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国际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

aties”)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既不创造权利也不赋予义务”。同年,国际法

庭在“北海大陆架”(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一案的判决中,再次强调,

“非缔约国不得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 not having become a party to the convent

ion it could not claim any rights under it)。颇有意味的是,连美国参加《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代表之一Luke Lee亦承认美国不签署该公约就不能理所当然地享有

它规定的权利。


美国为何不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7月9日,美国总统里根正式宣布,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他

同时明确给出了美国拒绝签署的原因:“该公约关于深层海底矿藏开采(deep seabed m

ining)的部分不符合美国的目标”(1)。


  说起深层海底矿藏开采,我们不能不提及马尔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度(Arvid Pardo)。

他于1967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个革命性的建议:深层海底矿藏应被联合国宣布为“

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其开采利益不应由少数发达国家的公

司独占,而应由联合国建立机构统筹管理,其开采利益部分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联合

国大会大致接受了帕度大使的建议,经过10多年的广泛讨论,终于在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的第11部分中建立了管理深层海底矿藏开采的制度构架(2)。里根政府不能容

忍海洋法公约的这一部分,尽管美国其实是很支持该公约的其他部分的(如规定所有国家

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与飞越自由的第58条)。于是,里根于1983年3月10日宣布

,美国将接受除第11部分之外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际习惯法”。


  这种单方面宣布国际公约中的为己所需部分为“国际习惯法”的做法,在法理上是

难以服人的。须知,经过10余年艰苦谈判方提交各国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有机

整体,许多发展中国家(以77国集团为代表)正是因为有了深层海底矿藏为“人类共同遗

产”的规定,才同意诸如飞越自由之类其他条款的。主张美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美国政治学者Joseph Nye 亦指出,美国应以一定经济利益让步换取航行与飞越自由

条款。(3)因此, 当里根政府一厢情愿地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部分地宣布为“国际习惯

法”,自然而然地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弹,限制或拒绝赋予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所规定的权利。


  当然,在一种特殊情况下,非缔约国可以将国际公约中的一部分作为“国际习惯法

”, 那就是:国际公约中的该部分仅仅是把先前早已存在的国际习惯法写进去。但这显

然不适用于非缔约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与飞越自由,因为专属经济区这一概念本

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创的。


美国海军没有权力通过台湾海峡 的精彩评论
也许在过去的一百年里,
美国政府很霸道,
也许在未来的的五十年里,
美国政府依然很霸道,
但是在未来的一百年里,
美国还会是一家独霸么?
目前的探索显示,
还没有找到适宜人类居住的星球
美国依然是在这个地球上和其他国家的人种在争论,
他能逃离地球这个即定事实么?
霸道是一个双刃剑
玩得太过火,
总会伤到自己,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直好运的走下去!

在台海发生战争时,美国人有100个胆子,他也不敢进入台湾海峡!!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靠实力说话.当年八国联军进北京,他有这个权利吗?他的枪炮实力告诉我们他有!美国有这个权利随便穿越台湾海峡吗?他穿越了,证明他有这个实力,也就有这个权利.窝囊啊,面对如此嚣张的挑衅,我们竟然不敢宣示反驳.悲哀!
 以下是引用荷锄书生 在第13楼的发言:
我国宣布的领海范围是12海里,而台湾海峡不是我国的领海峡,因此按照国际法,美国军舰有权无害通过。如果按照阁下的理论,那别国的军舰也无权通过马六甲海峡了?

问题就在于: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没加入;美国加入了当初的日内瓦四公约,我国没加入。所以,该以什么“国际法”来处理两国之间的问题?
我国宣布的领海范围是12海里,而台湾海峡不是我国的领海峡,因此按照国际法,美国军舰有权无害通过。如果按照阁下的理论,那别国的军舰也无权通过马六甲海峡了?
 以下是引用心欣 在第10楼的发言:
中国不是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换句话说就是,从法理上来说中美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协议,那样也就不存在有没有“权力”通过海峡的问题了。美国通过也就通过了,中国要拦也就拦了。
何必那么费心呢???

事实摆在眼前,ZF只不过找个堂皇的理由搪塞过去而已.

就像是一个人往你脸上吐了口痰,别人问你为什么不动手?? 你向别人解释的时候会说:那个家伙认错人了.
中国不是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


 以下是引用老爷们得爱国 在第8楼的发言:
什么时候我们能说

美国海军没有能力通过台湾海峡呢???????????????

那时候相信大家会更高兴。。。。。。。

要真打,航母确实没有能力通过,只是瞧他有胆量过没,这就叫欺负到你家院子里
什么时候我们能说

美国海军没有能力通过台湾海峡呢???????????????

那时候相信大家会更高兴。。。。。。。
那么这样一来,对美国适用的应该是美国批准了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而其中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是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能阻止无害通过的。
............既然是这样,那美国就属于又一次侵犯中国的领海主权?我认为,这和上一次在海南岛上空侵犯中国的领空一样,是一次严重的挑衅事件。中国的外交并没有发表
...........抗议之类的言辞,我认为两个目的:
...........1、考虑对台湾的整体解放,美国的展示对中国海军是恰到好处的认识、预侦查,不用去太平洋了,在台湾海峡就可以观察;2、、美国在五、六十年代,经常在台湾海峡游戈——和台湾的防御协议,作为一种威胁和炫耀。那时和美国没有外交,只好提出抗议。现在有外交了,可以暗中互通。因此不必要再走‘火药味较浓的’外交形式。
........这一切只是个形式,不是目的,中国的目的是解放或统一台湾,现在时机不到,不忍耐乍办?中国有句老话:“不是不报,时机不到;时机一到,一切全报。”这就是中国人的理性特点:忍耐!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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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军没有权力通过台湾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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