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法
【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82.12.11
【实施日期】1982.12.11
【有效性】有效
【正文】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在各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件1: 机场净空要求
单位:米
┌────────────────┬────┬────┬────┬───┐
│ 机 │ 一 │ 二 │ 三 │ 四 │
│坡 场 │ │ │ │ │
│ 面 等 │ │ │ │ │
│ 限 级 │ │ │ │ │
│ 制 │ │ │ │ │
├─┬────┬─────────┼────┼────┼────┼───┤
│ │ │ 长度 │5,000 │1,500 │1,500 │4,000│
│ │ ├─────────┼────┼────┼────┼───┤
│ │第一段 │ 坡度 │1/100 │1/100 │1/100 │ 1140│
│端│ ├─────────┼────┼────┼────┼───┤
│ │ │ 末端高度 │ 50 │ 15 │ 15 │ 100│
│ ├────┼─────────┼────┼────┼────┼───┤
│净│ │ 长度 │5,000 │7,500 │9,500 │ │
│ │ ├─────────┼────┼────┼────┼───┤
│ │第二段 │ 坡度 │ 1/50 │ 1/50 │ 1/50 │ │
│空│ ├─────────┼────┼────┼────┼───┤
│ │ │ 末端高度 │ 150 │ 165 │ 205 │ │
│面├────┼─────────┼────┼────┼────┼───┤
│ │ │ 长度 │5,000 │6,000 │3,000 │ │
│ │ ├─────────┼────┼────┼────┼───┤
│ │第三段 │ 坡度 │水平 │水平 │水平 │ │
│ │ ├─────────┼────┼────┼────┼───┤
│ │ │ 末端高度 │ 150 │ 165 │ 205 │ │
│ ├────┼─────────┼────┼────┼────┼───┤
│ │ │ 长度 │5,000 │5,000 │ │ │
│ │ ├─────────┼────┼────┼────┼───┤
│ │第四段 │ 坡度 │ 1/25 │ 1125 │ │ │
│ │ ├─────────┼────┼────┼────┼───┤
│ │ │ 末端高度 │ 350 │ 365 │ │ │
│ ├────┼─────────┼────┼────┼────┼───┤
│ │ │ 长度 │ 10,000│ 10,000│ │ │
│ │ ├─────────┼────┼────┼────┼───┤
│ │第五段 │ 坡度 │水 平│水 平│ │ │
│ │ ├─────────┼────┼────┼────┼───┤
│ │ │ 末端高度 │ 350 │ 365 │ │ │
│ ├────┼─────────┼────┼────┼────┼───┤
│ │ │ 总长度 │ 30,000│ 30,000│ 14,000│4,000│
│ │每 端 │ │ │ │ │ │
│ │ ├─────────┼────┼────┼────┼───┤
│ │ │ 宽度 │ 2,000│ 2,000│ 2,000│2,000│
├─┼────┼─────────┼────┼────┼────┼───┤
│ │过渡面 │ 坡度 │ 1/25│ 1/25│ 1/25│ 1/7│
│ ├────┼─────────┼────┼────┼────┼───┤
│侧│ │ 高度 │ 45 │ 45 │ 45 │ 45│
│ │内水平面├─────────┼────┼────┼────┼───┤
│ │ │ 半径 │ 4,000│ 4,000│ 4,000│2,500│
│ ├────┼─────────┼────┼────┼────┼───┤
│ │ │从内水平面外缘向外│ 3,000│ 3,000│ 3,000│1,100│
│净│ ├─────────┼────┼────┼────┼───┤
│ │内锥形面│ 坡度 │ 1/30│ 1/30│ 1/25│ 1/20│
│ │ ├─────────┼────┼────┼────┼───┤
│ │ │ 外缘高度 │ 145 │ 145 │ 165 │ 100│
│ ├────┼─────────┼────┼────┼────┼───┤
│空│ │从内锥形面外缘向外│ 8,000│ 8,000│ │ │
│ │ ├─────────┼────┼────┼────┼───┤
│ │外锥形面│ 坡度 │ 1/50│ 1/50│ │ │
│ │ ├─────────┼────┼────┼────┼───┤
│面│ │ 外缘高度 │ 305 │ 305 │ │ │
│ ├────┴─────────┼────┼────┼────┼───┤
│ │ 外延区平面高度 │ 350 │ 365 │ │ │
│ ├──────────────┼────┼────┼────┼───┤
│ │ 端侧净空过渡面坡度 │ 1/25│ 1/25│ 1/25│ 1/10│
│ ├──────────────┼────┼────┼────┼───┤
│ │ 每侧总宽度 │ 17,000│ 17,000│ 7,000│3,600│
└─┴──────────────┴────┴────┴────┴───┘
附件3: 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9米处,以平面巧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廷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2000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附件4: 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
│ 干扰源名称 │离开导航台距离(米)│离开定向台距离(米) │
├─────────┬───────────┼─────────┼─────────────┤
│ │ 5千瓦 │ 2,000 │ 3,000 │
│ ├───────────┼─────────┼─────────────┤
│ 广播电台 │ 10千瓦 │ │ 5,000 │
│ ├───────────┤ ├─────────────┤
│ │ 50千瓦 │ 5,000以上 │ 10,000 │
│ ├───────────┤ ├─────────────┤
│ │ 100千瓦 │ │ 15,000以上 │
├─────────┼───────────┼─────────┼─────────────┤
│ │ 35千伏以下 │ 300 │ 500 │
│ ├───────────┼─────────┼─────────────┤
│ 架空高压 │ 60—110千伏 │ 700 │ │
│ 输电线 ├───────────┼─────────┤ │
│ │ 220—330千伏 │ 1,000 │ 700 │
│ ├───────────┼─────────┤ │
│ │ 330千伏以上 │ 1,500 │ │
├─────────┴───────────┼─────────┼─────────────┤
│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 │ │
│业单位 │ 2,000 │ 2,100 │
├─────────┬───────────┼─────────┼─────────────┤
│ │ 改 建 │ 500以上 │ 600以上 │
│ 电气化铁路 ├───────────┼─────────┼─────────────┤
│ │ 新 建 │ 700以上 │ 1,000以上 │
├─────────┴───────────┼─────────┼─────────────┤
│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 │ 500 │ 500 │
├─────────────────────┼─────────┼─────────────┤
│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 150 │ 300 │
├─────────────────────┼─────────┼─────────────┤
│电力排灌站 │ 200 │ 300 │
├──┬──────────────────┴─────────┴─────────────┤
│ │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 │
│ │ 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 │
│ │ 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
│ │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
│ 备│ 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 │
│ │ 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 │
│ │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 │
│ │ 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
│ 注│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 │
│ │ 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 │
│ │ 关规定执行。 │
│ │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 │
│ │ 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