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二级分类】军人优抚法

【颁布部门】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53.06.15

【实施日期】1953.06.15

【有效性】无效

【正文】近来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因军人无音讯要求查询下落与军人配偶要求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离婚者甚多。由于过去战争频繁,部队组织经常变化,故查出下落者极少

。鉴于上述情况,为照顾革命军人家属及配偶的利益,保障革命军人婚姻

,兹确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迄今与家庭无通讯关

系者,应经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如有人能负责证明其确系参加我军

,并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者,可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按“失踪军人”处理。其家属仍按照中央人

民政府内务部颁发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

待。至于抚恤问题可俟今后清理烈士时一并处理。业经批准为“失踪军人

”之配偶,如提出离婚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有过通讯关系,但现

无音讯之军人婚姻问题,仍应遵照1951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司法部“对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婚姻案件之处理办法及开

展爱国拥军教育之指示”、1952年10月17日“关于处理在朝鲜战

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与1951年6月30

日政法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

定”联合通知办理。


  今后凡与家庭无通讯关系之军人婚姻问题,可径向该军人所在部队团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以上政治机关查询处理;如所在部队番号不明者,由一级军区及省军区政

治部负责查询处理。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这一直接关系军人切身利益的

查询工作,必须予以重视。


  各地在处理军人婚姻案件中,须持高度严肃负责精神,认真调查处理

,切勿草率判离。


查看本文所有回复 进入论坛帖
当前心情:
发帖用户:  
标题: *最长24字
原创声明: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观点声明: 中立(第三方) 同意楼主 反对楼主
 
心情图片:
发帖类型:  金额: 币种:
  字数

本版热门贴图
本大区热门贴图
本版热门
本版精华